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驰,李秀敏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正式制度治理与多边惩罚治理的比较及综合
——以公共秩序服务为例
崔 驰,李秀敏
(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笔者从治理结构的角度,研究了正式制度治理与多边惩罚治理模型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在政府规模不变与政府最优规模两种情况下,我们分别证明了单纯依赖于正式制度治理来提供“超额”公共物品服务将出现管理不足的困境。即使存在较为完善的正式制度,由于正式制度治理的成本问题,在解决某些社会管理问题会发生社会管理成本过高、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现象。我们研究了多边惩罚治理模式,认为多边惩罚治理模式非常适合社会管理中微观单元(如社区)所应该依赖的治理模式。进一步,笔者认为正式制度下引入多边惩罚治理制度的混合治理结构可以补充正式制度的社会管理成本过高问题。本文的应用将为我国解决降低社会管理费用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正式制度治理;多边惩罚治理机制;声誉
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很多的社会秩序不和谐现象。如“随地吐痰”、“老人跌倒扶不扶”、“中国式的过马路”、“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等不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事件。一些人慨叹道德缺失问题,同时另一些人诉寻社会管理秩序维持不足。本文主要从治理机制角度研究后者,回答“为什么警察处理不了这些问题”、“中国很难能像新加坡的管理手段”等问题。
我们先从一个故事来分析模型背后的经济原理。中国改革开放之前,人们生活的交易、交往范围非常小,如“单位制”、封建社会中的村落,人们基本生活在很小的相同区域。这时人们重复交易、交往的概率就很大。因此,建立起良好的声誉就更有可能在未来得到别人的帮助。这也就是人们所谓的“熟人社会”,我们称这种治理结构为多边惩罚机制。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开始越来越依赖于法律、政府(正式制度),使得人们交易、交往范围迅速扩张。因为范围的增大,声誉传播成本以指数级增大。人们逐渐放弃相互帮助、建立良好声誉的方法而进一步依赖于正式制度。如果是这样,那么当今中国发生很多缺乏互相关爱或道德缺失现象等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人们行为所依赖的治理机制已经转变了。
另一方面,我国在治理制度方面过分地依赖于法律、政府等正式制度。然而,正式制度治理的运行也是有着成本的,通过正式制度来治理上述社会问题存在不经济的现象。我们将分析为什么正式制度治理机制维持上述一类的社会问题时,出现管理成本太高、维持秩序的供给量不足现象。如何能够建立一种可行的、低成本的、有效的维持秩序体系已经成为中国今后发展的瓶颈。本文将比较正式制度治理机制与多边惩罚治理机制的各自的优缺点。我们主要观点是可以通过引入多边惩罚治理机制补充正式制度治理模式的成本不足,降低社会管理成本过高问题。首先,我们梳理一下现有关于正式制度治理与多边惩罚治理模式的相关研究。
(一)治理结构中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是由权力机构制定的,以国家权力为后盾,规定了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恪守这些准则不受人们熟悉程度的限制。正式制度治理机制主要指国家政府的运转,如法庭,警察等手段。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诺斯认为,制度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正式规则,也包括社会认可的非正式规则。从历史发展来看,在正式约束设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约束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占整个行为约束中很少的一部分,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由非正式规则来约束。不过,非正式制度的研究进展比较缓慢,主要是因为非正式制度往往不可设计、不可控制性或没有强制力保护,很难纳入到主流经济学分析框架之中。威廉姆森[1]就持有这种观点,从四个不同的层次细化了制度的类型,他认为宗教、社会习俗和社会标准等方面的非正式制度变化缓慢,历经世纪千年的演变,是一种“自发性的起源”;而正式制度是由宪法及法律组成的制度环境,如果制度得到精心设计,它的形成可能只需要几十年。这种观点下,非正式制度的变迁需要漫长时间与很难可控制等因素被排除在多数的正式理论分析之外。
最近,一些学者挑战了威廉姆森这种认识观,将许多社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置于可设计层次之中。他们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制度相对于正式制度会更有效地解决“公共物品提供不足”这种“集体行动困境”问题。虽然很多学者认识到非正式制度系统的重要作用,但他们的研究多只是停留在历史以及经验上,直到最近一些学者才将非正式制度正式纳入到主流经济学分析框架。
(二)多边惩罚治理机制
传统理论认为,由于存在着搭便车现象(freerider),公共物品的供给是低效率的,必然由政府来提供。科斯挑战了这种观点,只要能够提供明确的产权,私有化也同样可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2]。在此基础上,Ostrom将研究目标锁定在“公共池塘资源”这种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方面,发展了一种介于私人与政府之间的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而她的理论本质就是一种多边惩罚治理机制①另一类非正式制度(社区)经典的研究,如Tiebout(1956),他首先研究了通过税收或公共物品提供数量的不同方案来反映消费者不同的偏好。这类非正式制度研究采用与正式制度相同的管理手段,其权利来源是国家强制力,从另一个层面理解“用脚投票”(voteby-foot)的含义是“不服从就要走人”。与这些文献不同,而多边惩罚治理制度的惩罚手段是声誉,是一种弱惩罚治理模式。。
如果相同的一群当事人之间不断地相互接触,相互博弈,对未来收益估价远远高于当前,那么,为了避免长期不合作的损失,能够限制贪图短期收益的行为倾向。这种重复博弈的双边关系在理论与实践都得到大量的证实。但是许多经济活动常常涉及不同的时间,不固定的交易伙伴,重复次数太少的话,更容易引发威廉姆森所说的“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或Grief称之为单边的囚徒困境问题[3]。我们来考察这一种情况,当事人几乎不会与同一个人保持长期关系,但却始终是属于一个大团体的成员。如果在博弈中参与人B欺骗了参与人A,而在将来再与B合作的概率可能是太低了,从而直接的双边互惠变得无效率。那么,在未来与B的合作中,A与群体内的其他人C,D,……共同惩罚B,这种治理被称为多边惩罚治理机制[4]。多边惩罚是非正式制度治理的一种最常见的治理机制。
多边惩罚治理机制若能够有效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如果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欺骗了他的交易伙伴,那么其声誉信息能够迅速地传递地其他任何可能在未来成为其交易伙伴的成员那里。无论是哪一种治理模式,有效的惩罚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惩罚违规者,可能发生传染过程[5],比如一个人闯红灯并没有受到处罚,那么其他人很可能也会模仿这种行为。在公共池塘资源的研究中,Ostrom虽然也强调了产权明晰的作用,但她重点强调了监督与分组制裁原则。正如她所述“准自愿的”更适合描述治理结构,如果发现不遵守,肯定要受到制裁。欺骗者声誉的丧失直接导致其被驱逐出该团体,或者整个团体代表受害者的利益,采取其他行动,对欺骗者进行惩罚[6]183-186。人们出于声誉的考虑将克制机会主义行为。不过,为了使这种自主治理机制奏效,人们必然要对监督和制裁活动资源投入,构建一个良好的信息传播网络以及可置信的多边惩罚治理机构。如果制度可以长期存续,监督成本必然是很低的,特别是在群体之间能够形成相互监督机制。国外已存在大量的多边惩罚机制研究,如信息传播网络,社会规范以及合约执行的惩罚机制。
(三)不同治理机制的选择以及本文结构
在一个稳定而又有凝聚力的团体或网络中,信息传播网络与多边惩罚机制的条件可以得到满足[7],可是随着这些团体规模的扩大,信息质量和惩罚的可置信性都将会减少,多边惩罚治理模式会被正式制度系统所代替。Ostrom和Grief[8]的案例都证实了这一特征。栗树和将这一现象解释为:自我执行的“以关系为基础”的群体面临不断上升的边际成本,任何在边际上增加的成员几乎不能很好地联系起来,同他们交流信息以保证他们参与一些惩罚变得更加困难;正式治理要建立法律制度和信息机制,需要付出高额的固定成本,但是一旦这些成本投入,与陌生交易的边际成本很低,甚至会进一步降低[9]。基于栗树和的思想,Dixit将“随着群体规模扩大而信息传递变得不再有效”的思想正式模型化[10]。他证明了“小社区并不需要外部治理,它能够利用它们自己的信息体制有效地实行自我治理。而在大社区中,只能通过付出一定成本建立一个如正式的法律系统的外部体制来实现治理效率”的命题,并且给出了多边惩罚治理模式最佳作用范围与边界。
在现有文献中,如Grief等学者认为:正式治理与多边惩罚治理模式只是一种单纯的替代关系。这是因为小群体更容易建立以自愿信息流动和自我执行的均衡为基础的多边惩罚的治理模式,而大群体则需要更正式的信息传播和执行制度。如中国改革开放后,多边惩罚的治理模式渐渐地被正式法律治理模式所取代就是很好的一个例证。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绝对不是说法律治理模式优于多边惩罚治理模式,或者我们只运用法律治理模式就足够了。上文提到的社会问题正是因为社会管理中过于依赖正式制度治理。因此,本文扩展了现有文献的研究内容,认为即使存在较为完善的正式制度,由于正式制度治理的运行成本问题,在解决某些社会管理问题会发生社会管理成本过高、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现象。事实上,Dixit也认识到了在某些条件下,外部治理很大的社区也未必比最适规模的自我治理的小社区要更好。并且,究竟是选择伴有小规模的关系型自我治理的社区并把它们联系在一起的较为正式的信息治理结构还是选择正式制度,Dixit并没有作过多的解释哪种将会均衡将出现。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另一个创新点在于提出将多边惩罚治理模型弥补正式制度治理模式的“混合型治理”,以来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将研究正式制度治理模式下的公共秩序;第三部分研究多边惩罚治理模式下的公共秩序;第四部分研究正式制度治理与多边惩罚治理的混合治理结构;第五部分,阐明结论。
本文将关注焦点集中在“社会秩序”这种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方面,社会秩序是一种非一次性的固定成本投资,需要长期不断的投入,与Ostrom的“公共池塘资源”维持相近。这里的“社会秩序”的提供可以指如“控制随地吐痰、乱闯红灯的现象”、“老人摔倒扶不扶”等社会问题,也可以将其扩展到一定条件下的公共物品提供问题。虽然“社会秩序”提供与先前研究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以前这部分研究多数集中在“贸易”难点上,在运用法律解决“贸易”纠纷时比较依赖明确的合同,合约的不可证实性程度相对较低。而破坏“社会秩序”问题几乎不存在任何可证实的合同。
从栗树和与Dixit的基本假设可以看出,正式制度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对边际成本上升而言不是很快的部分。Dixit将这种环境描述为“正式法律制度运行成本高昂、可信度低下,容易生产偏见、腐败,而且显得软弱无力”[11],比如发展中国家的初期。这时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正式制度替代多边关系是比较合适的。虽然正式制度建设可以使交易范围扩展很大产生了规模经济,但是在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其维持秩序质量的成本将以递增的速度增加,即会达到边际成本递增的区域。一旦进入到这个区域,政府在维持秩序时会出现选择性的维持,继而出现维持秩序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不足现象。对此,我们将分两个步骤讨论正式制度中政府维持秩序的边际成本递增原因。
(一)规模不变的正式制度系统
首先假设一旦固定投入F,政府规模不变。在正式制度中,警察作为主要的秩序维持者,如果政府规模不变也就意味着警察的数量是不变的。w是警察的工资收入。工资w与工作绩效成果x有关,成果是很可以被观察到的,依据成果x,他们将获得βx的奖励,即w=w0+βx。假设警察的效用函数是u(w)-g(x),g(x)是警察努力工作达到成果x的成本,满足g′(x)>0,g″(x)>0。
简单起见,我们假设x只有两个值,如果需要警察努力工作、稳定社会秩序,取值为1;如果不努力工作,只作一般性工作的取值为0。如果政府希望提供更好的公共秩序,比如“更严格的酒后驾驶管理”,必须要激励警察选择努力工作,即满足激励相容(IC)条件:
u(w+β)-g(1)≥u(w)-g(0)(IC条件)
如果激励制度可以长期得以维持,而且政府不想扩大政府支出,我们可以假设警察的绩效激励全部是由罚金D来维持,即βx=D。
命题1:在正式制度系统固定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罚金D足够大,满足激励相容(IC)条件成立,那么正式制度系统提供维持“超额”秩序是可以持续的。如果罚金D不足以维持IC条件,那么“超额”秩序维持的提供是不可以长期持续的。
命题1是正式制度治理的规模不变时所提供超额秩序的重要条件,这是很符合事实的。例如,“严格的酒后驾驶管理”就是正式制度系统提供维持“超额”秩序的成功案例,大量的罚金可以维持正式治理系统提供“超额服务”。但如果通过正式制度治理系统管理随地吐痰的话,罚金没有足够大到可以维持系统运转,那么这个制度就不可能长期维持。如2002年非典流行时,一些城市曾采用过法律制度来严格处罚随地吐痰现象。安排了大量的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监控,并对吐痰者实施最高上限100元的处罚规定。不过,过了非典时期后,这种严格控制就“自然”被废弃了。
(二)正式制度治理系统的最优规模
由于警察的个人成本函数g(x)形式使得政府在提供秩序达到一定程度会出现成本递增的现象。那么,如果政府增加固定的投入,引入更多的警察或者协警,不断扩大的正式制度的规模,也不会解决正式制度系统提供秩序不足现象。虽然扩大的正式制度系统能够解决个人提供努力成本提升太快的问题,但同时会产生新的成本—收益问题。
在扩大正式制度系统引入更多警察的同时,就会增加正式制度治理体系中的科层数量。这是由于政府管理者的控制能力范围(span of control)是有限的,(令其为s),如果多扩大警察数量就需要引入更多的层级。为了简单起见,假设科层中的每个人都只有一个上司。每个人的生产率假设是不变的(0<φ<1),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下属达到上级目标的比率。Ni是第i科层的雇员人数,明显Ni=si-1,P是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w0是最低一级别的雇员工资,注意,这个工资至少要大于等于市场的最低保留工资。wi=w0(1+βn-i)是第i层的工资。
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为(φs)n-1,总收益可以表示为P(φs)n-1,而总成本为。那么,这时政府的最优科层数问题可以表示为
虽然公共物品数量会随政府n的扩张而增加,但是当正式制度系统提供的服务达到一定水平后,通过正式制度体系来提供更好秩序将面临“多增加警察所提供的更好秩序的收益”与“多增加警察的成本、增加警察而导致科层数增加进而导致管理效力降低”之间的权衡取舍(trade-off)问题。这也是在维持秩序时,正式制度体系最多能够提供最优公共物品的边界。
命题2:如果生产效率φ越小,n就会越小,提供的公共物品数量就少。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治理系统往往采用垂直性管理手段,其特征就是权力不断细化、分配。正式治理结构依赖于国家权威,而权力随着垂直化管理模式分配下去。如果权利分配过于大,反而可能因政府设置多层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与混乱而造成低效率。即使目前国家部分省份为了缩短管理层级,正不断努力缩短管理层级,进行扁平化管理,管理层级更多是固定,而人员增加可以水平层面上的增加,出现了省直管县的新模式,但由于监督作用的下降,本身也将降低管理效率。
最重要的还是制度运行成本问题。如果地方政府强制性要求社区提供协管,其协管的工作激励性往往不能被满足①在钱颖一的模型中,如果规模扩展后底层的工资会降低(Qian,1994)。如果降低到一定程度可能不会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如果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来源是从地方政府垂直性拨款的话,这必将给地方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短期内,政府可以运用行政命令,使社区完成政府目标,但这种强制分配任务并且激励不足的不对等性必然在长期不可能稳定持续。我国早在2002年就颁布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但至今,如社区、街道办事处等如何运行问题仍未解决。其核心问题就是“社区是如何运营的”、“权利是如何体现的”,即“钱、权从哪里来的问题”。
综上,通过提供了法庭、警察等正式制度来维持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可能存在两个方面原因使得政府提供超额秩序不足。如果在政府规模不变的条件下,若希望提供更好的秩序环境,则需要“大量的额外”资金来维持正式制度系统的运转,否则是无法由正式制度来长期维持的。如果扩大政府规模则可能导致管理控制的失效,所以,政府规模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可能再进行扩张,只能提供一定量的公共秩序。即使在较完备的正式治理模式条件下,政府提供维持社会秩序的成本可能出现快速的递增,进而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现象。比如目前很多“随地吐痰”、“中国式过马路”[12]83-93等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治理机制的成本问题,由于我国过于依赖于正式治理模式,因而其运行成本并不能提供足够多的份额来规范惩罚违规者。
如果秩序维持方面,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达到供给不足状态,不能采用有效的惩罚手段维持社会秩序。这时就可以引入另外一种治理模式加以补充,这种治理模式不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且在一定条件下其运行效率更高。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中,Ostrom试图解决所谓的“公共地悲剧”的“集体行动逻辑”[12]83-93等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现象就属于这种非正式治理手段。如果公共池塘资源制度能够长期存续的话,那么她重点强调的实施有效惩罚的监督作用与分级制裁作用则可以用来解决搭便车问题。而这种不依赖于法律强制力的另一种惩罚手段是声誉,我们简单参考下Dixit的声誉传播的多边惩罚治理模型。
一个人沿着圆环连续分布的模式,以S半径的圆中,S度量了社区的规模。圆环不仅反映了距离方面的差异,还可以反映了任何相关的社会经济差异的大小。一个人遇到另一个人的概率随他们的距离x的变大而指数地减少,α表示这一概率随距离变化的衰减率,真实的概率等于如果一个人破坏了社会维持,另一个人发现不良行为的概率的指数形式为e-βx,其中β是衰减率,反映交流技术的特征。比如发现者将一系列的联系和交流以概率p通知他当前的邻居,那个邻居通知他下一个邻居,如此反复,那么得到一个负指数形式。如果运输和交流技术是内在地联系在一起,那么,α与β有相似的值。θ是潜在性收益。
那么,随着社区范围扩张保持诚实的收益是
可以看出对任意一固定x,诚实范围是递减的。也就是在当较小的范围S,诚实交往是可能的,但当范围扩张诚实交往则不可能发生。由声誉信息的传播有效性的限制,多边惩罚治理系统就会出现承载信息的最优社区规模范围S*。正式制度要远大于这个范围才会有效。如果最优社区的规模S*太小怎么办?
引入一个外部的管理者就可以扩张最优社区S*的范围。比如社区信息发布机制,从每个当地网络中选出一组监督者建立正式的信息传递网络,将可以有效的惩罚违规者、有助于社区规模S*的扩张和缓解自我治理收益递减[6]75-77。对于多边惩罚治理机制中引入外部管理者是很有意义的,他的作用是惩罚或使大家能够识别违规者,他可以解决“公共物品”的搭便车现象。例如,两个参与人,分别两个行动(诚实,欺骗),他们的收益矩阵如下。如果W>H>C>0>L,这就是囚徒困境模型。当引入一个外部管理者后,他可以惩罚欺骗者,处以罚金或通过声誉惩罚F。只要F足够大,保证H>W-F,就可能解决囚徒困境问题。
随着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不断扩大,现代社会中很难找到不依赖于正式制度结构的国家。罗家德等证明了在小范围的乡村社区还存在这样的多边惩罚制度[12]83-93,但大城市中其有效性还有作用吗?这依赖于制度设计,而且也不是说需要采用正式制度作为唯一治理结构。如果一种经济治理模式是昂贵的,那么由成本最小化原则,无论是正式法律,还是如私人治理等其他治理模式都可能被挑选出来。因此,政府本身应该选择一种最有效率的治理制度或组合。从社会管理成本最小化角度,并不严格地一定需要政府所提供的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中讨论了在提供公共物品时正式制度可能会出现成本增加的现象。当维持秩序的成本很高,出现公共物品提供不足,正式制度不得不进行“选择性的维持秩序”,这时就会出现很多社会不和谐的现象。政府可以选择放弃一部分维持秩序的任务,也就是说,正式制度的收益—成本无法维持长期运转的公共物品提供方面时,将部分维持秩序的任务授权多边惩罚治理制度,采用混合治理制度。
任何一种治理制度都是需要有成本投入的,那么从社会管理总成本角度上,为什么采用混合治理制度可能会优于唯一正式制度?主要有以下二个原因。第一,多边惩罚治理制度运行成本可以比较低,秩序维持者并不需要全职工作,其参与相容条件很容易被满足。社区可以通过公开表扬或提供一些优惠性补贴给维持秩序者,保持其参与相容。第二,自治的多边惩罚治理机制与正式制度的最重要区别是有着信息优势,并可以实现累进式的惩罚。Ostrom指出正式制度提供公共物品的低效率的一个原因[6]20-27:“参与人是根据手中掌握的信息自行设计自己的合约……而对一个中央政府来说,虽拥有时间和空间的充分信息、准确估算公共池塘资源的负载能力以及为促使合作行为规定适当的罚金,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她认为自治的多边惩罚系统中存在信息优势“如果占用者—监督者发现有人反复违规,就可能产生对准自愿遵守的真正威胁。如果这种情况确实发生,人们可以期待占用者—监督者提高制裁强度,以制止这些违规者新的违规行为发生,并防止其他人去仿效这些违规者。”如果一个参与人由于粗心或特殊情况而不是故意地违背社区制度,破坏了社区制度环境时,管理者可能给予一个友好的提醒或给予一个补偿机会将弥补这一情形。只有当违背行为持续地发生时,才应该被视为故意的,这时可以采用较严厉的惩罚,如在其活动范围内部予以公开。运用信息优势,多边惩罚制度可以将惩罚变得更有弹性,弥补法律“相对无弹性”的不足。
作为一个有效的集体私人惩罚的模式,必须有适当的监督和制裁,他们必须在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情况下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在一定范围内,声誉的传播是多边惩罚治理机制有效性的核心。在第三部分最后,我们曾分析过如果引入外部管理者,将会提高多边惩罚的应用范围与效率。社区建设是需要权利的,但分权不一定需要正式治理权力,而可以将多边惩罚治理的权限分配于社区。
然而,当前我国正式制度中的法律条款与通过声誉惩罚的多边惩罚治理机制存在冲突。比如某物业曾经通过张贴公告来惩罚违规者,而违规者却以物业侵害其肖像权将其告上法庭。而从很多法律案例结果来看,法庭也不想将一部分惩罚权利分给物业、社区等多边惩罚的治理机制。正式制度不允许其他惩罚权,否定了依赖声誉传播的多边惩罚治理模式,这时破坏秩序(欺骗)者被其他人识别的概率β非常小,人们的合作倾向就非常小,这时最优社区规模S*也会非常的小,多边惩罚治理模式几乎发挥不出任何作用。我国在治理机制上过于依赖于正式制度,没有给予非正式制度保留有空间。这就造成了我国目前很多公共秩序提供不足,道德缺失现象频繁发生。因此,政府首先应该认识到采用单一正式制度治理的成本不足,在主体层次采用正式治理系统提供公共秩序。当公共物品仍然供给不足,政府赋予一定惩罚力给予集体自治,为多边惩罚治理机制提供更多的灵活度。
除此之外,还需要存在其他条件才能保证多边惩罚治理机制的长期运转。虽然,Ostrom认为“仲裁人也许不需要雇佣监督人去查看合约各方的行动。那些达成合约的当事人的自我利益便能引导他们相互监督,举报违约行为,促使合约的执行”。不过,现实中的多边惩罚系统中,可能并不像她描述的那么容易实现互相监督,特别是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个人为社区努力的边际收益远远小于边际成本。即使引入一个外部监督者(如街道办事处、物业)来维持社区自治的运行,如何保证他们的收益就是制度设计的关键。这时,政府可以放弃原有完全依赖政府垂直管理模式,将一部分惩罚权利给予社区自治,明确划分相应的区域范围(满足有外部监督人的最优社区范围S*),采用混合治理手段。并且政府评价社区维持秩序的成果,并使其之间产生水平的竞争状态,这样社区就将更有动力维持良好的秩序。政府从直接维持秩序转变部分予以监督、维持秩序,这将会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也会增加社会管理效率。
本文分析了正式制度在维持社会秩序或提供非一次性投资公共物品的治理时往往会出现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现象,这是由于正式制度治理本身所造成的。我们认为即使存在较为完善的法律治理系统,多边惩罚治理机制依然可能有效。我们认为,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单一依赖于正式治理机制,导致了人们缺乏相互帮助、公共物品提供不足、道德缺失问题频发等社会现象。在治理结构变迁过程中,我国完全放弃了以往所依赖的多边惩罚的非正式治理机制,导致了社会管理成本很高、效率低下的问题。单一采用正式制度并不一定能完全达到有效的社会管理水平。本文呼吁在社会管理问题方面,正式制度部分权限的分配应该让多边惩罚治理机制来完成,需要真正给出正式制度与多边惩罚治理结构之间的边界。如果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引入多边惩罚制度将可能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因此,我们提出了正式制度下优化多边惩罚机制的混合治理模式。由于正式制度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有限,多边惩罚治理模式可能会有效地补充正式治理模式运行成本的缺陷。这将会为中国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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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n Comparison between Form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 and Multilateral Punishment Institution:Public order as an example
CUI Chi,LI Xiu-min
(College of Economy,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117,Chin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formal institution and the multilateral punishment instit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ructure of governance.We will prove that even in the perfect form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provide more common goods in the two different situations which is constant scale and optimal size of government respectively.Today we are dependent too much on the form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 means the system,which has resulted in insufficient supply of public goods in China.The spread of reputation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efficient of multilateral punishment institution.Thus in the micro unit such as is communities will possible depend on the institution of multilateral punishment.The introduction of a mixed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multilateral punishment governance institution can compensate for the cost of the form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solutions to reduce management costs of social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Form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Multilateral Punishment Strategy;Reputation
F019.8
A
1001-6201(2014)03-0093-07
[责任编辑:秦卫波]
2014-01-1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ZH022)。
崔驰(1982-),男,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后;李秀敏(1964-),女,吉林蛟河人,东北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理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