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燕
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也称职业伦理,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它具体包括了职业观念、职业情感、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作风等内容,涵盖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1]。职业道德准则,或是行业约定俗成,或由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用以填补行业法律对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没有涉及的空白,与行业法律形成双重保障。最早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是美国图书馆协会在1938年制定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ians),该准则于1975年、1981年、1995年进行了修订。相比之下,亚洲国家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时间晚,缺乏与时俱进的修订。本文选取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中国这五个亚洲国家,分析其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并根据2012年国际图联制定的《IFLA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以下简称IFLA准则)的主要思想,对亚洲五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提出建议。
日本准则秉承了1979年修订的《图书馆知识自由宣言》(Statement on Intellectual Freedom in Libraries),由日本图书馆协会于1980年6月4日在其年会上批准通过。准则由前言和正文组成,前言分五点,主要描述准则的建立基础、准则适用的对象、准则的目的与意义等,重点指出准则适用于各种类型图书馆的图书馆员、各种职位各种级别的图书馆员、图书馆志愿工作者,以及其他致力于图书馆工作的人员和其他类似图书馆功能机构的工作人员。
正文共12条,涉及以下七个方面:(1)图书馆员最基本的态度;(2)对读者的责任;(3)对馆藏资料的责任;(4)接受培训的责任;(5)作为组织成员的责任;(6)图书馆之间的合作;(7)对文化创造的贡献。其中对读者的责任、对馆藏资料的责任、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和对文化创造的贡献四个方面阐述比较详细,部分举例子加以说明。
1996年3月18日,韩国图书馆协会在第48届年会上提出《韩国图书馆员道德准则计划》,并于同年9月21日成立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历经十次委员会会议、两次公开听证会和两次韩国图书馆协会公告讨论,最终在1997年10月30日第35届韩国图书馆协会全国会议上公布了《韩国图书馆员道德准则》。准则分为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前言部分指出该准则作为图书馆员在职业工作中的指引,是图书馆员的宣誓和对公众的承诺。正文分别从社会责任、自我成长、职业水准、合作、服务、典藏和职业尊严七个方面阐述,每个部分先是总论,再按A、B、C、D四点加以解释说明。
在IFLA网页的新加坡准则没有提到其制定时间或制定过程等信息,仅列出具体内容。准则分为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前言指出,无论图书馆服务的对象是社区公民、教育机构公民或其他特殊群体,图书馆员都有遵循职业道德的义务。正文从图书馆员与统治当局的关系、与用户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与其他图书馆的关系、与职业的关系、与供应商和出版商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七个方面进行阐述,每个部分或有文字说明,或分为几点加以解释说明。新加坡准则是五个国家里唯一谈到图书馆与统治当局关系的准则。
此外,在新加坡图书馆协会的主页上可以看到《新加坡图书馆协会道德准则宣言》(LAS Statement of Ethical Principles),宣言生效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这是关于图书馆协会的道德原则,同时也是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道德准则。宣言很简单,只有三点:(1)始终指导我们为了人类的利益,跨越时空的界限,朝着保存和传播一切记录形式的知识的方向努力;(2)始终致力于发展和加强我们的能力,为我们的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3)保证图书馆职业的利益和保持其连续性。
1989年,马来西亚出台了《国家信息政策》(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Policy),指导政府机构向马来西亚各阶层公民免费提供信息,但是它没有涉及图书馆员在提供信息服务中的角色和职责。为填补这个空白,马来西亚图书馆协会制定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用以规范图书馆员的职业行为,保证图书馆员的行为与图书馆目标一致和保护用户的利益。以上信息在准则前言描述,正文部分在注明图书馆员应该遵循《马来西亚图书馆协会宪章》外,还要求做到以下八点:免费平等为读者提供信息,保护用户的隐私权,追求事业的卓越,不可以通过职位和正常服务获取个人利益,不能让个人的信仰影响职业,对待同事要尊敬、友好和公正等内容。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是由中国图书馆学会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部署,由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于2002年11月15日通过,该准则自通过以来一直是试行版本,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序言阐明准则适用范围是所有类型的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以及所有从事图书馆和信息服务工作的人员。准则的正文很简短,分十点,每点两句话,每句话六个字,共120个字,分别从职业观念、职业精神、服务态度、职业水平、职业形象等方面进行阐述。
亚洲国家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建设相对于欧美地区晚很多,五个国家中最早制定图书馆员道德准则的日本是在1980年,比美国晚42年;中国2002年才制定《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版,比美国晚64年。其次,美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自制定到1995年已经修订了3次,但是亚洲五个国家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后就无修订,新的图书馆涵义和服务在准则中无法体现。与美国相同的一点是,亚洲各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均由图书馆学会或协会制定,准则基本符合图书馆实际工作的需求。
五国的准则均由前言和正文组成,前言部分介绍准则的制定背景、制定主体、理论依据、制定目的、适用对象等,正文部分分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的准则正文结构比较相近,都是先分七个方面,再细分要点进行论述。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正文相对简单,直接罗列准则内容。
亚洲五国的准则在内容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都涉及图书馆读者服务、馆藏资源、馆员业务水平等内容。
2.3.1 图书馆员与读者的关系
图书馆员与读者关系是图书馆员道德准则的最基本内容,是五国准则都提及的唯一一项内容。图书馆员向读者提供多样化的资源,满足广大读者的不同需求是图书馆员与读者关系的基本要求。五国针对图书馆员读者服务提出的准则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保护读者的隐私权,不得透露读者姓名和借阅资料等信息,这点五国准则均有规定。(2)对待读者要公平公正,不能因为国籍、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或社会地位等歧视读者。这点除中国外,其他四国均有讨论。(3)对读者的服务态度只有韩国和中国有讨论。韩国准则规定,“要以善良友好的方式对待读者”,并在馆员自我提升方面提到“图书馆员要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要充满热情、恒心、勇气和希望地工作”。中国准则规定“真诚服务读者,文明热情便捷”。
2.3.2 图书馆员与馆藏的关系
主要是针对图书馆采访人员提出的职业准则,规范采访人员不得基于私人利益、个人喜好选购资源。关于这一点,日本、韩国和新加坡阐述得比较详尽。日本准则规定图书馆员“不能因为个人利益、个人喜好收藏资源,而应通过自己专业的知识和判断收集、组织、保存和提供资源”。韩国准则规定图书馆员“在收集馆藏时以保护文化遗产和社会记忆为目的,应该排除偏见、干涉和诱惑”。新加坡准则在规定与供应商、出版商的关系时,提出选择供应商、出版商的两点原则:一是以最合理的价格提供最好的产品,建立长期的使用关系;二是图书馆员不能收取个人报酬,不能以图书馆的名义为了个人利益进行商业活动。马来西亚没有针对采访资源提出准则规范,而是笼统地提到“所做的决定和行为由专业的判断,不可以通过职位和正常服务获取利益”。对于资源,日本准则还提到“图书馆员应该使自己尽可能熟悉社会知识的各种资源”,而中国准则只是很笼统地谈到“爱护文献资源”。
2.3.3 图书馆员之间的关系
图书馆员之间的关系也是图书馆员工作中很重要的方面,但是很多国家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都忽略了。五国中韩国阐述最详尽,准则规定“图书馆员有共同分担图书馆工作的职责;对待同事要坦诚,尊重同事的隐私,对于影响到同事的批评,只有为了图书馆服务这个唯一的目的才可以通过合适的方式反映给合适的领导;同事要形成有礼貌的合作团队”。马来西亚对同事关系方面简单地以“不可以以牺牲读者、同事和聘用单位的利益为代价赚取个人利益”和“对待同事要尊敬、友好和公正”两句话带过,中国准则简单地表述为“发扬团队精神”。
2.3.4 图书馆员通过接受培训等方式提高专业技能
亚洲五国准则都提到图书馆员应该提高个人技能,提高服务水平。但对于提高技能的方式,每个国家的准则有不同的规定。日本准则规定,“作为个人和小组成员都需要接受培训,通过自我学习或者向其他机构学习,掌握有关读者、资源、资源组织技巧及向读者提供资源方式等方面的知识”。韩国准则认为提高技能有三种方式:(1)图书馆员应全心致力于研究和实践,培养个人能力积极应对社会变化和读者需求;(2)尽最大努力学习与工作相关的职业知识和技能;(3)认识专业组织的重要性并积极加入这些组织。新加坡准则规定,“图书馆员应该加入新加坡的图书馆协会或者其他图书馆协会,积极参加这些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中国准则规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马来西亚准则只是提到要提高图书馆员的知识和技能,但对于何种方式没有论及。
2.3.5 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图书馆与其他社会机构的合作
日本准则认为,“图书馆间的合作不能作为图书馆的目标但是应该作为图书馆员职业的特征。图书馆应该和当地的教育部门、社会机构和文化机构共同致力于文化建设。图书馆员应该及时关注出版界、广播和新闻报道,从公众视角和公众需求为文化读物建设而努力”。韩国准则认为,“图书馆应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不但应该和图书馆保持合作关系,也应该和社会机构保持合作关系”。中国的准则规定,“实践馆际合作,推进资源共享”和“拓展社会协作,共建社会文明”。但是以上三个国家的准则都只强调应该注重合作关系,而没有针对合作关系中图书馆员应该遵守的准则。唯有新加坡的准则对合作中有关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并加以详细说明。要求图书馆之间相互尊重、严格遵守共同的原则,愿意共享知识和经验,并具体举例说明访问图书馆员应该遵守被访问图书馆的礼仪,受访图书馆应尽一切努力为访问图书馆员提供关于建筑、组织和工作的信息。图书馆员不要擅自以建议、咨询或评论的性质访问一个图书馆,除非接受了邀请。
2.3.6 图书馆及图书馆员的职责
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的准则均谈到图书馆员职责。日本准则认为,“作为图书馆的一份子,图书馆员有积极参与图书馆政策制定的责任”;“图书馆馆长对下级员工的职责包括保证安全的劳动条件,保证足够的图书馆员人数以防止劳动压力、生病”,还特别指出要保证对图书馆员母亲们的保护,可见该准则对图书馆员的人性关怀。韩国准则也对图书馆馆长职责做出规定,“应该培养图书馆员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应该为图书馆员提供提高专业技能的机会,并肯定和欣赏他们的工作”。新加坡准则认为,“图书馆员应该鼓励其他人认识图书馆服务价值的认识,应该培养用户形成爱护图书馆财产的意识”。
对于图书馆的社会职责,日本准则规定,“图书馆应该创建文化环境,举办活动促进当地居民形成阅读习惯、向小孩推行图书馆服务”,这与日本政府重视培养少儿阅读习惯有很大关系。中国的准则第一点提到“确立职业观念、履行社会职责”,但是对于社会职责没有任何的解释和说明,概括得太笼统。
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简称 IFLA)下的信息获取自由与表达自由委员会(IFLA-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 Expression,简称FAIFE)在 2010—2012年期间起草了适用于世界范围的图书馆员和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并听取了上百个IFLA会员和非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修改,最后由国际图联管理委员会(IFLA Governing Board)于2012年8月通过了《IFLA CODE OF ETHICS FOR LIBRARIANS AND OTHER INFORMATION WORKERS》,并在其主页提供了各种语言的版本,包括中文版本《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IFLA)》(以下简称IFLA准则)。
IFLA准则分为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前言阐述的内容包括准则的目的、准则的功能、准则表达的理念和准则的法律依据。正文部分按信息获取、面向个人和社会的责任、隐私安全和透明、开放获取与知识产权、中立、个人操守和专业技能、同事及雇主/员工关系六个方面进行阐述。IFLA准则因为是最近才制定的准则,无论是涉及范畴还是准则的表述都比亚洲国家的准则更接近目前图书馆的工作,值得亚洲国家在修订准则时借鉴。
IFLA准则指出其与《世界人权宣言》(1948)相辅相成,并引用了该宣言第19条规定,“‘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查找、接收和传递信息和观念’的权利,是图书馆和图书馆员为公众提供现代化的先进的信息服务的无可辩驳的理论依据”。在准则里提出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使两者相辅相成,便于图书馆员查阅相关的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同时用法律和道德两层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只有马来西亚提到准则与1989年的国家信息政策相呼应。因为图书馆事业在发展,工作内容在变化,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只有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道德准则的修订,才能满足图书馆事业的需求。
在提到为读者公平公正服务时,亚洲五国的准则大多概括为“无论用户的年龄、公民身份、政治信仰、身心障碍、性别、教育水平、收入、移民及难民身份、婚姻状况、出生地、种族、宗教、性取向等,均应该向他们提供平等的服务”,几乎没有详细谈到针对个别群体提供平等服务。中国有56个民族,竟然没有提到保证少数民族读者平等利用图书馆资源和服务的权益,只有日本准则稍微提到图书馆应该保证向儿童提供服务,提倡儿童多参与阅读。在IFLA准则里,特别提出了“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应尊重所在国家的小语种族群,保障他们以自己的语言获取信息的权利”和“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应尊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确保这不会影响成人获取信息的权利”。亚洲国家在修订图书馆员道德准则的时候,应多考虑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权利。
亚洲五国的准则注重的是对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并没涉及读者的行为道德。笔者认为,图书馆员对读者与图书馆发生服务与被服务关系时的行为道德应该负有引导的责任,也属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范畴。图书馆员应该在培养读者的信息素养、提高读者获取资源服务能力的同时,培养读者在享受图书馆资源服务时应遵守伦理道德。IFLA准则就明确规定,“他们应向用户提倡信息使用过程中的伦理道德,以帮助杜绝剽窃或其他形式的信息滥用”。
在新的信息社会年代,一方面公众要求图书馆员不能透露读者信息,保护读者隐私;另一方面社会要求政府部门、行政机构和其他文化机构信息公开,提供社会透明度。在亚洲国家以往制定的准则只注重图书馆对读者数据的保密,而忽视了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应支持并参与信息公开,让公众能够监督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商业公司的运作。IFLA准则规定,“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还应认识到,揭露不当行为、腐败和犯罪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可以通过‘保护告密者’条款来保护因此而违犯信息保密法规者”。
虽然开放获取这个概念早在2001年就被提出,但是由于图书馆界一直以来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影响甚深,此概念在多数国家的图书馆员职业准则中未被提及。中国2002年制定的图书馆准则第5条“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传播”,虽然被程焕文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是法律问题,图书馆界一不小心捞过界了”[7],但这反映了作为向读者提供信息资源主体的图书馆很保守地遵循着保护创作者知识产权的原则。IFLA准则规定: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承认作者和其他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寻求确保其权利得到尊重的同时,图书馆应支持开放信息获取、开源和开放许可的原则,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有义务提倡文献信息在图书馆合理范围内不受知识产权限制。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应该倡导版权保护的期限性,超过保护期限的信息应对公众公开和免费;主动促成作者把作品开放存取,并及时有效地揭示给读者。随着开放存取政策和法律越来越完善,图书馆应该也相应地制定准则,规范图书馆员在推广和宣传开放资源时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同时要培养读者尊重创作者知识产权、合理合法使用开放存取资源的阅读道德。
亚洲五国的准则都侧重图书馆员的义务,完全忽略或不重视图书馆员的权利。当然,有一部分义务也是图书馆员的权利,如图书馆员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图书馆馆长对图书馆员工作的肯定、为图书馆员创造健康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提供培训的机会让图书馆员提高个人业务水平和个人价值,是图书馆馆长的义务,却是图书馆员的权利。IFLA准则有三条款目是保证图书馆员的权利:(1)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应反对因为年龄、国籍、政治信仰、身心障碍、性别、婚姻状况、籍贯、种族、宗教、性取向或者性别认同等原因,在聘用人员时有任何方面的歧视。(2)保障图书馆员获取就业机会平等,并努力推动图书馆员同工同酬同福利,保证图书馆员工获取报酬平等。(3)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工作者拥有在工作场所自由言论的权利,只要它不违反对用户的中立性原则。以上这些权利值得亚洲国家图书馆协会参考: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在规定图书馆员的义务的同时,也要保证他们的权利,只有在保障了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他们才能更好地遵循图书馆职业道德。
[1]刘国生.职业道德与法律[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35.
[2]日本図書館協会.図書館員の倫理綱領[EB/OL].[2013-05-13].http://www.jla.or.jp/library/gudeline/tabid/233/Default.aspx.
[3]韩国图书馆协会.韩国图书馆员道德准则[EB/OL].[2013-05-13].http://archive.ifla.org/faife/ethics/klacode.htm.
[4]新加坡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宣言[EB/OL].[2013-05-13].http://www.las.org.sg/LAS%20Statement%20of%20Ethical%20Principles.pdf.
[5]新加坡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宣言[EB/OL].[2013-05-13].http://www.ppm55.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69&Itemid=168.
[6]中国图书馆协会.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EB/OL].[2013-05-13].http://www.lsc.org.cn/CN/News/2006-04/EnableSite_ReadNews13633051143993600.html.
[7]程焕文.国际图联图书馆员与信息工作者道德规范(草案)[EB/OL].[2013-05-13].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78019f0102du9w.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