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啸
3月5日,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开幕后,与会者全体起立,为昆明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遇难群众默哀一分钟,大会对暴力恐怖分子的罪恶行径表示了强烈谴责。笔者认为,要建立起一整套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免受恐怖袭击伤害的制度隔离墙。在这一点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理应更有作为,行动应更加迅速。
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当快速推进反恐立法工作,尤其是尽快制定针对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防范、清除和惩治制度体系。一方面,从法律层面对从事涉及恐怖主义各类活动的法律后果给予更明确的表述,可以起到明显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一切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另一方面,明确提出完善应对机制、巩固防范制度体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使人民群众形成守望相助、协力构建安全和谐生活环境的共同预期。
尽管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但该决定仅对恐怖活动等概念进行了比较原则的界定,原则上明确了反恐工作的领导机构和组织力量,但无具体细化内容,未涉及具体刑罚。而目前所有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犯罪行为都根据刑法量刑,无法对恐怖分子、恐怖活动形成更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这与目前的反恐态势是不相匹配的。
全国人大层面,应尽快制定国家反恐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防范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基本框架体系,明确提出建立以整合各相关单位资源和力量为基础的全方位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组织、参与以及协助恐怖活动、参加恐怖组织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恐怖活动发生时赋予有关国家机关应急处置权,尤其应明确规定抓捕恐怖人员或应对紧急事态时,如何采取断然措施;又如,在应对恐怖活动时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对恐怖分子进行抵抗时,针对恐怖活动主体产生任何后果均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发现恐怖活动线索时鼓励举报,对举报人给予重奖,对隐瞒不报者给予严惩。还可以效仿某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有关部门认定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无论其在境内或境外,予以通缉,没收一切财产,通过授权将其定点清除;明确对间接参与恐怖活动的组织、个人,包括提供资金、场地、信息及其他各种协助的,给予严厉制裁,并承担恐怖活动所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连带责任。同时,建议全国人大授权省级人大制定配套细则,尤其是反恐任务较重的省、市和自治区,应给予更充分的授權。
地方人大层面,一是可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地方与国家有关部门相衔接的反恐机构体系和工作联动机制;二是可以授权地方政府在恐怖活动发生时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如学生停课、企业停工、交通管制、通讯管制、开启医疗急救绿色通道等;三是可以从预防和教育的角度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必须定期进行防恐演练。
此外,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可以利用一切场合造势,表达对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的谴责,挤压恐怖组织和敌对势力的活动空间,争取各方力量的同情和支持。如利用人大开展交流交往的各种机会表达中国人民的主张,赢得各国舆论支持,进一步孤立极端分裂势力。
当然,在此过程中,全国人大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还应注意监督推动政府做好民族工作,严格区分民族内部矛盾与分裂势力、恐怖主义这一敌我矛盾,尤其是要防止将两者混为一谈。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都是同胞骨肉,家庭内部事务,完全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机制妥善解决,而对于危害和平、威胁中华民族生存安全的极端分裂势力和恐怖主义,必须依法坚决打击,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好祖国大家庭中友爱和平的少数民族兄弟姐妹,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