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磊
(1.同济大学,上海 200092;2.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 200232)
我国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主要分布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大多采用炉排炉和流化床2种工艺。投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合资公司。从整体看我国垃圾焚烧处理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2009年共建成103座焚烧厂,另外有60座处于在建阶段,焚烧比例约为18%。预计到2015年底焚烧比例将超过30%,垃圾焚烧厂数量将超过300座。从投资情况看,“十二五”期间,焚烧设施投资约占新增垃圾处理设施投资的56%。国内主要以市场化运营为主,采取如BOT、BOO等特许经营模式。随着焚烧处理市场化日趋成熟、土地资源紧缺、垃圾分类收集推广等多重因素影响,焚烧处理正逐渐成为主要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而运营商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设施环评深度、环保配套投入的差异,以及焚烧技术选用方面的不完善,已成为垃圾焚烧处理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从目前国内焚烧设施监管的模式看,主要采取管理部门派驻驻厂代表,并委托有资质部门进行定期监测的管理方式。
2007—2012年,杭州、深圳、河南、福建、威海、济南、广州和海南等省市相继推出了生活固体废弃物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杭州从2007年开始以派员进驻和现场巡查监管相结合,采取计量监管、业务监管、应急监管、发布监管和环评报告等多种方式实施生活垃圾处置监管。广州则注重环境监测,强化污染物控制,根据2012年公开的运营监管暂行办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分别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焚烧厂的二恶英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海南则从基本运行条件、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定期填报各类业务报表和监督检查表。深圳采取城市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行焚烧厂运营监管,城管部门派驻代表,负责焚烧厂全方位运营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数据监测,提供监管的科学依据。
在国外,由于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已十分完善,焚烧处理能力、处理效率处于较高水平,处理过程中重金属及可持续污染物富集程度也没有国内明显。在制度方面,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保证了监管活动的有效实施。另外,在企业内部,除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外,还引入公众、社会非营利组织、竞争对手的监督,并以企业声誉作为惩罚机制。
合理有效的监管离不开完善的管理体系,首先要从建立监管的依据着手,健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其次要优化监管的模式,在可操作的基础上达到合理有效;最后要提高监管的技术水平,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包括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频率、监管评估等。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监管围绕着生活垃圾焚烧工艺而展开,同时结合了各利益相关方关注的焦点。图1是焚烧厂生产工艺流程,由此可以看到焚烧厂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对环境产生恶臭、有组织废气、噪声等污染,并涉及垃圾渗沥液、炉渣、飞灰等生产副产品的处理处置。它们与焚烧效率、焚烧处理能力、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共同构成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监管内容。
图1 焚烧生产工艺过程中副产品产生
进厂垃圾的计量及特性研究直接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状况。进厂垃圾的计量可判断焚烧厂实际的处理能力,是进行处理费用结算的依据;特性分析则提供了进厂垃圾是否达到焚烧处理的判断依据,掌握不可燃垃圾所占的比例。厂界恶臭气体、土壤和噪声以及有组织废气的监测则是掌握焚烧厂在运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状况,通过工艺调整、配套设施建设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企业绿色运营的水平。渗沥液、飞灰及炉渣的检测则是判断焚烧厂运营副产品的处理处置是否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尤其是炉渣热灼减率的测试是判断焚烧效率的重要参数。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管是焚烧厂健康运营的保障,涉及安全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根据目前相关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可形成一个年度监管方案,见表1。
通过监管工作可以每月对焚烧厂进行考核,以指导其生产活动。并在年终形成监管分析报告,由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合理评估,给予相应的奖惩。在合理有效的激励制度下提升市场竞争水平,促进垃圾焚烧事业发展。另外,在监管评估过程中也可以让公众、媒体积极参与,以扩大监管的透明度和影响力。随着焚烧处理技术的成熟、企业责任心的增强,运营监管方案的侧重点也会随着变化,可以预测未来监管的重心会向环境效益方向倾斜。
表1 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管内容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