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霞
【摘 要】民办高校在持续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教职工待遇问题、管理投入和内涵建设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功利化倾向,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多种方法,分析出现这些行为的原因,有民办高校自身的理念不端、管理不科学等方面,也有现实情况如生源危机、政府政策落实难等外界因素。
【关键词】民办高校 功利化 原因分析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显示,民办高校现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了办学功利化现象,具体表现为:教职工待遇低,教师队伍稳定性差;岗位设置不足,教职工职业怠倦现象严重;实习就业赢利,学生、家长怨声载道;管理投入不到位,突发事件频发;内涵建设不足,教育功利化突显;有偿招生普遍,恶性竞争愈演愈烈;办学诚信缺失,民办教育形象受损等。
究其原因有自身因素也有外界因素。
一、自身因素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方式不民主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然而,在我国的很多民办高校法人既是出资人同时还是决策人、管理人和监督者,一人身兼数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运转机制并未真正建立起来。董(理)事会没有决策权,角色错位缺位,运行程序不规范,校长权利得不到保障,党组织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校领导和教职工法人治理结构意识不强,导致管理水平不高,教育规律经常被违背,不能正确处理他律与自律的关系,影响了教职工情绪,动摇了本就脆弱的个人前景预期,导致教职工忠诚度不够,主人翁意识淡薄,打工心态强烈。加之待遇、工作强度大,导致教职工队伍的稳定性不足。
(二)现代大学制度缺乏,管理制度不科学
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2009年初,国务院前总理在国家科教领导小组会议上也说:“教育事业还是应该由懂教育的人办。” 然而民办高校家族制、家长制盛行,人治色彩浓厚。据调查,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属创办者本人及家属来管,这些人对教育一知半解,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不是真正的懂教育者。
(三)办学理念不端正,管理理念世俗化
民办高校创校初期,看到的是办学的巨大市场潜力,现而今,国家人口红利时代已过,民办高校面临巨大生源压力、融资压力,在最初的理念和现今实际情况下,民办高校的办学理念,有很大成分是为了盈利,一所为了盈利的大学,必然考虑成本,降低成本,消减成本,各项投入不到位,管理的目的就是赚钱,这些带来的后果就是短期行为,不能遵循教育的方针和规律,培养的学生没有质量。同时也造成了目前民办高校突发事件多、信誉不良,生源压力大等情况。
(四)办学资金来源单一,管理投入捉襟见肘
由于民办大学是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举办的,因此,国家对民办高校几乎没有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只有四种渠道:一靠股东自掏腰包,二靠银行贷款,三靠吸引社会资金,四靠学费收入。
民办高校开办之初的经费来自股东,但股东的资金有限不可能源源不断。而另一渠道向银行贷款,但也并不顺畅,考虑到信贷风险,银行往往需要贷款者提供担保。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而我国《担保法》又规定,民办高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相应资产不得用于担保,只能依靠信用贷款,而信用贷款的额度普遍较低,无法满足民办高校对资金的需求。在吸引社会资金上,由于产权不明晰,使社会上的大量游资不敢贸然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和教育部社会力量办公室调查问卷显示:民办高校办学资金来源80%是学费,加上其他学生缴纳的杂费,资金来源比例达到了90%。资金来源单一,办学费用严重不足。
(五)社会风气浮躁,大学精神培育不足
大学应该追求真理,培养人才,引领社会风尚。现如今部分民办高校一味迎合社会,随意调整学校政策,变更专业,制造热点,学术治理缺乏投入,学生培养缺乏长远眼光,管理中不断变招出新,成为“四不像”。这种教育理念的异化,与功利、浮躁的社会价值取向有关,与时代节奏加快、市场竞争激烈、人心浮躁等背景有关,不注重培育大学精神,无形中忽略了教育主体学生自身的发展规律,导致民办高校对人才的培养高投入低产出。
二、外界因素
(一)适龄人口减少,民办高校生源危机突显
2008年高等教育适龄人口数达到了最高峰,2009年以后高等教育适龄人口数逐年下降,到2020年高等教育适龄人口数将减少30%左右。2008年参加高考的中学生人数达到历史顶峰的1050万人,此后逐年下降,一直到2013年的912万,5年间下降了13.1%。与此同时,2013年还有100万学生在报名后放弃了参加考试,选择直接就业。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公办高校大举扩招,独立学院异军突起,国外高校到中国抢生源,对拿不到政府财政扶持资金的民办高校来说,生源减少就意味着学费收入的减少,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形势严峻。
(二)政府扶持力度不足,优惠政策落实难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职责,然而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管而不扶”或者“不管不扶”的现象,出现了管理上的缺位、错位。政府将教育经费投向公办高校的同时,却以经费紧张为由轻视民办高校的发展,出现了厚此薄彼的现状。
同时,我们不得不看到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共性问题。究其原因,除学校主观因素之外,另外一条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地方政府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些好的法律法规、好的政策落实难以到位。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性质和民办教师享有公办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大家议论了若干年,至今还是不能同等对待;民办学校的教师只能参加企业社会保险而公办教师却能享受事业单位社保待遇,两者“同工不同酬”;民办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定和科研经费、社会保险费缴纳、土地征用和税收、专项发展基金等方面,也得不到相应的政策落实。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办学投入积极性
一是出资人合理回报界定不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回报条件、回报标准、回报方式、回报比例等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均未具体说明,出资人投资承担一定风险,获得投资收益自主权得不到保护,影响了投资者办学投入积极性。
二是法人财产权难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对学校实物财产具有实际支配权。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也就是说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不得自行回收、抵押、租赁和转让,这既挫伤了投资者对学校办学投入的积极性,又堵塞了融资的渠道。
三是财产权最终归属不明确。民办学校在终止清算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对投资者的投入如何清算补偿没有说明,对剩余资产的归属也没有明确说明。
四是产权不清晰。学校资产来源有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滚动积累的资产和国家投入的资产,这些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梳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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