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协调:居家养老中家庭支持功能研究

2014-06-27 05:46陈景亮
长春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照料居家子女

陈景亮

(闽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

平衡协调:居家养老中家庭支持功能研究

陈景亮

(闽南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

居家养老有效弥补了现代社会家庭在老年人养老方面的缺失,因此成为目前我国主要推广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然而,家本位价值主导下的家庭养老文化以及伦理责任证明,只要家庭存在,家庭在老年人养老方面的功能就不可能消失。因此,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家庭支持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具有重要的互补功能,而借助政策、思想、文化的支持能让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互补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质量。

居家养老;家庭支持;平衡协调

居家养老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新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传统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为核心的一种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实际上是在传统家庭养老的基础上,结合时代变迁特点发展形成的一种养老模式。第16届国际老年学大会通过的《阿德莱德宣言》提出,要把注意力放在社会和家庭单位上,而不仅仅只注重个人,要认识到在许多情况下家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中国社区居家养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区照顾。西方国家的社区照顾与工业化后的西方社会、文化、经济与政治背景密不可分,它们有成熟的中介性社会服务组织,而目前我国这样的组织还不成熟,公共服务领域一般是由社区来承担,因此社区是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主要承载体。然而,在中国传统孝文化背景下,在家养老是大部分老年人的共同心声,而在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初级阶段,家庭依旧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支持力量。

1 理论支持

Complementary roles[1]是美国社会学家Litwak提出的用于分析非正规组织和正规组织在照顾老人方面的互动交换过程。姚远[2]69-70将其翻译成“平衡协调论”、“功能区分论”。该理论认为,正规组织的发展并不能够取代非正规组织的功能或降低其重要性;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功能互补的关系,二者不是相互排斥、对立的。同时,还强调应在家庭等初级群体与正规组织之间保持协调关系[3]。

自古以来,家庭一直都是养老的主要责任主体,家庭与社区功能不同,但在政策、法律、道德、文化等支持下,作为初级群体的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平衡协调能力,它与社区在老年人日常照料、经济支持以及精神慰藉上的互补功能能够有效地整合资源,有利于构建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

2 家庭与养老的变迁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转型,中国的家庭不论是结构还是功能都发生了变化,其中家庭养老文化也随之变化。

2.1 家庭结构变迁

表1 历次人口普查家庭户情况

解放前的中国社会以大家庭为主要家庭结构,老少同居、几代同堂都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经典家庭结构。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家庭结构仍以家庭为主。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转型以及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中国的家庭结构逐渐缩小,逐渐由主干大家庭向核心小家庭转变,从历次人口普查数据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变化。如表1所示,1982年我国家庭总户数仅为2.2亿户,户均4.43人,2010年我国家庭总户数为4亿户,户均3.1人,家庭总户数增加了1.8亿户。家庭结构的变迁改变了传统多子少老的养老格局,代之以少子多老的养老现状。

2.2 家庭功能变迁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具有多样化的功能,包括生产、消费、生育等基本功能,更深层次的包括养老、情感维系、教育子女等功能。在家庭结构变迁的前提下,家庭的这些功能也随之变化。例如,在工业化以及现代化背景下,家庭早已失去了农业社会强大的生产功能,现代社会逐渐取代了家庭的这种生产功能;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下无力抗衡,受社会发展影响,家庭的生育功能逐渐弱化,丁克家庭、持续的低生育率以及对优生优育的关注等把传统的生育功能由数量转向质量;受此影响,家庭传业功能日渐淡化,老年人的经验已经无法应对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旺盛的精力和创新能力,老年人对年轻人文化传授的意义逐渐丧失,长辈向子辈学习已成为现实。传统的家庭“向上以长辈为尊”和“纵向父子关系至上”的格局被“向下子女教育至上”和“横向夫妻关系为主”的格局所取代。家庭的教育子女功能逐渐增强,尽管目前中国儿童的受教育社会化水平越来越高,但家庭对子女的基础教育不仅没有丝毫减弱,反而有所加强。万物皆是能量守恒,在家庭的总功能中,某些功能的增加必然伴随某些功能的减弱,如家庭的养老功能以及情感维系功能,在少子老龄化以及更加注重下一代发展的背景下,家庭对老年人的养老照料功能以及消费功能日渐弱化,越来越需要社会帮忙承担。

2.3 家庭养老文化变迁

在传统中国社会,君权、夫权至上,在老年人的绝对权威下,繁衍出了极度发达的家庭养老孝文化。在此养老文化背景下,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延绵几千年。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家庭结构逐渐朝核心家庭发展,家庭重心不再向上,而是逐渐倾向下一代,长辈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威逐渐消失,横向的夫妻关系取代了传统的纵向亲子关系,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及养老文化逐渐衰弱。可以说,传统的孝文化是几千年道德教化的成果,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息息相关,而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孝文化色彩在理性的养老选择下逐渐弱化,孝文化不再是单向专制地由子辈向晚辈传输,而是双向的平等的养老文化。

在少子多老的人口结构下,家庭照料老年人的功能被强烈弱化;家庭教育子辈功能的扩大化以及家庭生产、生育等功能的弱化,进一步减少了家庭对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支持;夫妻关系地位的上升,家庭尊老文化被削弱。受家庭变迁的影响,养老模式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不再是老年人的唯一选择,机构养老、居家养老逐渐成为子辈和晚辈的养老选择,不在家养老也不再是没面子的事。

3 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互补功能

家庭支持是传统家庭养老的核心支持。在传统孝文化的传承下,家庭支持是不可取代的,因为它具有文化性、代际性、稳定性和低成本[4]等优点。尽管这些优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了冲击,然而家庭养老支持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只要家庭存在,家庭支持就不会消亡。正因为如此,在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支持体系中更应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特点,把家庭支持的功能最大化。因为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家庭关系会随现代化进程而减弱,即使中国实现了现代化,家庭代际之间的紧密联系、家庭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2]71。

3.1 个性化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支持

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来源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子女给予、自我储蓄等。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日渐提高,但总体替代水平仅为60%左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仅为30%-40%,再加上通货膨胀,基本养老保险满足不了大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同时受传统观念及转型压力影响,转型时期大部分的老年人不仅要为子女成长支付高昂的教育费,还要为子女结婚买房甚至帮忙抚养孙辈,因此这一时期老年人为养老的自我储蓄相对有限。目前我国各地区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低偿或无偿服务主要针对70岁以上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老年人(包括三无、五老、空巢、低保等),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服务。而事实上,随着居家养老服务的逐步社会化,多元化的养老需求将进一步被满足,老年人将有机会获取自己所需要的高质量服务,但家庭或老年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购买费用。

随着家庭中妇女市场劳动参与率的提高,家庭总体经济收入呈增长趋势。我国人均GDP由1980年的982元、1990年的1644元、2000年的7857元,增至2010年的30015元和2012年的38354元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http:// www.stats.gov.cn.。此外,随着养老保障体系中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率逐步增长,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互助使用功能等都将进一步完善,也就是说家庭成员收入的增长以及社会保障水平和共享程度的提高都将为老年人享受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同时,随着养老体系的逐步社会化、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主导位置的进一步明确,以及人口重度老龄化的到来,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直接的经济支持将会逐步削弱,家庭将逐步承担起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费用支持。

3.2 自理阶段配偶的照料支持

居家养老和传统家庭养老在照料支持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居家养老的照料支持主要来自社区,传统家庭养老的照料支持则完全来自家庭,但这并不意味着居家养老中不需要家庭照料支持。居家养老照料体系在照料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方面有着家庭无法替代的优势,但目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够完善,社区及组织为能自理老年人提供的照料支持相对有限。因此,在实现传统家庭养老向居家养老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工作生活的压力,子女的照料支持在老年人居家养老中的表现相对有限,配偶的照料支持和自我照料支持将成为老年人完全自理阶段的主要支持力量。

3.3 社区无法替代的家庭成员精神支持

以血缘和姻缘为基础的家庭在养老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精神慰藉支持。在家庭的3个支持主体中,子女和配偶的精神支持是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重要支持力量。在大部分老年人与子女分居的现状下,配偶的精神支持成为老年人居家养老的主要支持力量。事实上,在儒家文化背景下老人对子女的尊敬、慰藉、体贴和情感上的交流有着深刻的期待,俗话说:吃喝再差都不怕,就怕儿女不牵挂。养老伦理责任在中国的经典表现为:父母年轻时对子女成长过程中的教育投资、结婚投资不计回报,在城市家庭的养老方面,这种“责任伦理”表现为大多数老年人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生存必需的经济来源的提供和日常生活照料[5],但子女在父母的期望下成长、经常来电话、经常探望、对生病了的父母的照顾成为责任伦理下子女给予父母的回馈。结合美国社会学家Litwak平衡协调理论中“正规组织的不断发展并不能够取代非正规组织所固有的功能或降低其重要性”的观点,尽管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社区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了一系列的娱乐活动以丰富老年人的生活,但来自子女以及配偶的精神支持并不会因为文化的转型而削弱,家庭精神支持短期乃至长远看在传统文化力量的渗透下不会被居家养老中社区的精神慰藉服务所取代。

3.4 子女对老年人低成本的适应支持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2000年中国城镇化率为36.22%,2005年为42.99%,2012年为52.57%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http:// www.stats.gov.cn.),老年人被城镇化成为事实,老年人生存方式和养老方式相应改变。老年人从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向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都需要有个适应过程,而家庭中的子女支持对老年人顺利适应居家养老的老年生活意义重大。子女对居家养老老年人的适应支持,包括帮助父母在社区建立人际关系,帮助父母参与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帮助父母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等。这种由子女帮忙进行的适应支持具有时间短、成本低、效果好的特点。

4 强化居家养老体系中家庭的平衡协调功能

转型时期的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重心下移到下一代,并由单向的父权制走向双向的夫妻制。因此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过程中,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初级阶段社区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随着家庭支持的变化,如何有效地将家庭的平衡协调功能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并强化家庭的这一功能对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4.1 家庭养老理念的进一步巩固

孝是传统养老文化的精髓,是最基本的家庭道德。养老支持中缺乏孝文化,经济支持、日常照料支持、精神慰籍支持等都会大打折扣。几千年来,家庭养老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范式,这与传统社会的政治、思想、文化、法律的支持关系密切,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养老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被自觉完成。结合转型时期的特点,应该弘扬具有时代特点的孝文化,根据实际的家庭情况和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孝敬老人。要增强家庭意识,凝聚家庭组织氛围,强化家庭观念,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提高家庭子女承担养老责任与义务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家庭在居家养老上对家庭成员的物质侍养和精神赡养,借助政府、法律进一步强化家庭成员行为上的责任。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写入条文。

4.2 支持居家养老家庭成员的政策支持

受功利主义文化的影响,转型时期官本位和金钱本位逐渐成为家庭成员评价自我价值的指标,家庭责任在这些指标面前有时候不值一提。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仅仅强调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履行的义务,却并没有明确子女应获得的权益。因此,要强化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经济、照料和慰藉支持,除了要保障家庭成员的经济基础外,还要通过规范家庭成员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支持来进一步推进。如对给配偶提供照料支持的老年人,可以学习韩国的模式,给予其在配偶死亡后获得大部分遗产的权利以及财产继承的税收优惠;对给父母提供照料支持的子女,给予其在父母死亡后获得大部分遗产的权利以及财产继承的税收优惠或者给予其相应的护理补贴;对给居家养老父母提供精神慰藉支持的子女,人事制度上应作出规定,每月为其提供1天的假期用来陪伴父母,超额完成的话每月可提供1-2天的假期奖励;对给配偶或父母提供经济或医疗等方面的支持者,给予其在税收方面免费或低税率的优惠等。

4.3 有计划的人口政策调整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控制我国人口快速增长上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也正是在这样的政策下,家庭子女数量的减少成为弱化家庭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支持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单独二胎”政策将在未来20年后强化家庭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支持的功能。但笔者认为,对于经历转型之后的中国年轻一代来说,在家庭本位价值观以及个人本位价值观的融合下,子女教育投资的增长压力、父母实现自我的需求扩张,以及养育子女的成本压力将逐渐成为影响其选择生育子女个数的重要因素。在目前高成本生育子女的压力以及传统家庭父母不计回报的伦理责任的共同作用下,年轻一代对生育子女的个数有着慎重的选择,因此放开全民二胎政策并不会再度引发中国生育狂潮。事实上,由于人口增长的滞后性,有秩序地放开全民二胎政策有利于构建年轻的人口结构,这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在养老中的功能弱化问题。

可见,尽管居家养老有效弥补了现代社会家庭在老年人养老方面的缺失,并确定了其在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然而家本位价值主导下的家庭养老文化以及伦理责任证明只要家庭存在,家庭在老年人养老方面的功能就不可能消失。因此,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初级阶段,家庭支持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有着重要的互补功能,而借助政策、思想、文化的支持能让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互补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质量。

[1]E Litwak.Helping the Elderly:the Complementary Roles of Informal Networks and Formal Systems[M].New York:Guilford Press,1985:9-10.

[2]姚远.非正式支持理论与研究综述[J].中国人口科学,2013 (1).

[3]董红亚.“共担·互补·协调”的新型养老保障体系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3):98-99.

[4]祁峰.和谐社会视域下中国城市居家养老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10.

[5]杨善华.中国当代城市家庭变迁与家庭凝聚力[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156-157.

责任编辑:沈玲

Comp lementary Roles:Study of the Fam ily Support Function in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CHEN Jing-lia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Sociology,Minnan Normal University,Zhangzhou 363000,China)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effectively compensates the lack of support for the aged from family inmodern society,which becomes a newmodeworth promoting.However,family supporting culture and ethical responsibilities under the domination of home-oriented value testify that fami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on the premise that family exists.Hence,at the initial development stage of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family supporting has an important complementary function.Besides,the complementary function of family in home-based service can be further strengthened with the support of policy,thought and culture,so a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

home-based care;family support;balance and coordination

C913.7

A

1009-3907(2014)03-0314-04

2014-02-10

陈景亮(1980-),女,福建漳州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老年社会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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