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研究

2014-06-21 23:23张旭昌
山东青年 2014年5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保障机制比较研究

张旭昌

摘 要:

当前我国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机制建设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国外如荷兰和英国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建设,希望可以为我国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在押人员;保障机制;比较研究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状况受到社会愈来愈多的关注。由于受传统观念以及既往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加之看守所、监狱等监禁机构所具有的相对隔绝性,在押人员成为权利维护的“重灾区”。 2009年云南某看守所“躲猫猫”等一系列事件的曝光更是将看守所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改革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一、域外在押人员投诉保障机制介绍

1、荷兰

在荷兰,审前需要羁押的嫌疑人会统一由荷兰国家监狱机构负责羁押。为了监督羁押人员和监禁人员待遇的合法性,荷兰司法制度上设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救济手法,如附属于所有监狱机构的监督委员会、投诉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下属的小组委员会)、政府检查署和国家投诉专员。如有需要,还可以在民事法院寻求并且找到补充的法律保护。羁押人员或者监禁人员称自己是酷刑或者其他形式虐待或者是其他人权和自由被侵害的受害者,在所有的国内补救方法已被用尽时,可以向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交投诉。[1]

荷兰的监督委员成员有6名,均由荷兰安全和司法部部长任命。该委员会可以不受限制地走访相关监禁机构,通过检查监禁机构日常管理、查阅文书、与监禁人员及在押人员交谈等方式开展工作。监督委员会下设小组(投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在押人员的投诉,投诉的研究过程由一名法官主持。对于研究决定,监禁机构负责人必须接受。在押人员对决定可以提出上诉。由法官主持的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2、英国

英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特色的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用于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独立羁押巡视制度被定义为志愿者到警察局检查被羁押者的待遇与生活条件、权利保障等情况,能够为被羁押者与警察提供保护与信赖,从而能够使社区公民安心生活的制度,[2]其法律渊源是2002年的《警察改革法》和2010年修改后的《独立羁押巡视实施规则》。独立羁押巡视者由警察局选取,要求必须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在正式巡视前还须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工作要求在不过度干扰警务工作的前提下由2名独立巡视者与负责羁押的警官共同开展。陪同警察则要负责向巡视者介绍有关情况并保障巡视者的安全。在排除危险情况下,巡视者可以立即进入羁押场所的各个区域以及相关地点。在征得在押人员的同意后,巡视者可以与其就被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以及羁押环境是否得到保障进行交流。为确保交流的相对隐秘,这种交流应选在陪同警察看得见但听不见的环境中进行。此外巡视者还可以检查在押人员的羁押文件信息等。

巡视者经巡视得到的信息,根据不同内容作不同处理。一是关于在押人员认罪或者谈及曾实施的犯罪行为,巡视者要告知在押人员这些内容将被转告给警察并记录到法律文书中。二是在押人员提出申诉或提出有关羁押待遇等方面的意见时,巡视者应将其转告警察以寻求解决;如果是对某特定警察提出的申诉,巡视者应向警察局的值班警察反映有关情况。

在巡视结束之后,巡视者应当完成一份包括有关羁押条件、在押人员权利等内容的巡视结果报告,并按要求交相关部门保管。报告被要求不得透露在押人员的姓名及其它需要保密的信息。最后,警察局权力机构有责任确保将羁押巡视所发现的问题或者倾向立即交由相关的警察主管部门,并必须通过及时审查巡视报告的质量、检查巡视的频度以及拒绝与巡视者交流的被羁押者比例等措施来评估巡视工作的有效性。[3]

二、我国当前在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投诉机制

1、明确权利范围

在押人员维护自身权利的前提是应当知晓自身拥有哪些法定权利,且监禁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权利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根据《宪法》《刑事诉讼》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押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以辩护权、申请法律援助为代表的诉讼权利;二是以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威代表的人身权利;三是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代表的政治权利;四是以财产权和劳动权为代表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2、畅通投诉渠道

一是便利性。应结合看守所实际,设置一定数量且位置较为合理的投诉举报箱,方便在押人员投诉。二是隐秘性。在押人员由于身处看守所内,权益容易被侵犯,投诉之后也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在押人员无法完成投诉的一大原因就是“不敢投诉”。[4]要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确保在押人员能够单独完成投诉行为。如在摄像监控看不见的地方安置投诉信箱。三是多样性。在押人员既可以通过监管人员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或是其他有关人员提出投诉。

3、提高处理效率

对有关投诉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对不同投诉内容的做好分类,并明确回复期限。需要指出的是,对有关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方面的投诉,如辩护权未实现、超过羁押期限、受到监管人员体罚等要优先开展调查处理,及时保障在押人员相关权利的实现。对其它权利方面的投诉,则可以在答复期限内进行回复。对于不属于投诉内容或是在押人员不当投诉的也应作出明确说明。

4、强化监督效果

要加强对投诉处理的监督机制建设。首先要强化监督机关建设,明确监督职权内容和范围。其次要做好对投诉处理过程的全程监督,如投诉信箱的开启应由投诉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开启,监督人员可以随时查看有关投诉内容登记情况和投诉处理情况,必要情况下监督人员还可以约谈投诉人员。最后要加强监督刚性建设,赋予监督人员相应的处罚权或处罚建议权,才能相应提升监督效果。

5、严格处理程序

可以借鉴国外及我国芜湖市的经验经验,建立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从社会上选取的部分代表人士组成投诉处理委员会,并赋予该委员会相应的权力。所有投诉均应由投诉委员会统一处理。对立即能够予以解决的,如饮食健康问题,该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对需要查证的,如在押人员反映其扣押物品情况问题的,该委员会应在查实相关情况后尽快告知投诉人员;对短时间内无法无法处理的,该委员会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和不能处理的原因通知给投诉人员,避免挫伤其投诉积极性。

(二)完善监督机制

1、改革巡视制度

借鉴英国的独立羁押巡视制度,严格遴选一些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社会人士,如学者、律师、政府工作人员等组成巡视小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巡视机制,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巡视活动。

2、强化巡视力度

通过加强巡视检查力度来发现和搜集投诉信息,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根据问题总类,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投诉渠道畅通,保证投诉效果实现。

3、完善交流制度

借鉴荷兰的相关做法,检察官及巡视小组成员可以不受限制地查阅与在押人员有关的司法文书,在必要的时候与在押人员进行交谈,从中了解和发现监管机关和监管民警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了解在押人员的心理动态。

[参考文献]

[1]吉拉德·的·琼知.荷兰公诉机构对在押候审和监禁判决的执法中的角色[J].中国检察官,2013(4).

[2]彭海青.英国独立羁押巡视制度的确立及实践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12(1).

[3]同[2].

[4]胡胜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3(4).

本文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号:AJ201308]。

(作者单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00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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