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法院如何有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2014-06-23 12:56王春女
企业导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工作关系

王春女

摘 要:本文阐述了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重要意义,深刻分析了司法腐败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须处理好与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与审判工作的关系。

关键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关系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基层法院的各项基础建设,保证法官“公正廉洁”和“务实高效”司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法院和法官滋生腐败的原因及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该是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但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法院和法官经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焦点包围之中。同时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目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极度膨胀,案件数量增多,诱发个别干警放松政治学习,为钱财所惑、为人情所累,为滋生和蔓延腐败的土壤提供了条件。因此要净化执法环境,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增强司法公信度,提高法院和法官在群众中的形象,离开纪检监察工作是不可能的。其职责是对法官有无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党内和纪检监察、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纪律处分,其重要使命是保证法官清正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二、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使用不当是违法违纪的温床。通过法院或法官系列腐败案的透析,法院或法官腐败也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本身的特征有密切相关。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权力的最基本特性: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这两个特征又决定了任何权力一旦不受制约,便必然走向腐败。法院或法官的权利,体现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这两项工作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它可以增加或减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其他物质与精神利益。但在缺乏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它又可交换性。当这种强制性权威力量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可以用其他社会资源相交换的时候,腐败就产生了。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违法违纪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中对司法权进行他律性控约的制度有二:一是立法机关的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机关。由于这些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监督的是空置。我国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度。将法、检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混杂在一起是违背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模式的。让司法接受自己审查、裁判的检察权的监督是不可能的。在我国的宪法中缺乏行政对司法的控约制度,这也是一个导致司法腐败的制度性原因。

(三)司法内部责任不明,导致纪检监察设置虚弱,难以操作。司法公正要从一种理念变为现实,必须由人来完成。这个人就是法官,而法官又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在追究司法责任方面,法律均有涉及纪检监察的规定,但是却不够规范、统一,并且可操作性的规则不明确。因此,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出发,目前在司法审判、执行程序上,结果并非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决定,涉及到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时,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责任的法律法规对其分工、职责、责任进行细化。

三、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法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首先,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班子建设至关重要。法院的领导干部掌握着一定的审判权、执行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更容易受到拉拢腐蚀。因此,我们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就要先从领导班子抓起,加强政治学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等廉政教育和工作制度,通过管好班子来带好队伍。其次,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要深化法官、干警队伍各项教育。从近几年法院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可以看到,少数法官、干警之所以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一个根本原因是世界观和思想意识出现了问题,理想信念产生动摇,党纪政纪和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所以,采取思想教育、制度规范约束、强化内外监督等工作措施和手段,提高法官、干警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二)加强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发现漏洞,制定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建立长效机制,才能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制度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常抓不懈。人民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综合治理、惩防结合的整体效能,以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为主线,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切实加强法官的作风建设。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或工作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法院纪检组与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法院纪检组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检业务以当地纪委领导为主。法院纪检组应当经常地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二是正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来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欧阳小缨.转机建制中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研究[J]. 求实. 2004(S1)

[2] 陈昌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在构建惩防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J].中国监察. 2004(1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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