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飞雪 宋蔚姣
茶叶贸易自古以来就是中国政府的一项大的税收来源,它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可以与粮食、食盐等比肩。从宋代开始,政府榷茶以发放“茶引”来管理茶叶交易。
明清以来茶叶贸易因袭前代,由户部负责茶引数量和印引、放引,商人赴部领销或由产茶州县负责招商发引,征收课税。商人凭引到指定地茶场、园户买茶,在指定时间内、以规定数量卖茶。沿途设批验所或关卡验引之真伪、时间、数量。过关引票截角,卖茶后引票缴回所属地方或州县。地方和州县封送户部。引票一年一清。从明嘉靖始川茶又有引岸制度,规定各销售地区的商引数额,持引商人从采购到销售的口岸和路线均有明确规定,不准越岸经商和中途贩卖,政府得以严密控制茶商的活动。川茶贸易还将茶引分为边引和腹引,针对四川藏区、西藏、青海等地用于茶马互市交易的茶叶适用边引,于四川内地销售的茶叶适用腹引,他们各自有一套从茶叶生产、采摘、炮制、包装、采买、配发、道路、销售等方面的一系列规章规则和风俗习惯。民国初年,全国其他产茶区域放弃茶引制,唯有四川对这种有着封建性质的计划控制购销方式不放弃,继续发放茶引的变通形式——茶票,安排茶叶的产供销。
民国时期政府调整和改变茶叶贸易管理方式,但四川地区因其地缘政治和区域经济的特殊性,茶叶经营从茶引制到营业执照营业税方式经历了一个反复往来拉锯式的变通,才彻底放弃一千年来形成的茶叶贸易管理方式。茶票这种购销茶叶方式,实际上严重窒息了川茶的贸易,使民国时期四川地区茶业一蹶不振,加上政治动乱、军阀割据,川茶业更加举步维艰。
四川腹地茶叶运销贸易,在民国初年至3年(1914年),政府既豁免课税,还破除腹茶引岸制,任由茶商收购运输贩卖。民国《绵阳县志》记载“义和祥号于民国三年任岁领茶引二百张”[1],说明此时虽无税收,但仍需领票销售。民国4年(1915年)开始收茶税,至5年都属于破岸而有税收的时期。民国年间的《四川财政汇编》,从4年开始方有腹茶税收记录,其中4年又为民国1年至14年(1925年)有记录年份中税收最高的年份,说明当年腹茶茶叶购销虽破岸,但还算购销有据,税收有源,那是因为“茶税归厅征收”[2],既有税也应有票。
民国6年(1917年)至8年,恢复认岸制,省财政厅订立专章,规定年销腹茶票一万五千张。由各县征收局负责招商,所招之商称为“总商或裕商”,注册给照,按年承领本县茶票,或自营或分发散商。作为本县茶叶总经销,要向财政厅缴押岸银,才有领票配销资格,此时每票一张,征银一元五角。
民国9年(1920年)至13年,又破除腹茶引岸制度,仍由财政厅分发茶票,但任由茶商发卖,不再限定购销地点。 “八年,省议会提议:就场征税,任商自由贸易”[3]。茶叶税收随票在收购地就场征收。
民国腹地茶票为长方形,长29厘米,宽18厘米,玉扣纸印刷,四边黑色花纹框,中间印黑色文字。上栏梯形框内横书“腹地茶票”,像碑额题字,下面大块面是竖书正文:“四川财政厅 为给票配销事照得本省腹茶现奉 省长公署核定试办章程,商人配茶,但遵照定额缴完税项,即任其运赴腹境及外省各地销售,不加限制。除完茶税外,所有经过关卡,一概免收统捐。自应发给茶票配运,计每票壹张,配茶二包,每包连皮索共重天平秤伍拾伍斤,并发给印花实贴包面。每票征收茶税银壹元伍角,由产地征收局按数征收,批解财政厅核收,不得丝毫蒂欠。合行给票采配,为此票仰该茶商领执,遵照定章配运行销,不准茶与票离,致干究办须至票者”。(正文右起竖读,标点为笔者所加。)左边两列分别是民国年月日和干支运号票号,月日和票号使用时填,日月由墨迹手书,票号用墨戳盖票数号。
民国14年(1925年)至26年,开始再次恢复腹茶引岸制,转回使用严格控制腹茶产供销的政策方式,凡招商认岸商人,只有交足押岸银后方得经营茶业领取茶票。每票共缴银一元六角,每担一票,持赴所指产茶地方购配。茶与票不能分离,违则以私茶论罚。[4]
据民国《四川财政汇编》的记录,在四川地方军阀掌权的防区制(1925年—1935年)鼎盛时期,各自为政的防区军阀对地方经济握有实权,费用自收自支,征用或加征地方税收即成事实,省府所发腹地茶票的作用有限,往往形同虚设,让政府财政和商人经营都受伤害。“二十二年,川战结束,筠连等县,为二十一军防区,各商领财政厅茶票,往该地购茶,不生效力,须另领该地所发茶票,类似就场抽税,而所发茶票,仍财政厅名义,茶商已领省厅茶票,重受损失,亦莫如何也。”[5]
民国《四川财政汇编》记载说,“二十五年,省府特将票花改为四联,使票与花连,颜色花纹,一年一换,以杜重用流弊,城口、万源、广元等县,毗连陕鄂,又另制作外销票花,以利运销”。笔者所见有使用过的未填日月的腹地茶票,印章也不全,的确有简陋易伪不够规范的地方;直至当局有所控制、省府有所统筹后,才会有民国25年(1936年)的这次茶票形式的改头换面。
自民国27年始,“省府既准财政部咨属将茶税改办营业税。即令饬四川省营业税局拟定四川省茶业营业税征收规则,咨送财政部奉行政院指令修上备案,公布施行,同时通令各县,截至二十七年六月底止,撤销茶税,从七月一日起,改征营业税,由省营业税局统筹办理”[6]。至此,四川茶叶贸易才真正开始使用现代管理和经营方式,茶票不再行使经营和税收凭证的作用,从而结束了它发放使用的历史。
从四川腹地茶票的内容、形式,可归纳出四川腹茶的营销模式:
1.四川地方茶叶买卖从业,由本县征收局主管,其领票、交税、销售,皆注册存档有案可查,发票者为四川省财政厅。票与印花于清明前领取,票随茶行,当年销售使用当年缴回,若因故未能使用,有蒙受损失的风险。其经营者或为地方总商、裕商或为分销商。一县票额多少随政治和经济局势而变动。
2.川茶贸易的引岸制在民国一波三折,省政府在收与放之间摇摆,时而自由贸易,时而有引有岸,时而有引无岸。从县志来看一县之购买和销售地由于传统商路和实力所及实难有大变,腹茶一般都由相邻或相近县购销。
3.从民国6年起,凡有心经营本县本地茶叶贸易之商人,应缴押岸银才有可能获得经营权,押岸银数额各地因票额不同而异,由征收局收解缴财政,“外领照费二元”[7]。一县之票数和商家,一般要求恒定,但因时局和经营的原因,或有变动。商人承领后一般都要求包销包税。
4.茶税收缴,应有领票收和就场收两种,认岸时领票收取,破岸时就场收取。茶税为定额税,以一担茶为标准,从民国初年到民国26年因时代变迁和地域不同,有一两或一元、一元五角、一元六角、一元九角、四元等由低到高的记载。这些差异,或为茶票上的税收升值,或为地方军阀变相收取。民国初年至民国24年前实行的银本位制,以银价为折算单位收取各种赋税,所以茶票上税收以银计价征收。
5.统捐属于民国初年百货类税项,茶叶也在统捐所包括的范围内,税章规定“凡本省出产货物,于起运地收捐”,“其起运地无局卡者,即在经过第一局卡报征”[8],捐率定为值百抽2.5[9]。民国初年,当时的征收机关仅在州府等大地方设“百货统捐局”,嘉定百货统捐局也在其列,其下设分局、验卡。腹地茶票上有三个统捐分局或卡印,说明这批茶叶所经之地皆有局卡关验,盖戳证明征收统捐税,也有收征其它捐税之嫌。 “关卡由驻军之增设而益加多,类似捐税之机关,层出不已,匪惟捐率类多未遵定章,日趋繁重,抑且巧立名目,肆意诛求”[10]。而茶票上宣称的“除完茶税外,所有经过关卡,一概免收统捐”,不过是一句空话,根本得不到执行和认可。
6.一张茶票准运购标准为一担茶之重量,腹地茶叶一包55斤,两包一担,茶票的标准和茶叶的包装应为马匹运输而设。其他一担茶重量记载还有《长寿县志》记100斤,《万源县志》记120斤。超出100斤部分称为附茶或耗茶。虽说每一引票定额大致都为100斤,但依例还有适当恩准加量的附带茶,或根据茶叶在采购、运输、过称、包装过程中有损耗的原则,特别准许每引增耗茶若干斤不等。天平秤属民国初年衡制,100斤天平秤合160市斤,即80公斤。
7.茶票属于有价票据,按规矩应缴印花税,票面文字明确说明“发给印花实贴包面”。据记载实际粘贴印花的腹茶,印花税价都为银币八角,贴于茶包包面。 民国元年(1912年)北京民国政府公布施行《印花税法》13条,征税对象为契约、账簿、发货票、提货单等15种凭证和有价证券,第二年印就印花税票,开始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率大至是千分之一二。四川地区民国3年开始执行,凡物货在百元以上的,都按其价折算比例粘贴。
8. 腹地茶票一票印章少则四颗,多则八颗,不是征收局印就是统捐机关印,说明沿途所过之县都有关卡,县征收局应为其领事者,做征收批验检查之机关,也是验证茶叶运输路线的标志。过关截茶票一角,做已使用和批验标记,一般截去左上角,有一张左上和右下都截。
9. 手书骑缝,应在防伪。年月日随茶叶购销时填写,使用毛笔手书,所书数字大写、小写、简化字、筹制数间杂,签发极不规范和混乱,显示出新旧社会制度交替的时代特色。另有一张上文未提到茶票未填日月,印章也仅有四颗,当是管理不严密有疏漏之故。票号印戳盖成,使用大写。按川茶采购运销节气,一般收购于三月底四月初到本年九月上下。民国《筠连县志》说,“每年自清明前十日起,止至白露,均可采摘”。
注释:
[1][2]《中国地方志茶叶历史资料选辑》辑《绵阳县志》(1932年)卷三《茶法》。
[3]《中国地方志茶叶历史资料选辑》辑《续修筠连县志》(1948年)《茶法》。
[4][5]《中国地方志茶叶历史资料选辑》辑《蓬溪县志》(1935年)卷三《征榷篇·茶税》。
[6]民国《四川财政汇编》第九目《茶税》。
[7]《中国地方志茶叶历史资料选辑》辑《长寿县志》(1944年)卷三《茶法》。
[8][9][10]民国《四川财政汇编》第十目《统捐》。
作者单位:四川博物院(成都)
成都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