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 曾慧
晓华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与小亚登记结婚。婚后,晓华将婚前所购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于2010年购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屋。晓华与小亚现因感情不和,双方决定离婚,但对于住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发生巨大争议。
小亚认为,晓华虽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价值不足以购买现在的住房。婚后,晓华对房屋进行多次交易后,所获得的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够购买现在较大的房屋,所以,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双方平均分割该套房屋。
庭审中,晓华辩称,现在的住所完全靠自己“投资”婚前房屋购得,小亚没有出资,所以不同意平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仍属于个人财产。晓华、小亚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晓华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的收益所得,且房屋交易所得钱款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涉诉房屋是晓华婚前财产的不同表现形态,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晓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