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深度开发探讨

2014-06-12 12:29王佑仲汪淑媛
铁道经济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自保铁路局总公司

王佑仲 汪淑媛

(1江西路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济师,江西南昌330002;2江西路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江西南昌330002)

中国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深度开发探讨

王佑仲1汪淑媛2

(1江西路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济师,江西南昌330002;2江西路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江西南昌330002)

保险资源深度开发是中国铁路总公司进一步加强自身风险管理工作,向金融行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分析了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概况、开发现状及国内外大型企业的相关经验,探讨了如何深度开发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提出了相关建议。

铁路;保险;资源;开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1 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概况与开发现状

1.1 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分析

铁路总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其规模不仅国内少见,在全世界也少有,每年的旅客发送量、货运量和铁路建设投入都是世所罕见的。以2013年为例,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为21.06亿人,其中国家铁路20.75亿人;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为39.67亿t,其中国家铁路32.22亿t;全国铁路共完成投资5 327.70亿元,其中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完成投资5 308.88亿元(如表1、表2)[1]。

表1 2013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货运发送量

表2 2013年全国铁路完成投资金额

如此巨大的业务量所衍生出来的保险资源也是巨量的。此外,铁路总公司自身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各种风险,对保险的需求同样是非常大的。

1.1.1 乘意险资源情况

在2013年1月1日以前,铁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从票价中收取2%的保险费。强制保险被取消后,虽然铁路总公司每年收入减少超过40亿元,但旅客自愿保险的需求开始显现。目前在部分铁路局开展的乘意险代理销售中(保单价格有3元和5元两种),平均售单率基本都达到或超过20%。2014年预计旅客发送量24亿人次,按照现有每张乘意险保单3~5元,如以20%的旅客购买保险计算,则保费可达14.4亿~24亿元。

1.1.2 货运险资源情况

铁路货运自1991年开始实行保价运输,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保价运输在铁路不仅非常成熟,而且收入不断提高。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物流行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2],一方面,铁路的垄断地位开始动摇,卖方市场开始向买方市场转变;另一方面,保价运输不再是货主的唯一选择,选择保险或者希望选择保险的越来越多。据了解,铁路总公司保价年收入超过20亿元。随着铁路货运改革的深入,放开货运保险是必然趋势。因此,货运险具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1.1.3 建工险资源情况

2013年全国铁路基本建设投资5 327.70亿元,2014年预计投资7 200亿元。根据国家发展规划,未来若干年仍将基本保持这个投资规模。假设每年平均投资规模5 000亿元,其中工程造价4 000亿元,保险费率平均按1.5‰计算,建工险的保费可达6亿元。加上建意险,则保费规模更大。

铁路建工险虽然在实际操作中都是由施工单位进行投保,但保费实际上是由建设单位支出的,因为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3.14.1基本预备费主要用途2)。按照目前的铁路建设模式,铁路建设单位就是铁路总公司或铁路合资公司,而铁路合资公司基本上都由铁路方控股,所以,铁路建工险实际上相当于铁路总公司的自保业务。国家相关法规也对建设单位在投保建工险过程中的地位给予了明确规定。200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共同发布的第56号令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4 铁路总公司自身的保险需求

铁路总公司单位大、人员多,铁路点多线长、分布地域广,各种风险因素多,控制难度大。而且随着自然灾害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企业环境的常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权利意识的增强,政府管理要求越来越严,生产事故、企业经营责任(如承运人责任等)带来的风险也呈增长之势,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面对这些变化,风险管理意识逐步增强[3]。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今后铁路总公司自己投保的险种和支出也将会逐步增长。

除了上述三大险种和铁路总公司自保业务需求外,还有诸如铁路进站上车食品质量保险、铁路机车车辆质量安全保险、铁路高空公告牌安全保险等许多业务有待开发。总之,铁路总公司资源十分丰富,开发前景非常广阔。

1.2 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开发现状及相关企业经验

1.2.1 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开发情况

目前,主要由各铁路局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代理或保险经纪,铁路总公司尚未直接开展相关业务。各铁路局的保险中介机构性质不一(有的是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有的是保险经纪公司,有的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不一(有的只有一家,有的有多家)、地位不一(有的是一级非运输企业,有的是二级非运输企业)、隶属关系不一(有的隶属于铁路局投资集团公司,有的隶属于各种不同的非一级运输企业,有的隶属于铁路局机关不同处室)。有多家中介机构的铁路局,各中介机构之间大多数各自为政,有的甚至出现内部竞争。业务范围基本以单位自保业务为主,自保险种不多,最主要的是机动车辆险,也有少数单位投保了职工团体人身意外险,个别单位投保了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等。2013年,铁路总公司用于投保各类险种的保费支出为27 606万元。乘意险、货运险、建工险这三项与铁路主营业务客货运输和铁路建设紧密关联而又体量巨大的保险业务大多数没有开展或开展不理想。其中乘意险代理只有少数几个铁路局在部分客票代售点开展,车站售票窗口则只有哈尔滨铁路局在几个车站进行试点;货运险代理也只在少数几个铁路局开展,是在完成保价任务的基础上,按照铁路局所给份额,少量参与;虽然很多铁路局都开展了建工险代理,但由于种种原因,铁路总公司自己投资或铁路控股公司投资的铁路建设工程,业务交由铁路局保险代理公司的很少,大部分业务都已流失。

上述情况说明,铁路总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保险资源的开发与经营仍然处在初始阶段,处于一种自发、零散、粗放、无序状态。

1.2.2 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成功经验

从国际上看,大型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自保公司(即自营保险公司)的做法十分普遍。通过自保公司进行风险管理,承保企业自己的保险业务,转移分散风险,节约成本支出;进一步则可以承保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保险业务和母公司以外的企业的保险业务,发展成为以利润为中心,为企业增收创效,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利润来源。相关资料显示,到2007年年底,全球自保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5 100家。在自保公司最发达的美国,500家最大的公司中拥有自保公司的占90%,英国200家最大公司中设立自保公司的也占到了80%,在《财富》500强企业中有70%的企业设立了自保公司(如图1)。

我国自保公司发展比较滞后,到目前为止,设立自保公司的企业只有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三家公司。最早成立的自保公司是2000年8月成立的中海石油保险公司,其十多年的运营也较为成功。该公司成立后,不断扩大在中国海油保险业务上的参与度。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万港元,到2005年年底,依靠自身发展其资本超过1亿港元,年盈利5 000多万港元。

2 铁路总公司保险资源深度开发探讨

2.1 铁路保险资源深度开发的实现途径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进步、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国务院近期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着力建设有市场竞争力、富有创造力和充满活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铁路总公司顺应趋势,把握机遇,适时提出了开发内部保险、财务等资源,向金融业发展的战略思路,并把保险资源的开发列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整合铁路总公司全部保险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有多种实现途径,可以由铁路总公司自己投资(或与各铁路局共同出资)组建一个全国性的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取代目前各铁路局的保险中介机构,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组建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总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少、成立条件较低、经营灵活,但其获取的收益和发展的空间都受到较大的限制;直接成立商业财产保险公司,虽然可以避免中介公司的不足,但不仅成立条件、管理标准、人才要求高,而且经营难度大,在当前保险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步到位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图1 美、英大公司和世界500强企业设立自保公司情况

借鉴国内外企业的先进经验,由铁路总公司出资先成立一个开放式自保公司(与纯自保公司相对应,除了承保母公司业务外,还可以承保母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业务),待自保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转为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应该是铁路保险资源深度开发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和途径。

2.2 成立铁路自保公司的优点

由铁路总公司出资成立自保公司对保险资源进行深度开发和经营具有十分明显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资源整合,进行集中统一开发,发挥整体优势,创造规模效益,避免各铁路局分散经营、资源分割造成的浪费。二是有利于统一政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防止内耗和资源流失。三是自保公司比中介公司具有更多更强的功能。自保公司不仅可以获取全部保费收入(中介公司只能获取保费的一部分作为自己的佣金收入),而且可以为母公司进行风险管理,为母公司分散、转移风险,平衡年度风险管理支出,实现财务稳定,帮助企业平稳发展;可以发挥保险资金优势,通过有效的资金运用进行创利;还可以为母公司的路网建设和全局战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这些都是中介公司不具备的。四是自保公司比中介公司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不仅在当前的经营过程中,可以根据母公司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产品,更好地为母公司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且未来的发展前景更广阔,如果经营成功,可以向商业保险公司乃至金融集团发展。五是自保公司可以争取较多优惠政策。国内企业建立自保公司才刚刚起步,还处于试验阶段。因此,可以有针对性地根据铁路行业特点,提出并争取较多优惠、宽松的政策。六是自保公司可以为铁路总公司向金融业纵深发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储备人才,以时间换空间,降低多元化发展的战略风险,提高成功概率。

2.3 铁路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运作模式

2.3.1 自保公司的业务范围

自保公司开展业务的范围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初始经营的险种不宜太多,应根据实际情况,抓住几个主要险种,做好做优做扎实,然后逐步扩展。公司成立之初,可以选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业财产险、乘意险、建工险、货运险等几个主要险种。

2.3.2 自保公司的运作模式

自保公司成立初期暂时不必设立分支机构,可充分利用和发挥各铁路局现有保险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对现有中介机构统一清理整顿、合并规范、充实加强的基础上,将全部业务委托各铁路局唯一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中介公司”)代理经营。即由自保公司负责产品设计、流程制定、技术设备提供、网络信息支持和事故赔付,各铁路局保险中介公司负责营销宣传、组织协调、产品销售、查勘理赔、售后服务。在具体销售、理赔和服务模式上,不同产品应该有所区别。

1)机动车辆险。该险种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于涉及机动车辆年检和车船税缴纳,跨省区出单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最好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由对方承保交强险,在当地省区市出单;自保公司承保商业险,由铁路局保险中介公司组织汇总全局车辆信息,报自保公司统一出单,或自保公司委托各局保险中介公司直接出单。为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可每月出一次单。出险后,由铁路局保险中介公司与合作保险公司共同查勘理赔。

2)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业财产险、建工险。这3个险种都是针对单位投保(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团意险)。在操作上由铁路局保险中介公司营销、洽谈、接单、出单;出险后,由铁路局保险中介公司负责查勘理赔。其中,建工险相对比较复杂,选择保险公司可能要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标的金额或承保风险大的,还需多家保险公司共保或进行再保险。在理赔上,可由自保公司聘请有关专家建立专家库,必要时请专家作为理赔顾问。

3)乘意险。乘意险完全针对个人客户,保单销售只能在顾客购票时同时进行。目前售票方式有车站窗口售票、客票代售点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和网络售票等。自动售票机和网络售票销售保单只要设置相关程序就可以,车站窗口和客票代售点则需要在每个窗口设置自动售单机,由售票员在售票的同时,根据顾客的意愿将保单销售出去。这就需要由自保公司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保险中介公司周密组织协调、铁路局客运部门全力支持、客运站段或客票代售点管理单位严格按规程组织实施。如果出险,则需要铁路局客运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保险中介公司或共同进行查勘理赔。

4)货运险。货运险销售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种是由铁路局保险中介公司在站段货运车站设立货运险代理销售点;一种是铁路局保险中介公司通过营销,直接为货主上门服务;一种是在12306网站货运服务中增设保险选项,由货主自由选择保价或者保险。出险后,由铁路局货运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保险中介公司或共同进行查勘理赔。

当自保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向商业保险公司转换,此时应在各省、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同时可考虑由保险公司出资(或与各铁路局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保险销售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该销售或经纪公司可在各铁路局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由原铁路局中介公司通过重组改制的方式组建。

2.4 正确界定和处理自保公司与铁路总公司及相关单位的责权利关系

自保公司成立后,能否顺畅运作?会不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掣肘?能否如预期一样有效整合和开发铁路总公司的保险资源?回答这些问题,除了要看自保公司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外,还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铁路总公司对自保公司进行科学准确的定位,正确界定自保公司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和相关单位的关系。

2.4.1 自保公司与铁路总公司的关系

毫无疑问,自保公司应该是一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的纯市场化公司。但它经营的业务仅仅是股东自保业务或与股东主营业务相关联的业务,而不是面向社会市场的业务,因而它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充其量是一个企业内部“市场主体”。这就决定了自保公司一方面要按照市场理念、市场规则和行业监管要求进行运作;另一方面,母公司须通过行政手段和措施,对内部市场如何运作加以规范和约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与利益,按章执行,对规考核,才能协调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的行动,形成合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2.4.2 自保公司与铁路局的关系

铁路局与自保公司都是铁路总公司的子公司,属兄弟公司。铁路局是资源占有者,自保公司是资源经营主体,虽然二者都为铁路总公司的整体利益服务,都服从铁路总公司的行政指挥,但各自还有自己的利益。因此,自保公司既要依靠铁路总公司的行政约束取得铁路局的支持,更要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赢得铁路局真心实意的支持。只有利益机制到位了,行政措施才能发挥作用;否则,行政措施再好,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从长远考虑,一旦自保公司发展为商业保险公司,行政措施必须退出。因此,利益机制才是根本。

2.4.3 自保公司与铁路局中介公司的关系

自保公司与铁路局的中介公司之间,有多个层面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在业务上,是组织、管理、指导关系;在铁路总公司内部行政隶属关系上,中介公司是铁路局的子公司,行政上受铁路局领导,在利益上体现的是铁路局的利益。所以,自保公司与铁路局的利益分配,可以而且主要应该通过给付中介公司佣金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要通过铁路总公司考核奖励的方式加以补充。

3 结语

铁路总公司作为一个特大型企业,尤其是其所经营的巨量客货运输业务和承担的铁路新线建设工程,蕴含了巨大的保险资源。这些资源过去开发很不充分,还处于自发、零散、粗放、无序状态。深度开发铁路保险资源可以有多种途径,最优的方案应该是借鉴国内外大型企业的先进经验,由铁路总公司出资组建一个开放式自保公司,争取最优惠政策,采取由经整合的各铁路局唯一的一家保险中介公司代理经营的模式,统一开发和经营。

[1]国家铁路局统计中心.2013年铁道统计公报[EB/OL].[2014-04-10].http://www.nra.org.cn/fwyd/zlzx/hytj/201404/t20140410_5830.htm

[2]李红昌,匡旭娟.基于现代物流时空特性的我国铁路产业物流发展重点探究[J].铁道经济研究,2013(2/3):20-25,29

[3]刘忠民.把握关键注重实效推动铁路安全风险管理深入落实[J].铁道经济研究,2013(2/3):36-39

(责任编辑:魏艳红)

Insurance resourcesdevelopmentisnotonly forChina Railway Corporation to furtherstrengthen its risk management,butalsoan effectiveway to thedevelopmentoffinancialindustry.Byanalyzing China Railway Corporation insurance resources,developmentstatusand relevantexperienceofother large enterprises,thispaperdiscussed how todoin-depth developmentofChina Railway Corporation resourcesand putsforward somerelevantproposals.

railway;insurance;resources;development;China Railway Corporation

A

1004-9746(2014)05-0017-05

0 前言

2014-06-19)

2003年,南昌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分别成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标志着中国铁路开始进入保险行业。随后,各铁路局纷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开发保险资源。最初从机动车辆险、学平险做起,后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代理险种逐步增加。2009年原铁道部下发《关于规范铁路局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铁财电〔2009〕21号),要求铁路局各类保险一律由铁路保险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未组建保险代理机构的抓紧组建,同时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通知》对铁路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无论是保险代理机构还是经营业务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至2013年底,各铁路局都已设立了至少一家保险代理或经纪机构,但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尚未设立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其中,12个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设立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2个铁路局设立了保险经纪公司,4个铁路局设立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发展到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险、雇主责任险、职工团体人身意外险(以下简称“职工团意险”)、建设(装修)工程一切险(以下简称“建工险”)、建筑工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以下简称“建意险”)、货运险、铁路旅客人身意外险(以下简称“乘意险”)等险种。据铁路总公司相关部门统计,2013年铁路总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保费规模总计55 349万元,保险佣金收入12 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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