刘欢 李镭
中图分类号:F249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劳资关系已成为我国重要社会关系之一。日益凸显的劳资矛盾已成为我国一个主要社会问题,严重地影响到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职工的劳动合同、人身权利、工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在劳资关系中资方处于强势地位、政府监管不力、工人利益没有有力的表达渠道和保护机制以及职工维权意识弱等因素,促成了这些问题的产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包括完善制度、健全组织、加强教育、严格执法等。
关键词:劳资矛盾;企业;权益;对策
一、引言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企业内部有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可以将其抽象为两大主体,即劳动者和投资者。这两大利益主体的行为共同影响着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处理好劳资关系是搞活企业的重要环节。因此,对于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认真解决存在于劳动和资本关系中的不和谐内容,使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实现,是一项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任务。有鉴于此,本文在阐述有关劳资关系矛盾形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的劳资关系问题,以求在正确解决劳资矛盾中提升企业竞争优势。
二、我国劳资矛盾的表现
在我国,由于资强劳弱,劳资矛盾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受损
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劳动力就业难。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总体情况是,劳动力供给大大高于劳动力需求,劳动力的就业空间很小,雇主选择劳动力的空间则很大,劳动者的就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就业后随时面临着下岗失业的威胁。
(二)劳动者的报酬权益受损
劳动者的报酬权益受损表现在: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缓慢;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等。工资是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劳动者最为关心的就是工资水平和工资的支付方式。这是劳资关系中最敏感和最基本的问题,也是当前劳资关系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最多的领域之一。
(三)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
虽然我国早已出台详细的《劳动法》,但为了降低成本,企业仍然忽视职工的劳动保护,让工人常年在高温、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生产事故、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这四项指标中,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占总数的 89.3%、89.7%、90%和 90.7%,特别是民营小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火灾、爆炸、肌体外伤事故比较突出。对农民工职业病的调查中得知,有近一半农民工有过工伤、职业病的经历。从而可以看出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严峻。
(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劳动保障覆盖率低。目前最受关注的问题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尚未覆盖所有农民工。
三、关于劳资矛盾的解决对策
既然我国企业的劳资矛盾在性质上是人民内部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只能通过和平的、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采用暴力的、激烈的方式去解决。从这一原则出发,必须从政府、法律、工会以及职工素质、劳资协调机制等多方面综合性的探寻有效解决劳资矛盾的对策。
(一) 准确定位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其工作要真正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政府在劳资关系调节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干预是建立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我国的国情更是决定了建立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亟需政府的介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既要保护雇主的利益,也要保护员工的利益,在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政府部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税收和GDP 增加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福祉。在当前“劳弱资强”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政府既要为非公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又要为非公企业职工维护权益提供积极帮助,努力改变劳资力量的不平衡状况。
(二)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
法律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利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建立与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立法层次还比较低,很多是相关部委颁布的规章制度,缺乏法律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威慑性。要善于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修改现有法律或颁布新的法律,通过不断努力,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后能不能有效执行,这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劳动法律环境一直存在重立法、轻执行的弊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为了实现制定劳动法律法规的目标,使法律切实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我们必须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
(三)建立和完善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成长和发育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政府和工会三方各有自己追求的利益,利益的差别难免会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碰撞,为了避免三方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需要建立一个协商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在这种形势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应运而生。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还处于发展初期,因而,一旦劳资雙方发生冲突,双方便赤膊上阵,直接谈判。有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就是把工人组织起来,让工人掌握一定的组织资源,而工人组织的现成形式就是工会。实践证明,切实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能够把分散的工人力量组织起来,有效改变单个工人在劳资关系协调中的不利局面。
(四) 提高职工专业技能和维权意识,提高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
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至关重要。由于非公企业技术设备水平不高,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劳动者的素质没有过高的要求,劳动力的可替代性很强,因此,求职者在同企业的谈判中就不具备讨价还价的砝码。且非公企业的工人大多数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文化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低;加上各自目的不同,并不是所有工人都是为着一时的经济利益,有的工人是抱着学技术、见世面、为以后跳槽寻找更好的工作打基础,这就造成了非公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劳资矛盾的发生和发展,迫切需要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来解决和化解这一矛盾。提高企业主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企业主回报社会的意识是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思想保障。由于企业主开办工厂的目的就是获得利润的最大化,很难意识到个人和企业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加强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教育,让企业主充分认识到企业作为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分子,理应承担一部分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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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玉英.我国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思考[J]. 科学社会主义,2009.
作者简介:刘欢,女,山西吕梁人,就读学校: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
李镭,女,山西吕梁人,就读学校:云南民族大学哲学与政治学院政治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