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分析

2014-07-02 02:05赵小睿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9期

赵小睿

摘 要: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提高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中比例较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其中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依靠土地进行收益。河南作为传统农业省份,解决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具有现实意义。通过调查研究河南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并通过与全国及发达地区农民财产性收入进行比较,针对制约财产性收入增加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实现农民土地收益增长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结构;土地收益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9-0018-03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我国总人口70%以上,农民问题是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是整个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问题。要解决农民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其最根本的就是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国家对于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的非农业性价值得到了突出的体现,这使得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成为可提高和解决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措施(李时华等,2008)。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所拥有的动产与不动产所获得的相关收入,而其主要体现在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租金、利息等收入,也包括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虽然财产性收入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仅占有2%左右,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农民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对土地具有绝对的土地主权,依法行使着对土地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农民应该合理利用土地所有权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本文以河南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结构为前提,通过分析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进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策。

1 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分析

1.1 我国整体居民财产性收入情况

根据统计口径可以看出,我国人均收入按照收入来源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部分。其中通过表1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城乡居民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工资性收入,而财产性收入仅占有微小的比例。

财产性收入是财产在市场上流通过程中的增值性收益,是在交易流通中所产生的衍生品。马凌等(2010)提出,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在转让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过程中所获得的投资性收益。其主要包括利息收益、股利收益、财产增值性收入、租金、土地流转收益等。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代表国家的发展与富裕程度。国家越发达,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越多,非劳动所获得的金融收益占的比例就越大(唐占应,2009)。反观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例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却十分小,如表1中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仅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9%,农村居民仅有3.14%。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的发展,加之十七大以后国家对于财产性收入的重视程度加大,我国居民个人与家庭中如股利、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相比于我国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的192.9元,2012年大幅度的增长为707元,是2005年的3.6倍。其财产性收入的占比也从2005年的1.7%增长到了2.29%。而农村财产性收入也同样有大幅度的提高。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具有较大的潜力。

1.2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由于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民与城镇居民在收入的来源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指的是农民通过对于自己所拥有的资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等的让渡行为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从性质来分,农民的资产主要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个方面。动产主要指的是农民通过储蓄、存款或有价证券等获得的利息、红利和股息等收入。而不动产主要是农民通过经营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房屋、车辆等得到的补偿、租金和买卖金等。但是通过表1可以看出无论从人均可分配的总收入还是财产性收入方面,农村居民都不能与城镇居民相提并论。拿2012年城乡居民收入举例,城镇居民的人均总收入是农村居民的3倍。因此,我国农民无论是在财产总量还是在资金积累能力上,都与城市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2 河南省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现状

河南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农民收入水平低,收入来源途径少。河南省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四个方面。由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2年,河南省农民的各项收入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人均纯收入从2870.6元增长到7524.9元,涨幅达到162.1%;工资性收入增加了2135.5元,增长了250.1%;家庭经营收入增加了107.6%;转移性收入增加了359.6元;财产性收入在8年中增加了99.7元,增长了2.78倍。

从表2的收入结构可以看出,河南省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而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的影响非常小。其中,家庭经营性收入是河南农民收入的最大来源,占农民总收入的6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河南农民主要依靠种植农作物,进行农产品经营来维持收入。但从2005-2012年期间,由于国家出台一系列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性收入比例以每年大约2%的涨幅逐渐增长。且由于农业经营收入受产品价格限制上涨,农产品流通链复杂以及天气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在农产品生产中所得的收益呈现大幅下降的趋势。而财产性收入,自2005年以来平稳增加,并且在人均纯收入中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主要来源是通过农村土地和房屋的租金,土地征用和流转的补偿性收入等。

但是通过与表3我国人均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比发现,河南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远远低于国家水平,并没有发挥其在收入增加中的重要作用。而在我国较发达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拿我国代表性的发达地区北京和上海来比较,从表4可以看到,2012年北京、上海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达到17139.7元,而平均的财产性收入为1549.1元。而河南的农民纯收入仅发达地区的43%。财产性收入也仅仅是发达地区的1/11。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地区的农民纯收入是河南省的2.36倍,但是财产性收入却高出河南省9倍。巨大的收入差距不仅反映了数字表面的问题,更能说明发达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条件富足的根本原因。因此,作为发展较落后的河南来说,在目前地区发展、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情况中,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对于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和提高农民整体生活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3 制约河南省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因素

3.1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补偿制度不合理

河南省现处在城镇一体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土地作为农民一项最重要的不动产,却没有对农民实际收入增长带来较大的帮助。反之大量征地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却只获得极少的土地补偿金。这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模糊,并没有明确的指出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法律允许农民行使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转让等多项权利,赋予农民最强有力的物权。但通过地方调查发现大约有70%以上的农民不清楚农地所有权的具体界定。这使得农民在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和在对权利进行交易中,不能正确的行使和经营土地所有权,严重制约了农民依靠农地促进对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由于农地产权的模糊界定,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在土地征收时往往只获得很小一部分的补偿,并没有真正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由于农户文化水平较低,征地价格信息不公平,导致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并不能行使主动权争取自己的利益,只能被动的接受补偿,使得农民的财产并没有得到保护。而往往获取暴利的是一些在土地产权主体虚置中钻了空子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马凌等(2010)指出,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农民仅得到5%-10%甚至更少的土地补偿,而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却能得到90%以上的土地收益。

3.2 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金融产品单一

土地市场化是实现土地财产增值的重要手段,其实现的主要是农民利用土地权益作为权证形式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或在金融机构中抵押以获得贷款和融资。但是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银行几种机构。其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占主导地位,但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应推行的各种业务。在河南省各个乡镇,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投融资机构几乎没有,农村金融机构覆盖率极其低下,金融产品种类单一,金融服务严重匮乏。此外,农村金融机构中具有专业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的人员稀缺,从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各有差别。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无法真正的接触到证券、保险等金融市场,更无法了解和享受理财投资所带来的财产性收入。

3.3 农民金融理财知识匮乏,科学理财意识淡薄

受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和传统思想因素影响,河南大多数农民还都抱有靠劳动创造财富,以农产品经营为主的保守思想。对于理财知识的了解和科学理财的意识都十分的缺乏。因此农民往往选择将收入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的理财方式。而对于一些稍有理财意识的农户由于对理财方式的不了解,盲目的选择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方式,为农民家庭增加了生存风险。另外由于农村基础设施不完善,网络信息闭塞,限制了农民投资的基本条件和信息渠道,使得相当一部分的理财产品无法在农村市场开展。

4 促进河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措施

4.1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利

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首先就是要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只有在土地所有权明确的前提下,农民才能获得充分的尊重和享有最大的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重视农民在土地产权中的主体地位,及时转变政绩观的错误理念,回归农民服务者和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明确农民土地产权的范围,依法让农户享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继承权;使农民能够独立支配和经营土地,真正成为土地产权的主体。此外,应尽快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使农民在行使权力进行市场活动时中有法可依,有证可拿,更加有效地稳固农民合法权益。

4.2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高农民补偿标准

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征地补偿程序。第一,打破地方政府独立垄断土地市场交易的局面,实现农户共同参与讨论土地市场活动,转变地方政府在确定土地交易价格中‘经纪人的角色。其次,土地征收利益分配问题也是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原因。廖洪乐(2007)指出地方政府与村集体,农民之间应采用1∶1∶1的分配比例进行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而高之亮(2008)则认为1∶2∶7的土地利益分配比例更加能够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利益。河南省应因地制宜,重新划定合理的分配比例,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土地补偿金。最后,应该帮助农民对土地产权知识的认识,培养农民争取土地增值利益的意识。

4.3 健全河南农村金融市场,增强农民理财意识

河南省要支持鼓励开发农村金融市场,积极探索适合农民需求的新型金融机构,扩大金融机构覆盖面积。同时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村银行网点、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加快建设。其次,应加强科学理财知识的宣传,扭转农民传统的理财观念。通过例如“土地入股”等方式引导农民挣得除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以外的财产性收入,让农民切身的体会到理财的好处。最后,在培养农民理财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农民对金融风险意识的教育,防止农民选择错误的理财途径。

参考文献

[1]高亮之.中国农民有财产吗-兼谈农民承包地的补偿问题[J].炎黄春秋,2008,(9).

[2]李时华,张军莲,郑必清.论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J].湘潭大学学报,2008,(1).

[3]廖洪乐.让土地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J].管理世界,2008,(11).

[4]马凌,朱丽莉,盖锐.我国农民财产性增收的金融条件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2010,(12).

[5]唐占应.贵州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研究[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