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赋予监管一双重拳

2014-06-23 21:12陈北元
消费者报道 2014年5期
关键词:处罚权消法监管部门

陈北元

新消法不仅加强了对消费者的赋权,也加强了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赋权。既赋予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又明确了对商品、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还赋予了更大的行政处罚权。

三菱电机四款空调器存触电危险、水星家纺纯棉床单含致癌物、穗宝纯棉床笠pH值超标……3月31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并勒令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四大类53款商品。这是新消法实施后,国内首次对缺陷产品示警及勒令召回。

笔者有种耳目一新的感觉——新消法不仅加强了消费者的权力,也对行政监管部门的赋权有明显加强。既赋予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又明确了行政部门要对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还赋予了更大的行政处罚权。

以广东省工商局的此次发布为例,其法律依据为新消法第33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这意味着,工商部门获得了检验抽查的法律授权。

这一授权至少有三重含义:一是对市场流通过程中商品和服务可以进行检验抽查,尤其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二是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检验抽查结果,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对“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下架处理,这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措施,无疑对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不仅如此,新消法第56条还赋予了行政监管部门更大的行政处罚权。如由原来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提升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过去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提升到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行政监管措施也可以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重要的支持,如此次广东省工商局发布缺陷产品后,如果名单中的经营者继续销售这些产品,那么消费者就能以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让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只是消费者自己的单打独斗;还增加了可以期待的行政力量,这对组织化程度不高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大有帮助。

当然,行政监管部门如何用好新消法赋予的行政权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新消法的实施效果。依法监管,积极履责,进一步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的检验抽查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等等。

用好用足新消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监管可以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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