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双独夫妇冷冻胚胎案论冷冻胚胎的继承

2014-07-04 10:40王琪
商业2.0 2014年6期

中图分类号:R169 4 文献标识码:A

摘要:2014年5月,江苏双独夫妇同时死亡而引起的双独夫妇的父母争夺胚胎的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法院最终一审以两家亲属均不享有胚胎继承权而收场。该冷冻胚胎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冷冻胚胎的性质以及是否能够对冷冻胚胎享有继承权,这也折射出我国法律在冷冻胚胎方面仍存在空白。

关键词:双独夫妇;冷冻胚胎;胚胎所有权;胚胎继承权

序言

如今独生子女越来越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冷冻胚胎技术也将是许多独生夫妇的选择。该冷冻胚胎案中最核心的问题争议点就在于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这就涉及到两个分问题:一是冷冻胚胎的性质,是否属于可继承的范围?二是双方父母是否享有此胚胎的继承权?因为双方父母对此胚胎要享有相应的处置权的前提就是享有对此胚胎的继承权。

一、本案中冷冻胚胎的性质

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冷冻胚胎是一种特殊之物,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物,又不是标准意义上的人,因为冷冻胚胎就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所以不能成为继承标的。

而笔者认为这种界定的模式就比较模糊。是因为将各种我们不能完全预支的社会因素加入之后就会误以为冷冻胚胎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物。但往往这种宽泛的阐释就是我们陷入到冷冻胚胎是物非物,是人非人的定义中,具体分析本案件,笔者认为应将冷冻胚胎定义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将其划分到物的所属范围当中,这样不仅能够兼顾其特殊性,还能有针对的解决本案件,理由如下:对冷冻胚胎的性质采用目的解释与价值分析的方法,不仅要考虑到其医学状态下的因素,更要考虑到其社会状态下的因素。

1、单纯意义上的医学状态下的冷冻胚胎,我们可以说它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但是不能说它就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这点没有异议。就如女性在怀孕之后不小心意外流产,我们必然承认的是该女性腹中的胎儿具有形成人的可能性,但不能说它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一样。

从外在自然观察角度我们能发现冷冻胚胎的四个特点:

特点一:冷冻胚胎是脱离人体之外而存在的;

特点二:冷冻胚胎在进入人体之前能够被实际控制的;

特点三:冷冻胚胎在进入人体之前是通过相关的医疗技术手段实现的;

特点四:针对冷冻胚胎的合同而言,冷冻胚胎通常多个,并且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是有约定的,超过期限就会对相关的冷冻胚胎进行处理,如果是人的话,就存在了法律责任的问题,如对冷冻胚胎的处理是不是涉及到杀人(因为按照冷冻胚胎是人的逻辑就产生了,将冷冻胚胎处理掉类似于用医疗手段剥夺人的生命权?)?

综合以上四点就足以证明冷冻胚胎不是人,只是一个单纯意义上的物。

2、添加各种我们不能预知复杂的社会因素状态下的冷冻胚胎,我们就要基于医学上冷冻胚胎的基础再进行阐释,因为在此之前的医学角度分析上我们阐述了冷冻胚胎为物。

从社会因素添加的角度我们能发现该该冷冻胚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特点一:期待利益的添加,该冷冻胚胎是两个家庭共同的心愿,其中包含了不能以价值衡量的期待利益;

特点二,特殊人群的添加,该冷冻胚胎系双独夫妇的,双独夫妇在生育方面算是特殊人群,而且该冷冻胚胎系两人共同意愿而形成;

特点三:中国式家庭传统的社会因素的添加,该双独夫妇的行使生育权所产生的冷冻胚胎是两个家庭唯一的血脉;

特点四:双独夫妇同时丧命,使得双方父母对于给冷冻胚胎不仅有对孙子辈的期待,更有对该双独夫妇的情感。

综合以上四点足以证明添加了各种我们不能预知的复杂的社会因素之后,导致的在内在情感表述上的差别,但其本身的性质没有改变,因此,该冷冻胚胎对于两个家庭来说不仅是物,在加入社会因素之后就成为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冷冻胚胎的性质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我们对于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归属于双独夫妇是没有异议的。因此符合继承法第三条所说的遗产的范围,该冷冻胚胎存在被继承的正当性。

二、本案中双方父母是否享有此胚胎的继承权

1、法定继承的依据:根据继承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在法定继承当中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双独夫妇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且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必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在这里存在一个疑惑就是一审法院不承认双方老人的继承权,我们怎么解决。当我们把该冷冻胚胎视为双独夫妇的生育权的附属品,对该冷冻胚胎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是,当双方的生育权随着死亡和消失的时候,附属品就失去了其所有权的主人,成为一般意义上的无主物,而我们国家规定,无主物是归国家所有的,这是就存在了一个明显的矛盾,根据合同,医疗机构有权在保存期间届满后对冷冻胚胎进行处理,这就与无主物为国家所有相冲突,到底是不是无主物,这种情况下到底归国家所有了还是归医疗机构所有了?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这违背了一物一权主义。只有当冷冻胚胎的所有权主人虽然死亡了,但是有新的所有权主人承继的时候,对于继承物的处分会因对于有合同的承继关系而正当有效。因此,对于一审不承认双方老人的继承权完全是没有依据的。抛弃这个法定继承带来的后果只能是使冷冻胚胎的处分出现主体上的混淆和程序上的混乱。

2、社会善良风俗的传承:家庭现在仍然是社会结构的最小单位,对于家庭的维系使得对于善良风俗的传承起到良好影响,双方父母之所以想要取得冷冻胚胎的继承权,即使加入了案件当中所设想的代孕的情况,其实只是简简单单对于下一代的期待利益和对于他们子女的念想,在现下状态是一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物,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式家庭中的善良风俗。除此之外,我们要注意到的一点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不代表法律是鼓励的,更不代表社会是提倡的,例如:堕胎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人们也没有因为不禁止就大量为之,社会也不会因此就提倡。冷冻胚胎面临的情况也是这样,在多个冷冻胚胎当中必然存在着成活率高的和成活率低的,对于成活率高的,所有权人抛弃不会受到法律的禁止,因为这是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但同样社会对此不会有提倡的作为。

3、社会秩序的维护:双方父母对于冷冻胚胎的继承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减少了黑心医疗机构借此在没有继承人承继的情况下将冷冻胚胎非法出卖谋取利益,实际上继承人的出现就是使得冷冻胚胎的所有权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到达最理想的水平。特别是在本案中,双方父母都将冷冻胚胎作为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承载了家庭关系,远比那些医疗机构单纯的只看是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物要对社会秩序的維护概率更高,有人可能会说那在继承人继承之后也会以在我国非法的形式(如代孕)进行,这种情况的存在不能否认,但是这种情况下作为继承人获得的不是物质利益,而是精神利益。

三、本案中该冷冻胚胎继承权的归属问题。

就该冷冻胚胎形成的原因来看:

1、双独夫妇在行使生育权获得冷冻胚胎的时候是共同意志的体现,并且没有约定孩子归哪一方所有。

2、双方家庭共同意愿,都参与到关于冷冻胚胎形成的过程当中,并没有约定孩子归哪一方所有。

因此,对于该冷冻胚胎的继承权是共同享有的,不存在其中一方单独享有的可能性。

总结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得出冷冻胚胎的性质是物,所有权归双独夫妇,具有继承的正当性,双独夫妇的父母享有继承权且该继承权是共同享有的。

作者简介:王琪(1992-),女,汉族,吉林人,法学本科,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