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信誉机制的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2014-06-19 17:55董灵李俊
宏观质量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质量监管

董灵 李俊

摘要:质量诚信体系是市场信用体系的分支,能通过信誉机制,发挥市场的自律自治作用,是形成市场秩序的基础性制度。目前,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并取得成效,但与形成质量信誉机制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等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理念存在偏差,信息的披露和公开的程度不足,传播手段较为单一,共享联动机制尚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及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足等几个方面。对此,提出了要以法制为基础、由政府主导和推动来完善若干具体的质量信用制度,包括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传播利用、质量信用奖惩制度等。同时,基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提出了加强质量信用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培育以及以多元化社会治理机制来共同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质量诚信体系;信誉机制;质量信用;质量监管

一、质量诚信体系的理论基础

(一)诚信体系与市场经济

诚信的本义是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其内涵可以从两方面界定:其一,诚于内,指行为人的内心状态,诚实无妄,不欺不诈,反映其道德品质。其二,信于外,指行为人遵守承诺,以行践言,表里一致。

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和悠久的历史传承,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诚信日益超越道德范畴,成为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法律的框架中,诚信固然包含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意义,但更应该进一步从长期参与交易的各方关系上来理解,即诚信是对交易方信用的一种肯定性评价,认为交易方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履约能力及稳定的履约表现。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交易范围的扩大,不再是传统上局限于“熟人社会”中的交易。如果说“熟人社会”中的交易还可以通过地缘、血缘、社会舆论、宗教关系等手段或方式形成社会信任网络来支持和维护信用;那么,现代社会发生在一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则必须由信用制度来保障和支撑。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和社会治理之需,现代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设定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及奖惩措施,促使行为人建立并珍视自己的信用,讲求诚信。相应的,这些促进行为人信用水平提升的制度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就称为诚信体系。由于组成诚信体系的制度的共同特点、价值目标都在于帮助行为人建立并维护自身信用,良好的信用或恪守信用也意味着诚信,所以诚信体系也称为信用体系。也有学者认为信用与诚信有明显差异,信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具有客观性,而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具有主观性。但本文认为,从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看,两者内涵一致,名称可以互换。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以分工、交易为基础,形成广泛的社会合作,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一般而言,社会总的信用越是良好,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越高,人与人之间开展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能力越强。在经济交往中,如果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增加,则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就会增加,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就会大大降低,人与人之间开展的合作就越多,市场交易等合作行为就越是发达。与此相应,人们的交往越多,对信用的需求就越大,对信任程度的要求也越高。良好的信用其实是市场交易和市场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因此也可以称为信用经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即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办发〔2007〕17号)。信用构成了市场经济的灵魂。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质量诚信体系的地位

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其内容十分丰富,但大致可以进行如下分类:从信用主体而言,信用可以分为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从信用产生的领域而言,信用可以分为金融信用和非金融信用。作为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质量信用”主要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其主体主要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标准、保证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水平、兑现质量承诺的能力和表现。由此可见,质量信用属于企业信用,同时也属于非金融领域的信用,这决定了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和特点。

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价格和质量。前者意味着消费者或用户能用较低的花费获得需要的满足,后者则表明商品或服务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由于价格是显性的(交易双方明确认定),也是即时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一般需要即时支付),往往成为市场供求双方经常关注并十分看重的因素;而质量因其某种程度上具有隐蔽性(质量的确定常常需要事后体验或专门性检测)、滞后性(如耐用品的使用、可靠性的持续等,都需要时间检验)一些研究(Ekelund,1995;Emons,1997;Robert B.E.,Franklin G.M.,R & W.R.,1995)把消费品分为search,experience和credence或类似的更多类:search类消费品的质量和价值很容易判断,experience类只有经过消费才能够判断其质量和价值,credence类是即使经过消费,还是难以判断其质量和价值。由于消费者通常都是先付费购买,后消费使用,所以消费者在购买experience和credence类商品时,就非常可能存在支付货币成本后却得不到预期需求满足的风险。详见叶如意、汤万金、周莉著《基于质量契约的质量信用经济学内涵研究》。,往往成为次选项因素。特别是在收入水平不高或市场经济成熟度低而消费理性有缺失的时期,价格竞争往往成为最重要的竞争方式。

过度重视价格而忽视质量竞争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表现,也必然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一方面,注重价格而忽视质量往往导致消费需求无法有效满足,且与低质量相伴的安全风险甚至会严重打击消费需求(三鹿事件几乎毁掉中国的婴幼儿奶粉产业就是典型例证);另一方面,重价格而轻质量一旦形成风气,低价恶性竞争就会成为常态,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如质量、技术、品牌等就会受到严重抑制。由此可见,如果质量诚信无法建立,消费需求就无法有效释放,市场也就难于健康发展由于消费者相对生产者处于质量信息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倾斜性制度安排,他只能从市场平均质量信息去观察并决定购买行为,此时市场会出现逆向选择,最后导致市场低劣商品充斥,消费者用脚投票,市场进一步萎缩。相关详细论述可参阅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的经典文章《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正因为如此,政府必须一方面担负起培养、引导理性消费(如优质优价等)观念的责任;另一方面,必须设法通过制度设计,纠正市场交易中的信息特别是质量信息不对称,最终促使市场实现良性竞争、有效竞争。endprint

政府纠正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包括:其一,通过立法制定规则,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信息全面、充分披露的要求,并强化执法落实规则;其二,基于信誉机制而建立质量诚信体系,让经营者以往的质量信息形成累积,使消费者和用户依据经营者以往质量信息来进行购买决策,最终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劣质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之“市场驱逐”。后者正是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根基所在。

(三)信誉机制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路径

一个人(这里主要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是否守信,取决于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说,企业是否守信主要基于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的权衡。如果企业主要注重当前收益,就不易守信,往往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反之,如果其注重未来收益,就会倾向于守信。从客观上讲,企业是否守信主要基于其对失信成本和收益的计算。如果失信不易被发现,或者发现了也不受惩罚或惩罚较轻,小于其实施欺骗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收益,企业也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一固有特性,而企业通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极大的信息优势;因此如若没有一套有效的制度体系来增大失信成本及增加守信收益时,企业就会必然选择机会主义行为。

基于此,诚信体系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激励约束:一方面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不仅让失信行为无利可图,还得付出高昂的代价;另一方面是对守信行为进行奖励,通过信息传播让消费者或用户了解其产品和服务,增加信任,建立起品牌形象,从而降低因信息不对称而作出不当选择的概率。通过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可以建立起一种注重长期效果而赢得信任及维持信任的信誉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要指企业)通过建立信誉来取得消费者及其他交易方的信任,消除短期行为及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一旦企业建立起良好的信誉,就更有动力及自我约束力来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把维护信用作为自利最大化的选择,从而形成了自律自治能力。在理论上,当他律机制(法律体系)与自律机制(信誉机制)目标一致时,就会发生内生的激励相容的良性互动。

就产品与服务质量而言,尽管依靠行政监管落实质量法律法规的非常重要,但如果没有健全的信誉机制,作为交易主体的企业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不足,产品与服务质量就无法真正持续提升。因此,通过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使经营者注重信誉,是真正落实产品与服务质量法律规范、促进企业遵守质量承诺、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的必由之路。并且,与通过监管而推动质量提升的方法相比,成本显著较小。

从理论上讲,信誉机制要发挥作用有四个条件(张维迎,2003):①交易必须是重复的、长期的。②交易参与人有足够的耐心。③信息传输的速度要足够快,即不守信的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并广为人知。④受害的一方有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不讲信用的一方实施惩罚。就我国产品与服务质量的现实状况而言,①②④这三个条件都是满足的:经营者是市场的长期参与人,与消费者群体之间进行的是重复博弈,有积极性注重自己在市场上的信誉。同时,经营者主要由企业构成,而企业制度本身就是将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的机制,企业成为信誉的主要载体,同样有积极性维护自己的信誉。此外,目前我国的市场绝大部分都是竞争性的市场,这就意味着受害一方(主要指消费者)完全有积极性和可能性来抵制质量差的产品和服务;这样,质量好而安全性高的企业就有机会通过市场竞争击败质量差或安全性能低的企业。但就条件③而言,目前还未有效满足,而这正是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重点。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当前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应确立、完善如下基本思路:①更新理念,以建立质量信誉机制与优化监管并重为质量诚信体系的目标追求;②改进监管模式,以质量信用这一监管工具为核心促成企业质量信誉机制的形成;③扩大质量信息的采集渠道,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快速归集、共享及传递的有效机制;④培育和发展质量信用服务市场;⑤发挥社会管理网络作用,推动多方主体共同参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二、我国质量诚信体系的现状和不足

目前,我国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创阶段。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通过发布一系列指导性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若干重要的与质量相关的信用制度,初步形成了质量诚信体系。如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专门提及质量信用,将其与其他行业信用建设一起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初国务院发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对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明确提出“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发展质量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质量信用评价机构,促进质量信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等新举措。质检总局200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质\[2006\]464号),建立了质量信用等级划分制度及分类管理等重要监管措施并随后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 23791-2009)等国家标准。质检总局2013年11月专门召开会议,就企业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行研讨,拟出台《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在地方层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组成部分的质量诚信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北京为例,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于2001年,是国内起步较早的省市之一。为推进“诚信北京”建设,北京市先后发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2002)、《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2\]17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京政办发\[2005\]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2\]42号)等文件。根据上述文件,建立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相应建成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作为北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让公众能查询到提示信息(商品服务质量信息)、警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及不良司法信息)和良好信息等,已经累计提供了信用查询3.6亿户次。同时,“信用北京”网设立了“质量信用”专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企业资质记录、良好记录、提示信息等进行公布。endprint

总体上看,我国质量诚信体系虽然已初步形成并实际发挥作用,但从实践效果及理论上进行分析,特别是对照前述质量诚信体系需要建立的信誉机制而言,依然存在明显不足,主要包括:

(一)理念存在偏差,信息共享、整合程度有限,公开披露的力度不足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组成部分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当前市场发育不成熟、质量诚信缺失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无论是质量诚信体系规则的制定、制度运行的监管,还是质量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社会质量意识的提升等,都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地质量诚信体系的实践也表明,政府重视、主导并建立相应体制、机制进行推动,是其建设、发展取得成效的最重要前提。但目前看来,无论是中央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都主要围绕分类分级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来展开,未将建立信誉机制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可以说普遍存在理念上的偏差,需要调整。

同时,我国质量监督实行的是分段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的体制,质量信息归集部门众多,涉及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卫生、环保、农业、海关、检验检疫等。目前,各监管部门对质量信用信息的采集有一定的基础,但许多信息仍只能由监管部门自己专享,共享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仍然突出。曾有文章指出,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目前90%以上集中在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陈文玲,2003)。这种情况现在依然存在。同时,即使某些信息已经披露由各个监管部门共享,有相当部分也仍然保留在监管部门内部,不能由公众查询,大大影响了信用信息的使用和传播。这种情况主要是作为配套制度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如强制披露制度)对信用信息的针对性不强或模糊造成的,仍然需要进一步立法或颁布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二)信用信息传播的媒介体不发达

目前,质量信用信息的披露途径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或政府的公共信息发布平台,需要消费者主动进行查询。对消费者而言,交易成本较高,且受制于社会大众信息接收路径依赖,这种披露往往成为无效传播。如果能通过更为简便的媒介体进行传播(如在商品或商品标签上披露信用等级或相关信息,选择与访问量大的门户网站、报刊进行质量信息发布合作,将监督抽查结果直接张贴于经营场所外等),则可大大加速信息的传播及扩展信息的影响范围,实质性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然,上述问题也和信用信息市场不发达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够成熟有关。如果市场上广泛存在信用中介服务组织,就可以更为有效地传播质量信用信息,形成有效的信誉传播机制。当缺乏质量信用信息服务中介时,政府实际上就成为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其传播效果必然受限。

(三)针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不足,未能形成有效的社会联动

如果质量信用信息的利用不能形成对失信的约束与惩戒,市场经济将成为欺诈经济的代名词。目前的企业“失信成本”还不算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力远未体现充分;因此,将质量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应该说是一种较好的约束惩戒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应该在产品与服务质量监管部门建立,还应该与各个行业监管部门及司法系统形成有效联动。目前,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办\[2012\]219号);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3\]17号);而中央八个部门近期会签《“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备忘录》,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该备忘录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并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此外还规定对失信的自然人,禁止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实施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等部门将联手惩戒失信被执行人》,http://www.court.gov.cn/xwzx/yw/201401/t20140117_191681.htm。

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应借鉴上述做法,及时出台针对在产品与服务质量方面失信的惩戒性规定,并与其他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加大惩戒力度。譬如针对存在产品与服务质量失信行为的企业,除了舆论谴责及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在政府采购、政府奖励及扶持,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企业注册、资质认定等多方面对其限制或禁止。

(四)质量信用信息的利用不充分,质量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发育不足

由于质量信用信息的公开程度和获取渠道有限,市场中众多的实际需求不能有效满足(如招标投标、融资信贷、扶持补贴等活动中需要大量产品与服务质量信用信息),而潜在需求也无法转化(企业要证明自己的信用与未来的发展前景必须依赖信用评级,但目前缺少能被人广泛认同的评级机构,国际知名评级机构因数据等原因在我国的服务也不算发达),这导致质量信用服务机构(如质量信用评价机构)成长空间有限,质量信用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均存在不足,离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质量信用服务市场”还有相当距离。另外,对于若干征信业务,如信息采集,在政策上比较模糊,开展这样的业务还存在政策风险。总体而言,我国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的发展历史短、市场成熟度比较差,服务机构的独立性、中立性还没有充分体现。和国外的知名企业相比,服务企业尚未形成大规模的商业数据库,信用产品的开发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客户群体较小。这些问题的解决仍然需要法律制度的配合:质量信用信息的公开、交换、使用,需要法律来明确范围和界限,形成规则和机制;征信、担保、评级等信用服务企业本身的信用情况,需要法律来规范和监管;质量信用信息失信记录的保留与取消、失信惩戒的规定与执行,质量信用产品的开发和使用,也都需要法律的明示。endprint

三、以法制为基础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如前所述,社会信任以及与其关联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交易发生和持续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却存在严重的“社会信任短缺”。由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任、商业信誉及市场发展之间存在动态互动关系,因此以法律制度为基础来重建商业信用及社会信任,是让大众对未来中国的市场化充满信心的必然选择。针对目前存在的种种不足,我们认为可以从如下各方面入手,努力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一)重塑理念,以形成质量信誉机制而不仅是增加质量信用监管工具为目标,进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目的在于让信誉机制发生作用,降低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中质量信息的收集成本,使市场主体在自利博弈下,把维护信用作为自利最大化的选择,进而强化市场的自律自治能力。如果市场无法有效地进行自律自治,监管将难以走出事件驱动性模式。因此,监管他律的有效性根植于市场的自律自治能力,市场自律自治有助于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进而形成监管他律与市场自律自治分工合作、功能互补并相得益彰的市场秩序。因此,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应将主要目标确定为促进质量信誉机制的形成,有效培育基于自律自治的市场信用。为此,政府部门推行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并不是简单地为方便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或提升监管效率而进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相应地,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政府相关部门应更新理念,注重降低质量信用信息利用人的交易成本(主要指降低信息收集成本、信息利用和传播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扩大质量信息的采集渠道(除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产生的质量信用信息外,可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产生的合法质量信用信息纳入),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快速归集、共享及传递的有效机制,尽可能通过更为简便、有效的媒介进行传播,让消费者知晓这些质量信用信息并让这些信息成为实际影响消费者进行市场选择的重要依据。

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涉及面宽,如完善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公开制度(涉及质量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强制披露、信息共享、信息发布和传播等)、商品的标识标示制度、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等。

(二)充分发挥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激励功能,将守信奖励、失信惩戒落在实处

除了建立起信誉机制让市场来发挥奖励守信、惩戒失信这一基本功能(即优胜劣汰)外,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总结目前的一些好的实践经验(如前所述),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或补贴等方面确立激励机制引导企业追求诚信,杜绝失信。所谓的奖励,可以是直接的(如质量奖、质量诚信奖),也可以是间接的(如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方面的优先待遇);所谓的惩戒,同样可以是直接的(如给予行政处罚或列入“黑名单”课以资格剥夺、权利限制等惩戒),也可以是间接的(参与若干经济活动的劣后待遇,如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

(三)开放和发展质量信用服务市场,充分发挥信用中介组织的作用

如前所述,市场越是发达,对质量信用信息的需求就越大。在理论上,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被称为征信活动或征信业务,包括了信用评价(信用标准、信用等级)、调查(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保理、修复、咨询顾问、管理等多种类和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实际上,由于信用中介组织没有国家强制性,为人们提供脱离了血缘和地域关系的合作基础(信用信息),从而形成信誉传播机制,有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信任的增加,因此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发达程度对消费者建立起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任有重要影响。事实上,就我国而言,这是一个典型的新兴服务行业信用中介行业的发展除了庞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外,通常还需要大量的信用管理人员,国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的雇员超过万人(陈文玲,2003)。,政府应该开放和培育这一市场。政府既不能越俎代庖,亲力亲为成为信用信息服务垄断提供者,也不能限制这一市场的发展以致形成市场垄断或市场空间不足。目前较为紧迫的任务是就信用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进行立法,譬如可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强制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向信用中介机构无偿或有偿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规范信用信息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可以由国家投资建立数据库,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食品、环保等方面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和数据集中起来,打破信息垄断,实现数据公开化(有偿或无偿使用),推进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先行制定有关质量信用信息开放、共享及利用的办法,尽早消除政策上的模糊性。从理论上讲,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品,都应该共享。美国通过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1976年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改变了过去行政机关对政府文件的态度,实现了革命性变革。其核心思想是: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即保密是例外;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陈文玲,2003)。这些做法都值得借鉴。

由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独立、公正、客观(中立)、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因此如何保证其诚信,不仅需要建立对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的惩戒机制,也需要制定基本的业务准则以保证竞争的公平。除了加强监管外,也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强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守信意识,统一行业技术标准(如对信用报告的内容和基本格式提出基本要求和规范),引导会员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等。

(四)以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来共同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实质就是现代的社会管理机制,也可以称为社会管理网络。如前述提到的行业自律,实际上也是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由被监管人通过内部自律机制进行自我监管,减轻政府的监管压力,实现简政放权。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意味着社会分工,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可以让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基金会、准司法组织、学术团体、消费者团体等)、新闻媒体(传统媒体、网络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社会大众(行使监督建议等权利)均参与到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大大加快质量信用信息汇集、传播速度,让失信行为能被及时发现并广为人知,进而有效约束经营者的质量行为。而反过来,质量信用制度越是执行良好,社会管理的成本就越小,而人们的诚信意识水平就越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就越高,容易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并凝结为健康的信用文化。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与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时,同样需要有若干法律制度的支持。

四、结论

质量诚信体系是市场信用体系的分支,能发挥市场的自律自治能力,属于基础性的市场制度。要发挥质量信用对企业提高质量的激励约束作用,就应以形成质量信誉机制作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通过纠正质量信息不对称,使质量要素成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决策的重要考量,进而发挥质量竞争的基础性乃至决定性作用,而不能单单重视其优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工具性功能。

我国质量诚信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并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形成质量信誉机制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等要求相比,尚有不小差距。主要体现在理念存在偏差,信息披露和公开程度不足,传播手段较为单一,共享联动机制尚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及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足等几个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要以法制为基础,政府部门为主导来完善若干具体的质量信用制度,包括质量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传播利用制度,质量信用奖惩制度等核心制度;同时,从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提出了加强质量信用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培育以及以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来共同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认为如此方能达成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目标——“信息便捷、奖罚分明、运行高效、社会参与、监管适度”。

[HT5”SS]参考文献:

[1]陈文玲,2003a:《中美信用制度建设的比较和建议》,《南京经济学院学报》第2期。

[2]陈文玲,2003b:《美国信用体系的构架及其特点》,《南京经济学院学报》第1期。

[3]叶如意、汤万金、周莉,2010:《基于质量契约的质量信用经济学内涵研究》,《生产力研究》第12期。

[4]张维迎,2003:《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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