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2O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行业的法律监管

2014-06-21 19:07郝慧丽
商场现代化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移动支付

摘 要:近期以来,腾讯和阿里巴巴为了争夺移动接入市场,利用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进行较高额度的双向补贴,最终淘汰了大部分的打车软件。这一市场现象反应了面对这一新型的O2O模式下的市场竞争,我国相关法律的滞后、监管主体的缺位以及监管损害市场自由的行为。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主体,合理、有序的引导打车软件的发展。

关键词:O2O;打车软件;移动支付;法律监管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和其功能的强大,越来越多的用户的生活方式也都随智能手机的应用软件而悄然发生了变化,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就是人们的打的方式在发生变化,由以前的招手打车到现在的手机打车软件打车。打车软件的兴起也就只有两年左右,之前有将近40多款打车软件,经过今年上半年的市场整合,原先的40多款打车软件都已经销声匿迹,而只剩下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两家。同时两家的市场竞争也是异常激烈,作为一种新型方式与传统行业相结合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其在短短半年的时间把市场从百家争鸣整合到两家独大,不得不引发我们关于这一新兴商业模式的法律监管的思考。

一、O2O商业模式的兴起及其与打车行业的结合

O2O即Online to Offline,就是通过互联网发布线下商品或服务信息,通过打折等方式吸引消费者在线支付并去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的的一种商业模式。“你如果不知道 O2O,至少知道团购。但团购只是冰山一角,只是第一步。”著名学者李开复的这句评论,说的正是这种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前台的 O2O 模式。我国O2O商业模式兴起于2010年,随后通过团购网而发展到高峰。目前打车行业的打车软件的操作看起来和O2O不太一样,但其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打车的的费用受里程和时间双重影响,即在里程一样的情况下,如果路况好、没遇红灯等的影响,其费用可能会比堵车、连遇红灯等状况要低。因此,在打车行业的O2O模式下,不可能先进行网络支付再享受服务。因此,结合打车行业的特点,其O2O模式即现在的通过软件发送打车信息,司机接单,完场打车后再根据打车费用进行网络支付,这本质也是一种O2O的运营模式。

二、O2O商业模式下我国打车软件的发展现状

O2O商业模式下的打车行业即出租司机和打车消费者应用打车软件进行和接受打车服务。利用打车软件打车的方式即在手机上安装打的APP,如嘀嘀打车或快的打车,通过在线发送打车信息,打车软件根据你打车的地理位置推送给到附近的出租车司机手机上,附近的司机进行抢单,在完成打车服务后,消费者通过移动网络进行手机支付的方式。

我国的打车行业属于传统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一方面“打车难”,很多人需要打车却打不到车。另一方面出租车“空驶率”非常高,有的地方达到百分之四十。利用打车软件进行打车服务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缓打车行业的这个矛盾,提高打车的效益,减少人们路边等车的时间。但同时这种新兴的打车方式可能会使很多老年人由于不会使用而打不到车,司机为了看手机接单而引发交通事故等问题。这便是打的软件兴起之后其所带来的利弊。

我国打车软件在其开始时包括嘀嘀打车、快的打车、“大黄蜂”、易达打车等,今年上半年,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在腾讯和阿里巴巴这两家巨头的支持下,通过补贴乘客和司机的方式进行了激烈的竞争,目前根据第三方数据分析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统计数据称,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的市场份额之和已达到97.4%,用户覆盖率均超过50%,快的打车覆盖的城市从40多个扩展至近300个,累计用户市场份额达57.6%,排名第二的嘀嘀打车市场份额为39.8%,位居第三的大黄蜂市场份额仅1.9%。也就是经过上半年激烈的市场争夺,目前大地软件行业的市场分割已经初步形成了。其实从两家的“圈地运动”我们也可以看出,两大公司其实争夺的是O2O市场的主动权和移动支付的接入点。

三、我国打车软件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从打车软件行业激烈的价格补贴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这是一个朝阳行业,其中有巨大的利润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这一新兴的行业缺乏法律的监管,同时有没有可靠的经验可循,所以才造成了目前这种监管缺失而不正当竞争或者滥用监管权的现象。具体存在的问题有:

1.利用“补贴”等价格大战进行不正当竞争。从2011年底至今,打车软件相继出台很多,如“摇摇打车”、“打车小秘”、“嘀嘀打车”等,其作为移动互联网中商业模式最可期待的服务应用程序,有不断的资本注入,但是后期市场的竞争演变为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占据市场绝大多数的份额和其他的打车软件公司相继破产。这市场份额的迅速变化反映的是打车行业背后的支撑者的财力的比拼。因为从今年年初开始以阿里巴巴为后盾的快的打车和以腾讯为后盾的嘀嘀打车分别开展了大额度的对司机和乘客的双向补贴制度,一次打车司机可获得5到20元的补贴,乘客也可以获得12到20元的补贴,对于一些短途打车的人来说,几乎比乘坐公共交通还便宜,甚至还有人采取分段打车的方式,或者两种软件同时使用打车等,明显减少了打车的费用。这样的价格大战明显是打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财力优势,通过价格大战来占有市场并挤垮其他的大地软件。

根据《中华人民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这明显是一种低于成本提供补贴的行为。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制定时只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这种新兴的提供补贴的方式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同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是针对商品而言的,对于现在市场和科技发展出现的这种O2O商业模式下打的软件通过补贴消费者和出租车司机的方式,法律在制定之时并不能预料,因此,针对这两家打的公司的“补贴”大战,相关的部门似乎并不能直接适用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2.相关部门越权监管,损害市场。在上文中也提到了,在两家打的软件大打“补贴”大战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法律的依据而使得应当监管的部门无法进行监管,但同时也不可能任由这种情况发展,这时就出现了无监管资格的部门做出了一些损害市场的监管措施,包括北京、深圳、上海等地,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如深圳市交委内部下发《关于强制要求司机卸载手机打车应用的通知》,深圳市交委叫停软件的主要原因在于,打车软件中“加价”的模式以及不利于监管,特别是黑车可能会因为没有准入门槛的限制而进入市场的漏洞。而这种强迫司机卸载手机打车软件而防止黑车进入出租市场的行为明显是一种不合理且损害出租车司机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行为。再如,苏州市客管处拟定了《关于禁止使用“嘀嘀打车”等手机召车软件司机端的告知书》。成为国内首个明令禁止适用社会打的软件的城市,并且苏州的出租车公司等已经与司机签订了承诺书,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严重的可能会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一种以损害市场和干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进行的监管,这都不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监管,不利于打的软件行业的正常发展。如果按照目前的这种情况进行监管,当最终放开市场的那一天,我国自主的民族企业将不复存在,那我国的打的软件行业将有可能被外国企业所垄断。

四、O2O商业模式下打车软件行业的发展与法律监管对策

O2O这种将线上虚拟网络与线下实体商店结合起来的商业模式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预见如果将来谁能能在O2O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那其也将获得巨大的商业机会和消费群体,打的软件的应用也很有可能将某一企业推向O2O市场的龙头地位,因此,打车软件行业的发展及其法律监管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1.O2O商业模式下打车软件行业的发展。O2O商业模式下运用打车软件,本身对传统的打车行业来说就是一种进步,这将更有利于打车行业的信息对称,提高出租车行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打车软件的发展还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

(1)注意用户习惯的培养。打车软件这种新型的打车方式与传统的路边打车相比,有着很大的优势,即其本身的便捷性和信息获取的快捷准确等。但是,传统的路边打车确实人们的打车习惯。因此,要想使打车软件长远发展,就必须注意用户习惯的培养。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之前的价格双向补贴不失为一种用户习惯培养的好方式,但是却涉嫌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找出合适的方式来培养用户习惯的形成和巩固。

(2)重视建立培养信用互评模式。打车软件的发展不可能单纯依靠相关打的软件企业的规范,要依靠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信用互评,这样才能促进打的软件信用的建立及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良性发展。目前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在这方面做的就比较好,即通过双方各自评价反馈给打车软件,打车软件作出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又是合理、合法的。

(3)注重打车软件自身的升级维护和安全维护。目前传统行业不注重与互联网的结合,O2O这种将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是一种很好的促进传统行业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方式,但是其本身也存在着较传统行业而更大的网络风险,如果一旦被黑客侵入或者感染病毒,对于依靠该软件生存的企业来说,也是致命的一击,因此,打车软件企业要想长久发展,就必须投入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做好自身的升级维护和安全维护。

(4)简化操作程序,避免交通事故。出租车司机在开车时利用打车软件抢单,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这个软件的使用给人们带来简便的同时却加大了安全隐患,这时候人们可能会权衡得失而减少使用,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如此。因此,打车软件要加强技术开发,简化操作程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2.O2O商业模式下打车软件的法律监管对策。打车软件从其产生到发展壮大,只用了短短2到3年时间,其中一个很大原因是其被一些电商巨头利用争夺移动接入口,而在这种争夺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相关部门对其认识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其中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法律监管。

(1)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如前所述,上半年嘀嘀打车与快的打车大手笔的双向补贴,其背后是两大电商巨头腾讯和阿里巴巴的支持,其实质是争端移动支付的接入口,通过打车软件争夺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移动支付接入口代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两家想通过打车软件来巩固或者扩张自己的移动接入口用户的规模。但是,同时大家又很明显能发现,这两家企业都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当然,两家也确实把其他的大部分打车软件都挤垮了。这明显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会严重损害打车软件行业的多样性、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权利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这一行为都没有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这两部法律对这一领域的规定,促进打车软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良性发展。

(2)明确监管主体,明确行政责任问责。我国打车行业在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一方面没有一个明确的负责主体对其进行规范,因而任由其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当政府相关部门意识到其可能存在问题的时候,又出现了不该监管的主体滥用监管权监管,出现了损失市场或者侵犯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因此,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这类行为的监管主体,笔者认为宜统一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并针对其行政不作为等作出相应的责任问责。

(3)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司机利用打的软件开车行为。司机在利用打的软件抢单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且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这类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规章,规范出租车司机运用打车软件的行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因此,不能任由打车软件行业的无序竞争和肆意增长,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蒋侃,金鑫,黄袁芳,何薇薇.O2O电子商务商业模式构建研究[J].电子商务,2013(9).

[2] MBA 智库百科网: 打车软件烧钱大战.

[3]覃凯.移动支付开启反向O2O应用新模式[J].电子商务,2014(5).

[4]刘鹏.020本地生活服务电子商务模式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12.

作者简介:郝慧丽(1990.11-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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