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斌
(北京大学 社会学系,北京100871)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框架中,社会服务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但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关,而且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有关。中共十八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承诺,把切实提高人民福祉摆到执政党和政府面前,它要求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服务。自2012年以来,中央政府部门已连续出台政策,由中央出资购买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或社会工作服务)。这样,进一步研究社会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的内涵和特点,不但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希望在这方面做一些努力,以推动社会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产生于西方国家,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作为制度性的活动及其理论概括,社会服务在英国发展较早。英国是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最早、最快的国家,也是现代社会问题出现较早且比较突出的国家。19世纪,英国政府对那些流离失所者提供一定服务,一些上层社会的妇女也对贫民实施帮助服务,这些被认为是社会服务实践的初始状态。20世纪初,英国的一些医院对病人开展分发救济品和需要评估服务,随着相关培训课程的发展,英国出现了社会服务员①。可以说,这是社会服务走向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表征。
实际上,美国的社会服务(更多的叫社会工作Social Work)的发展也经历了大致相似的过程。19世纪民间的慈善服务,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工作的发展与英国几乎是同步的。此一时期,美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迅速,社会问题大量出现,社会服务也得到较快发展。1920年,芝加哥大学社会服务行政学院(The School of Soci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 of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成立,说明社会服务在美国也具有重要地位。不过有学者根据英国的情况指出,社会服务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最早是由蒂特马斯(1951)提出的,他指出1911年英国实施的国民健康保险(现金支付)不是社会服务,而1913年普遍实行的医疗保护照顾是社会服务②。这里实际上说明了社会服务的内涵——它不是现金上的提供,而是对困难人士、脆弱人士的照顾服务。
社会服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首先发生于英国的福利国家制度,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障与相关服务》对社会服务的制度性安排做了详细论述③。当今,北欧福利国家的社会服务比较发达。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服务一般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为公民提供的、非现金形式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个人或社区服务。在英文文献中,在一些特定的语境下,社会服务与社会工作是同义的④。
我国的学术意义上的社会服务概念是从西方传入的,较早出现的是1925年燕京大学建立的社会学与社会服务系,虽然由美国人建立的这个学系的英文名字是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social work,但是social work在这里被译成中文的社会服务。民国时期,有些学者把社会工作和社会服务看作是相同的,二者只是译名上的不同。言心哲在其《现代社会事业》中认为社会事业(social work)可以译为社会工作,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公共福利与社会事业是同义的,都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活动,虽然他认为社会工作与社会服务有所不同⑤。对此,叶楚生曾经指出,对于“社会工作”,各国采用了不同名词,包括“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社会福利事业”(social welfare service)或“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以及“公共福利”(public welfare),但其意义基本相同⑥。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服务(社会工作)是一个很宽的领域。
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工作教育被取消,作为专业的社会工作也不再被提及,与此相一致,社会服务的概念也很少见到。政府部门一般用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来指称某些为无子女供养的老人、孤儿及残疾人的服务,有时也称为社会福利服务。差不多,社会福利服务概念的使用也只限于政府的少数文件中。
社会服务概念的再提出,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界学者的学术研究。在政府方面,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5年2月19日在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讲话中指出:要以服务群众为主题,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拓展社会服务领域,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形成社会服务网络化的新格局,积极开展面向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保障服务,面向群众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⑦。这是多年来中央对社会服务的最集中的论述,说明社会服务对解决社会问题、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与此相一致,有研究者指出:社会服务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为维护和保障全体公民,尤其是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失业者、贫穷者等)的生存权益和生活需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日常劳务帮助和基本服务支持的一种制度安排⑧。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对改善民生的进一步关注,社会服务的使用场合不断增加,与之相连的是社会服务的领域在扩大,内涵在扩展。自2010年以来,政府在相关文件中开始使用“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社会服务业”等概念。2010年《中国社会统计年鉴》首设“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栏目,2011年《中国社会统计年鉴》专文“七五——十一五期间社会服务业发展速度”叙述了包括“社会工作”、“其他社会服务”的发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近两年来,中央政府部门的文件中又出现了社会工作服务的说法⑨。于是,社会服务在我国的含义和定位,它与社会工作的关系,就需要进一步厘清了。
(1)社会服务的基本内涵
正如前面已经指出过的,社会服务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帮助困难群体、脆弱群体,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的服务活动。社会服务是一种服务,是针对个人的生活困境而提供的帮助。这里的“社会的”(social)有多重含义。其一,它是有别于经济的。一般地,经济性的服务是营利的或牟利的服务,是服务提供者首先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服务。社会的是指社会性的,在这里是指非营利、非牟利的,是基于“社会”这个共同体意义的。社会服务不同于经济的服务,它是指基于社会性价值的社会性服务或非牟利服务。另外,“社会的”是指非个人的、非私人的。社会服务不是来自于家人、亲朋的帮助,而是来自于社会的服务,等等。
就我国官方文件来看,从2010年起,官方统计开始设“社会服务”栏目。民政部将原来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改为《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社会服务包括社会福利服务、社会救助服务、防灾减灾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家庭和个人事务服务、社区服务等(民政部网站)。2010年国家统计局将原来的“其他社会活动”的统计指标改为“社会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指标开始出现于国家统计事业中。2011年的《中国社会统计年鉴》概述了我国“七五”到“十一五”的社会服务发展状况⑩。2012年国家统计局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卫生与社会服务”栏目中社会服务包含的内容有:包括各种福利服务、优抚安置在内的社会工作,不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婚丧行政管理等其他社会服务⑪。可以看出,这里的社会服务实际上是原来民政服务的拓展及其在新的产业结构体系中的一种表述。
不同于经济服务的社会服务可能有多种形式或类型。比如,从服务对象范围的角度看,它可以包括针对公众的普惠性的公共服务,针对困难群体、脆弱群体的社会福利服务;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可以是由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提供的服务,也可以是由民间机构提供的服务;从提供服务的专业性角度看,社会服务可以分为非专业的服务和专业的服务,前者被视为一般的社会服务,后者在某些场合被称为社会工作服务。
(2)社会服务的基本界定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服务既是一个领域,也是一种活动。它是以非现金形式支付或提供的优惠,是以劳务为基础的、具体的、直接满足服务对象基本需要的服务。现代社会中的社会服务不是个别人士的积德行善和慈善行为,也不是偶尔为之的志愿帮忙,而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开展的、有明确规范和要求,受社会支持和监督的、服务于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服务活动。不管是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服务所传输的支持,以及服务程序和目标,都有一定程度的明确要求,这就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支持和约束。所以,从广义上可以这样说,社会服务是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下,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向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的公共-福利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制度框架”说明社会服务是现代社会的制度安排,这是社会服务的制度特征;“政府或社会力量”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他们是社会服务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是社会服务的对象,在社会服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它会惠及广大民众,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它惠及的只是基本生活遭遇困难的群体;“公共-福利”说明了社会服务的性质,它是非牟利的、福利性的。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服务并不是简单的服务活动,而是有复杂的结构。下面让我们从提供者、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角度来分析。
现代社会的社会服务不只由政府承担,社会力量(社会组织)也承担着重要的服务功能。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服务功能。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办社会,政府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单位体制和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着多种社会服务。至今,政府承担的社会服务仍是不可忽略的。社会力量(民间组织)承担着大量社会服务。这主要是政府无力或没有能力承担的服务,或者还没有列为政府责任的社会服务。就其基本性质来说,这些服务有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民间力量自主开展的社会服务,后者在服务经费的筹集和服务内容的选择上都具有自主性。
就服务内容来说,社会服务主要是面对广大民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自己无力解决的困难。这里包括老人服务、失依儿童服务、残疾人服务、贫困群体服务等。当然,社会服务并不单纯是救助性的,它也包括增强服务对象面对困难的能力,这就是有发展意涵的服务。
社会服务方式也有多种,但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具体的服务,包括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这里有直接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劳务性服务,也有通过兴办社会福利设施提供的服务。另一类是管理型服务,这是通过政策实施提供的社会服务。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的实施使困难群体得到好处,这就是社会行政服务。还有运用行政体系动员准政府组织开展的公共或社会服务。
根据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简单划分,我们可以建构如下社会服务的三维空间:
图1 社会服务的三维空间
社会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社会服务的内容既包括救助,也包括发展;社会服务的方式既有直接或间接服务,也有通过实施社会政策提供的服务。我们可以说,社会服务是一个增进社会福利(福祉)的多维空间。
上述社会服务的概念内涵是丰富的,或者说社会服务是有多种形态的,下面我们从社会服务的具体形态的角度对之再作进一步分析。这里的具体形态指的是社会服务(包括某些公共服务)的类型或社会分工。为了更能凸显社会服务的性质,我们把市场服务也拿来作为对照。可以形成如下理论性框架:
图2 社会服务分工的理论性框架
这是社会服务的一个理论性框架。所谓“理论性框架”,即我们先“抛开”或不论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的细微差别,而对多种社会服务给一个大致的定位。首先,社会服务是不同于市场服务的福利性服务,政府和社会是社会服务的提供者。在我国政府的现实话语中,社会服务的指代空间较为宽阔,民政部网站所载“社会服务统计”包括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捐赠、社会服务经费、福利彩票等栏目就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这一点。按照本文的较窄口径,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包括大量公共服务(在最一般的、非牟利的意义上它被纳入社会服务),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和实施社会福利政策的社会福利行政服务。社会力量(常常通过民间组织)提供的服务包括:某些公共服务、一般社会服务和专业社会福利服务,这些服务可能是政府委托的、政府财政支持的,也可能是自主开展的。这个“理想性的”分工框架描绘了社会服务的大的类型结构,说明社会服务是由不同的服务组成的。同时,它也指出了不同社会服务之间的区别:政府提供的服务范围广大,运用社会政策和社会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是它的基本特点。而对于非营利组织,特别是社会服务机构来说,一定程度的专业性是其所提供服务的特点。
沿着上述思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社会服务(包括公共服务)的类型。基于现代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发展趋势,以及社会服务更多地与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相交叉的事实,下面我们从专业化的角度对社会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再作分析。实际上,这也是关于社会服务的原本含义(英美对于社会服务的较窄界定)与当下我国社会服务的多样性之间存在的差别(或张力)所要求的。我们把社会服务同公共服务分别开来,一方面是因为它们之间本有不同,因此在深入分析时应该将它们分开,而不是混在一起;另一方面,由于它们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有不同,因此对两种服务的专业要求也不同。一般说来,针对困难群体、脆弱群体的服务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
我们还是用分类模型的方法来表示不同服务的专业特征。在这里我们可以引进物理学的空间点阵的思想,把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看作一个分布空间,不同服务在这个空间中的位置不同,它们所表现意义也不同。在“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向度上,越靠近公共服务就越大众化,越靠近社会服务就越具有特殊性。在“非专业—专业”向度上,越靠近左端越不专业,越靠近右端越专业。于是,关于我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关系,在实践上可以大致形成如下分布(见图3)。
图3 社会服务与公共服务的空间结构
在图3中,我们把政府、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摆放在不同的位置上。在非专业一端是由政府的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一些服务、各类组织提供的社区服务,也包括某些民间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这些服务一般是面对大众的,也是不太专业化的。比如政府、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实施的社会救助服务,一般的安老、为老服务,对社区困难群体的社区服务等。在专业一端则是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的社会服务,如医院所进行的专业服务,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专业扶贫活动,社会工作机构面对困难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的较专业的福利服务。一般地,这是一些针对困难群体、脆弱群体的特殊需要而开展的深入服务,也是面对较复杂问题开展的服务。
上图表示了不同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居于不同的专业位置,而它们的位置(在上述空间中的点)大致反映着它们各自的公共性和专业性。这种空间位置指出它们所面对的对象不同,服务的方式和方法也有不同。在一般的意义上,它们所处的空间位置(公共性、专业程度)并没有高低、优劣之分,而只是一种社会分工。比如,政府提供非专业服务的典型形式是执行政策的社会行政服务,它虽然粗略一些,但是影响面很大。社会工作服务是专业服务,能够解决深层次问题,但它的影响范围较小。
上面的分类框架指出,社会服务有专业和非专业之分。非专业的社会服务是政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所实施的面对某些困难群体的服务,它比较近似于民政部门所说的、国家统计体系中的“社会服务”。专业的社会服务主要是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在专业理念指导下,运用专业方法,向困难群体、脆弱群体提供的专业性的服务。或者说,这是一些针对特殊需要的福利服务。
社会福利服务与社会工作服务是有差别的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福利服务,是秉承社会工作理念、运用专业化方法向困难群体、脆弱群体提供的服务,是解决其基本需要的服务。但是社会福利服务并不只是社会工作服务,比如某些医务服务也是社会福利服务,福利院中对于老人的某些服务也不一定非要社会工作者承担。社会工作服务比社会福利服务更加专业,其服务范围相对要小一些。同样应该说明的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没有高低优劣之分,它们的差别表现的是一种社会分工。当然,这并不是从某类服务对象应获得服务的效用的意义上来说的——对需要更专业服务的人士来说,只提供不太专业的福利服务效果会差一些,这时,一般福利服务与专业服务就有优劣之别。还需要说明的是,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并不等于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者也可以提供非专业的服务,即当服务对象需要的是一般服务时,社会工作者也会施以援手,但这种服务并不是专业服务。只有那些在专业价值观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开展的服务,才是社会工作服务,这是社会工作者提供的专业服务。
上面我们通过社会服务的结构分析说明了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中的地位,同时也指出了社会工作服务不等于一般的社会工作。正如本文开头说过的,在国际社会,社会工作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指的是专业的社会服务即我们今天所说的社会工作服务。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社会工作被赋予多重含义。笔者曾经分辨过不同的社会工作的内涵,指出我国存在着三种意义的社会工作,即普通意义上的社会工作、行政性社会工作和专业社会工作⑫。今天看来,这种分类并未过时,即我国当下依然存在着对社会工作的多重理解。特别是党中央作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之后,社会工作得到了重视,也被赋予更多含义。在某种意义上它甚至成为与社会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的代名词,它被看成为与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这实际上依然是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性社会工作的某种延伸。在这种宏观背景下,社会工作服务概念的使用既是一种明确和区分,又是一种无奈。在本文中,社会工作服务与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工作的内涵是一致的,它指的是专业的社会服务。
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首次提出“基本社会服务”的分类,就其内容来说,它实际上是一个以民政工作范围内的社会服务为基础的概念。这里的“基本”至少有两重含义:一是它的服务对象是基本的,主要是原来的民政对象,或者它的稍微扩大。二是福利水平是基本的,它要保障的是服务对象的基本需要。不过,正是这些规定性(基本性),使得这种基本社会服务更接近社会工作服务。
虽然社会工作服务只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但却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社会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并承担着重要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是社会服务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和社会关照的基本服务对象都是社会中的最弱者,他们正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对象。第二,对最困难、最脆弱、最需要帮助的人要给予最好的、最有效的服务,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化的服务,能较好地承担起这一责任。第三,可以促进社会进步。对最困难群体的服务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水平。社会工作通过专业服务能更有效地满足困难群体、脆弱群体的基本需要,促进他们的福祉。第四,可以为社会服务的总体发展做出贡献。虽然并非所有的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服务)都需要专业化,但是社会工作的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的理念和某些专业方法却可以为非专业的社会服务所借鉴,进而提高这些服务的水平。第五,社会工作服务作为广义社会服务的组成部分,可以为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贡献。良好的、高质量的、标本兼治的社会工作,可以在深层次上解决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进而形成社会的良性秩序。我们可以说,虽然社会工作服务只是社会服务的一小部分,但是做好社会工作对于社会服务的发展却十分重要。或者说,社会工作服务对促进社会服务的整体发展,对社会进步负有重要责任。
社会工作在现代社会和社会转型中的重要地位及我国社会工作相对落后的现实,决定了我国发展社会工作的迫切性。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这种发展还不平衡、不扎实。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工作的发展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政策来保障,社会工作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既是一个专业,也是一种制度。作为一个专业,社会工作已具备专业所共有的基本特征⑬。作为一种制度,则表现为它在国家的制度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它是人类社会福利的中坚制度,是一种协助人们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并增强他们社会生活功能的制度化的方法,并由相应的政策体系来支持⑭。社会工作已经成为一种专业和职业。社会工作形成了自己的专业服务标准,内部形成了专业自律制度,社会上也存在对社会工作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但是在我国,这些制度基本上是缺乏的。在社会工作发展较快的地区,制度建设也仅处于起始阶段。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是有效制度的缺乏——在社会工作发展的许多重要方面缺乏制度,而已有的制度也未得到有效地执行。当然,这些又与我国的社会转型和转轨有关,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建设滞后有关,也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时日尚短有关。
我国整个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工作的较快发展来配套,也需要社会工作的发展来推助。因此需要加快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就是要使社会工作成为我国的一项社会制度,就是要使社会工作的各项活动既有制度指引又受制度约束。至于社会工作制度的基本领域,十六届六中全会所指出的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已大致涵盖,这应该是一套关于从业标准、专业要求、人员岗位和保障激励的制度和制度体系。当前,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和正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政策落实。我国社会工作及其制度的发展很不平衡,发达地区的社会工作制度正在建设之中,它的某些制度安排正在接受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现在的问题是后进地区的社会工作需要大力推动,尤其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推动。中央18部委文件的发布,将社会服务(社会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统计范围,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强调,这些都为社会工作的发展和社会工作的制度化提供了有力契机,我国的社会工作可望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好质量上得到更快发展,这也必然会促进我国整个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
本文从我国当下政府部门与学界的话语现实出发,阐述了对社会服务的多重理解,较深入地分析了社会服务的系统结构,目的是希望实现对社会服务的全面理解。文章借用空间点阵的思想,刻画了公共服务、各种社会服务在提供主体和专业性方面的特征,特别指出了社会工作服务(即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工作)在社会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说明社会工作服务是专业的社会服务,它在社会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社会工作服务将会有力地促进现代社会服务的发展。近几年来,政府部门在统计工作和相关文件中使用了社会服务、基本社会服务、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服务等概念,主要是为了推动相关工作,也反映了政府对这些概念的中国式理解。社会工作(或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服务的组成部分,它对完善我国的社会服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负有重要责任。社会工作有自己的专业特质,政府应该予以理解。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群体也应该在持守自己专业要求的前提下,以开放的态度与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积极合作,以共同推动我国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
[注释]
①②潘屹:《西欧社会服务的概念和实践以及发展趋势》,载岳经纶,刘洪,黄锦文主编:《社会服务——从经济保障到服务保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第19页。
③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195页。
④陈永杰:《社会服务的概念及其变迁》,载岳经纶,刘洪,黄锦文主编:《社会服务——从经济保障到服务保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年版。
⑤言心哲:《现代社会事业》,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⑥叶楚生:《社会工作概论》,台北:同泰印刷局,1986年版。
⑦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胡锦涛同志《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2013年版。
⑧李立国主编:《社会服务与管理》,(全国干部培训教材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北京:人民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1年版。
⑨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2012年11月。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版。
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2》,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版。
⑫王思斌:《我国诸社会工作之内涵及其比较分析》,《中国社会工作》,1998年第1期。
⑬Ernest Greenwood(格林伍德),“专业的特性”,王思斌主编《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第九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⑭徐震,林万亿:《当代社会工作》,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