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浩
摘 要:消费信贷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陆续开办的用于自然人(非法人或组织)个人消费目的(非经营目的)的贷款。在面对全球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也开展了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业务品种只停留在单纯的住房消费信贷上,业务种类单一且没有创新,导致发展十分缓慢。我国经济发展只能以扩大内需来保增长、促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信用体系;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187-02
消费信贷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商业银行的老牌业务,而我国相关业务的开展却是起步不久。1985年,“消费信贷”第一次被我国居民所了解,是由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全国第一笔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20世纪90年代末期,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特大洪涝灾害的影响,我国内需严重不足,为解决经济发展的困境,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才得以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有所改革。现在消费信贷品种包括短期信用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旅游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多种形式。
由于中国消费市场庞大并且居民平均消费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个人信贷业务还可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个人消费贷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据2012年的一篇报道,工行上半年,个人不良贷款余额132.2亿元,增加25.34亿元;不良贷款率0.64%,提高0.10个百分点。建行截至6月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777.32亿元,其中,不良贷款8.43亿元,不良贷款率1.08%。但也有银行保持了这方面资产的稳定。截至2010年6月末,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共计3.21万笔,余额49.65亿元人民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不良余额1 077.82万元人民币,不良率0.22%,资产质量整体保持较好水平。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问题
第一,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消费信贷之所以在美国成为主要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勘称完美的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从而可以迅速确定是否为消费者提供贷款。而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管理经验,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被封闭在不同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银行不能共享。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以至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和还款能力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人员缺乏、网点少,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不到位,当发现风险是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第二,消费者方面。首先,缺乏信用意识。一些贷款申请者开立虚假资信证明,通常开立的收入证明要高于实际收入水平以此来获取较高额度的贷款,还有一些借款人,在有能力还本付息的情况下故意拖欠,甚至有恶意逃债和欺诈的风险。其次,消费者收入风险;一些消费者的职业具有不稳定性,一旦收入减少,支付不能时,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很难得到保证。信贷消费合同一般都是由经营者拟定的,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保护自己的权利,这很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消费者由于对一些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的资信了解少,缺乏经验,导致难以接受;再次,因借款人因失业疾病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贷款无法偿还,产生的损失直接转嫁给银行。
第三,银行方面。为追求业务量,把关不严。在办理消费贷款业务时,一味追求业务量,不注意贷款前、中、后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结果出现了销售商骗用贷款或者销售商与借款人串通共同骗用贷款的现象。据统计,从2004年初开始至同年6月14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共计受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85件。在已受理的181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作为贷款人的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163件。当中,涉及个人车贷纠纷的案件有102件,占借款案件总数的56%;涉及个人房贷纠纷的案件有14件,占借款案件总数的7%;涉及个人装修贷款纠纷的案件有21件,占借款案件总数的11%。由此可知,涉及个人消费贷款的案件是目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部分,共计133件,占借款案件总数的73%。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等,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2007年7月3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正式法律文件。另外,社会信用制度不完善,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还没有专门的协调和处理消费者、销货商和银行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当出现借款人违约、赖账等情况时,就会使银行蒙受损失。
第五,抵押物存在价值风险,变现能力无法估计。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当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抵押物在一段时间之后其实际价值低于贷款本息价值时,将造成银行的损失;又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例如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很可能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
二、控制我国消费信贷风险的措施
第一,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素质培训及管理。建立科学的贷后管理制度,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提高档案登记的真实度,准确度;贷款发放后,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现状及相关担保人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贷款即将到期时,贷款人应提前15天通知借款人贷款。凡拖欠3个月内的,要按照催收程序分别通过电话、催收函等方式进行催收;对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还款的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清收等。加快消费信贷系统的推广进度,保障消费信贷系统的安全规范运行。在消费信贷系统中增设客户识别功能,一个客户只能在一个行开立贷款帐户,防止多头开户。
第二,提高公民的信用意识,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在信用交易发达的国家,人们非常重视信用记录。提高我国国民的信用意识,使人们认识到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就会对申请信用卡、保险、教育贷款、汽车及住房贷款甚至是找工作都会产生影响。建立等级评价体系。首先要收集个人信息,如借款人目前家庭情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等基本个人资料以及贷款人的经济偿还能力,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职业与收入水平、财产状况、债务状况等,保证借款人收入的真实性。要再三确认职业与收入证明的真实性,防止虚假。通过借款申请人的品德来分析其偿债意愿。如果申请人品德不好,那么无论其表现出多强的偿债能力,银行都肯定遭受损失,因此,对借款人偿债意愿即个人品格的了解是消费贷款信用分析的重要一环。由政府牵头,以公、检、法及财税、金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收集整理个人信用、收入、犯罪等纪录,结合以上信息资料建立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由此评估个人信用。其次,划分个人信用等级。量化处理个人信用分值,根据以上综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及贷款额度大小,建立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完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系统能有效识别个人的信用风险。个人资信材料包括:未偿还债务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贷款记录、住房及工作状况等,在此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个人不同时期的表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简化信贷程序,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及管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征,分析相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细化各项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规范合同文本。 按资产负债管理要求,在充分考虑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应力争缩短贷款期限,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把风险降到合理限度。合理设置机构,简化信贷程序,节约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开支。加强人员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鼓励员工学习进修,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优化人才结构。
第四,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规,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为核心,规范个人信用相关法律体系。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适时修改和建立相关法规。制定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在明确信息披露规则的同时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债权人金融资产权益;明确信贷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信贷中的违约行为与其他日常交易行为相联系。目前,在我国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和法规为生产性信贷而立,而对于消费信贷,应在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起诉成为制约借款人的最终底线。
第五,完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进一步健全担保制度。银行在发放贷款时,经由保险公司为个人提供信贷担保,风险将由银行和保险公司两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和偿还能力的考察过程由保险公司完成。完善担保法,增加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积极培育和完善抵押品的二级市场,促进二级市场的交易,将风险较高、流动性较差的消费贷款在二级市场上变现。完善消费信贷法规,例如借款人违约时处理抵押物、质押品一抵偿贷款本息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 仲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