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角度看天价乌木案

2014-07-04 10:40王琪
商业2.0 2014年6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彭州市通济镇马柳村发现一批乌木,价值不菲,吴高亮自称发现者,要求乌木为自己所有,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维持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吴高恵吴高亮上诉。乌木的到底应该归谁,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到底在何处?

关键词:天价乌木案;乌木性质;个人财产;国家财产

论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在何处

笔者将通过拟设模型对天价乌木案进行分析,从而讨论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究竟在何处。

笔者认为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模型:

模型一:

1、这是一种公法上的模式,也是传统的模式

2、模型构成说明:

个人财产的全部属于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另外国家财产当中还包括专属于国家的财产,例如:矿产资源,土地,森林自然资源等这些都要归国家所有,原因在于根据社会契约论,这些都是所有人共同享有的,而不是某个人享有的,因此将这部分的权利让渡给国家是完全正当和合理的。

就此模型而言,我们关注的个人财产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其实就在于国家的专属财产的范围有多大。

3、对此模式的肯定与批评:

虽然这种做法曾经发挥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但是如此强调国有财产的神圣性,却忽视了在市场经济中国有财产在交易环节与其他财产具有平等性。

出自:周辉斌:《“天价乌木案”凸显<物权法>适用之困惑》

通过对该模式的反思,笔者拟设了可能存在的另外一种模型:

模型二

1、这是一种私法上的模式,也是新型的模式

2、模型构成说明:

个人和国家是平等的主体地位,这个讨论的前提是除去国家财产当中的专属财产,因为这部分财产归属于国家没有争议(根据社会契约论)。所以在此基础上的个人和国家对于其他的财产而言都是具有平等地位的。

就此模型而言,我们所关注的是通过市场的自我运转后形成的以先占原则为主线的个人财产和国家财产的界限何在。

该模式总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空白地带阶段,即到底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哪些财产归个人所有界限不明确,体现出立法上的不足。

第二阶段,交叉地带阶段,即由于市场的自由流动使得个人财产和国家财产出现了交叉重合的情况。

第三阶段,先占制度引入与确立阶段,即通过先占原则将国家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划界,在司法实践基础上对立法进行完善。

第一个理论模型建立在国家财产与个人财产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在以公有制为前提的社会,个人财产同时也是国家财产,在我国建国初期,这种理论实用性很强。第二个理论模型则建立在二者处于平等地位这一基础之上。我国改革开放已有三十年的时间,公有制一枝独秀的年代已经远去,多种所有制并存是现实,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中,国家财产与公民个人财产处于平等的低位,再像以前那样过分强调国家财产的统治地位已无必要且不可取。因此,第二种模型才更适合用来解释国家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的关系。接下来笔者将根据所拟设出的模型二对天价乌木案进行分析。

问题一:乌木的定性问题

对于乌木的定性问题涉及到了几个定义的争议,总结如下:

1、文物。

文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文物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物,文物应是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物。因此,乌木并不属于文物。

2、古生物化石。

乌木虽然在地底经历了成千上万年,并且部分碳化,但相比化石形成的上亿年时间以及化石化作用,并不能将其视为化石。

3、天然孳息。

崔建远老师对天然孳息的定义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母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之物,例如,幼畜、果实等,天然孳息在与母物分离前可能是物的成分或者出产物。”综上可知孳息的要件:一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二是孳息的取得不损害原物。乌木是由因地震、洪水、泥石流被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炭化过程而形成,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特性,如质地坚实厚重,色彩乌黑发亮,断面柔滑细腻,耐腐朽抗虫蛀,并且具有神话色彩,如辟邪纳福之功效,因此比原木的经济价值高出许多。但是这样的新特性并不能改变乌木的木材属性以及其用途。故乌木在地下的炭化过程并不等于土地产生孳息的过程。而乌木也不能简单的被认定为天然孳息。而在此基础上,乌木更不可能被认为是特殊土地出产物——矿产资源来加以界定。

4、埋藏物。埋藏物的发现,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埋和藏都属于人的行为,埋藏物本来有所有人,是由所有人埋藏于地下。而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如果镇政府主张这是埋藏物或隐藏物,那就有义务举证证明是有人埋藏或隐藏的,而这显然无法证明。

5、无主物。

先占适用于无主动产,无主动产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真正的无主物,又称自始无主物,其自始没有形成任何物权的客体,如自然界形成的琥珀、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属于国家的除外。另一类是抛弃物,如;垃圾等。关于先占取得所有权的规定,目前多数国家采用二元主义。即个人依先占取得对动产无主物的所有权,而不动产无主物只有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梁慧星先生和陈华彬先生在其编著的《物权法》中提到一个观点即古生物化石为无主物而非埋藏物,笔者同意这个观点。虽然乌木不是古生物化石,但二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应为无主物。

问题二:乌木的归属问题

对于乌木的归属问题,本文认为乌木的归属应将先占制度引进,根据拟设的模型,我国引进无主物先占制度有必要性:

一、虽然我国目前规定了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但是并不意味著目前我国就不存在无主物,比如垃圾就是典型的无主物,并且目前我国存在数十亿的垃圾处理市场,如果立法没有规定,垃圾处理这一产业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境地。

二、在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假如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话,国家也没有办法真正行使其所有者的责任,还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并且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目前仅是一种司法适用的习惯做法,而且经常是值钱的无主物国家才会主张权利,现实中同样出现过无主物归个人所有的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我们的模型,个人和国家是平等的主体,现在这个案例处在的阶段就是第二阶段,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交叉的现象。(乌木之所以处于这种状况的原因即乌木的故事)在这个阶段出现的问题就是倒底是谁先占,在社会实践的过程当中引入先占制度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是平等的主体,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在这个层次上对于市场的贡献实质是一样的。乌木又不是国家的专属财产,吴高亮先占此乌木,将先占制度引入到其中,能够将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界限划分清楚。

总结:

通过拟设相关模型对天价乌木案的分析,笔者致力于将自己构建的模型运用到例如乌木这类性质物的归属问题上,使得个人财产的界限与国家财产的界限能够得到相对明确的区分,以至于不陷入让社会认为国家物物都想要,公民事事得不到的尴尬怪圈当中。通过区分个人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国家的法治进步。

作者简介:王琪(1992-),女,汉族,吉林人,法学本科,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