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知情权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形式研究

2014-07-04 16:11李丹
中外企业文化 2014年8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受害者

李丹

【文章摘要】

大众有知情权的需求,大众当中的个体又有保护个人隐私权利的需要,因此在媒体报告中,就会出现为满足大众知情权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情形。媒体组织和媒体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对大众知情权的无条件满足,会产生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要从跟本上分析这个问题出现的成因,并且从法律和行业规范上制约媒介从业者的行为,保持在新闻活动中大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

隐私权;知情权;侵犯

在新闻活动中,新闻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权衡历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就得到了业界和学界的重视和探讨。对于媒介组织和媒介从业人员来说,最大限度地还原新闻现场和新闻当时人的活动,能够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1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界定

1.1隐私权的界定

“隐私权最初由美国学者沃伦(Samuel Warren)和布兰蒂斯(Louis Brandeis)在19世纪末两人合著的著名法学论文《隐私权》一文中提出”。虽然文章对隐私权没有详细的界定,但隐私权理论从此诞生。其后,隐私权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并没有明确而权威的界定。从法律角度探讨,隐私权被用来保护个体的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被别人披露和干涉。目前学界比较通用的说法,认为“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私生活、肖像、名誉等,都可以列入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因此可以看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也十分宽泛。

1.2知情权的界定

在1945年,美国的新闻编辑肯特·库珀对知情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其含义应该是公民有权利知道应知之事,国家也“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不僅可以知道个人的信息,也可以要求知道政府官员的财产状况,甚至上升到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状况,都可以纳入知情权的讨论范围。

如今,知情权已经成为一个新闻领域常用的权力概念。公民在国家事务、个人信息、法人信息等广泛的领域里都有知情权。知情权的范围十分的广泛。大众传媒为了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的需要,在知情权的保护之下,使用报道权利、新闻自由等权益。

2 知情权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新闻媒体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这两种性质制约大众传媒的时候,也赋予了新闻媒体在新闻活动中“拥有最大限度的采访权、言论权、编辑权和刊载权,并拥有广泛的舆论监督的权力。” 媒体被赋予不受限制地进行采访、自由报道的权利,使之可以按触和披露各类信息来满足大众的知情权。媒体享有的权力,来自于大众知情权的支持,为了满足大众知情,媒体自然也可以去挖掘真相,获取信息,并将其呈现在报端媒体。

在过度去发掘新闻当事人的信息的同时,难免会发生大众知情权凌驾于个人隐私权之上的情况,对受害者带来生活上和心理上的伤害。比如某国外杂志刊登了一个深度报道,《我七岁就成了一个瑞士人的老婆》,详细叙述了一个被拐卖的小女孩的故事。在杂志的文章中,有大量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的照片和资料。小女孩被解救回家乡后,她和自己的家人却受到了身边人的歧视,一家人生活在耻辱之中。这样的报道,在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上做到了事无巨细,但是对受害人的生活却带来了无法磨灭的伤害。

具体来说,通过对大量新闻实践的归纳和总结,大众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是一对利益的矛盾体,在新闻报道中有以下几种突出的矛盾表现形式。

2.1侵犯名人隐私权

名人因为其地位、身份的特殊,一直是大众关注的对象。新闻媒体报道的新闻是公众所关心的事情,名人生活在公众的目光注视下,自然也成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媒体为了迎合受众对窥探名人隐私的兴趣,在挖掘名人隐私上不遗余力。名人和媒体对簿公堂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为了满足一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媒体不惜对名人全方位跟踪,以挖掘丑闻、奇闻来博取公众的眼球。

一旦新闻报道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缺乏平衡,就可能会导致冲突发生。我们在报道中,不能只是为了受众知情权的需要,无条件去满足少数受众的低级趣味,对名人隐私进行无限度的挖掘。这对于公共利益来说,并无本质的帮助,但有时候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巨大的伤害。最显著的对名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例子,莫过于戴安娜被狗仔队追逐,而车祸殒命的事件。名人的私生活总会收到公众的关注,成为媒介的焦点,他们受关注的概率肯定会明显高于常人。当公众人物介入社会公共领域,他们的一举一动可以成为跟踪报道的对象。但公众人物的生活圈子不应该被随意侵犯。

2.2侵犯青少年的隐私

在中国首例艾滋病孤儿诉讼媒体案中,主要原因就是北京某媒体未征求当事人意见便将该女孩的照片、姓名等详细的信息刊登到报纸上,大肆渲染改事件,引起了这起诉讼媒体的案件。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该媒体对受害人进行精神和经济上的补偿,该媒体受到法律制裁,也是合乎情理的。

在受害者遭受伤害之后,记者不应该对悲伤感人甚至惊恐的情节一再追问,打着为大众提供“知情”的幌子,不停地揭露受害人的过往和内心的创伤。“在西方国家,所有灾难应急机制启动后,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条就是避免媒体和不相干的旁观者的干扰,以避免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也规定,在未成年人的案例处理中,“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批量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判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但是纵观当今的媒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没有做到这么好,例如李某某受审案件,媒体不仅大量披露了该未成年人的信息和照片,也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去谴责和嘲讽。切不说,李某某本人是不是存在过错,但是在相关的判决出现之前,如此侵害他人的隐私,本身也是一种失当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名报道,也不见得比非实名报道能起到更好的作用,对受众的知情权的满足也不见得就增多少,对社会的警示作用等公共利益所起到的作用,让人更怀疑对媒体本身的效益影响更大。

2.3对受害者隐私权的侵犯

当年三峡大坝出现青少年溺死事件中,某媒体记者拍摄了名为《挟尸要价》的照片刊登在报纸上。该媒体记者拍摄的受害者照片中,露出了半个脸和一只胳膊,由于镜头过于真实,引起了业界普遍的争议。虽然在拍摄者看来照片并不“血腥”,但是对受害者家人来说,却是无法接受的。

《挟尸要价》图片的创作者认为,如果不拍摄刊登真实反映事故现场照片,真相无法公开,无法起到警示世人、匡扶正义的作用。他的这种行为是“效忠公众”和“追求真理”。只是该媒体人员忽视了在报道中展现受害者的遗体,又如此清晰逼真地将死者的尸体照片呈现在媒体上,对受害者家属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再一次伤害。在对该事件的讨论中,不仅涉及到了受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人们也关注到了新闻伦理和人道主义之间的冲突。

3 结语

对公众来说,隐私权和知情权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体。公民想要更多的知情权,但是又不想要自己的隐私被侵犯,因此个人隐私权和大众知情权在新闻活动中难以把握。新闻媒体担当者传达社会信息,保护大众知情权的重要责任,但同时也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或者媒体的市场收益,侵犯隐私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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