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可仙
贵航集团302医院心内科 贵州安顺 561000
赖诺普利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效应
赵可仙
贵航集团302医院心内科 贵州安顺 561000
目的:本文简要分析了赖诺普利氢氯噻嗪在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病症时的临床疗效。方法:选择我院自2013年2月--2014年6月期间入院接受治疗的高血压患者48人,采用随机分组的方法将患者平均划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人数24人。观察组患者采用赖诺普利氢氯噻嗪联合钙拮抗剂治疗,对照组患者采用赖诺普利联合钙拮抗剂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临床效果。结果:观察组患者在服用药物后的舒张压及收缩压数值下降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同时观察组患者的治疗总有效率95.83%(23/24)明显高于对照组75%(18/24),组间差异显著(P<0.05)。结论:应用赖诺普利氢氯噻嗪治疗高血压病症具有良好的临床疗效,患者安全度高,值得推广及使用。
赖诺普利氢氯噻嗪;原发性高血压;临床效应
对于高血压来讲,其是一种动脉压力不断升高多的周身慢性病症,合并症较多,是当前全世界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伴随着当前民众生活质量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高血压的发病概率也相应增长,并且向年轻化趋势发展。应用药物控制患者高血压是目前医学较为常用的治疗措施[1]。我院选择自2013年2月--2014年5月期间入院接受治疗的高血压患者48人,分别给予赖诺普利氢氯噻嗪及赖诺普利进行治疗,对比两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自2013年2月--2014年6月期间入院接受治疗的高血压患者48人,采用随机分组的方法将患者平均划分成观察组与对照组,每组人数24人。观察组中,共有男性患者11人,女性患者13人,患者最小年龄为50岁,最大年龄为86岁,平均年龄为63.4±3.7岁。对照组中,共有男性患者12人,女性患者12人,患者最小年龄为53岁,最大年龄为85岁,平均年龄为62.9±3.5岁。所有患者经临床检验确诊为高血压疾病,其中2例为继发性高血压。经统计学检验,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等一般资料方面无统计学差异(P>0.05),所以可以进行比较。
1.2 方法
两组患者都采取基础常规治疗,在此基础上,对照组患者给予赖诺普利联合钙拮抗剂治疗,患者每日服用10毫克,治疗时间约7-20天;观察组患者给予赖诺普利氢氯噻嗪片联合钙拮抗剂治疗,患者每日服用1片。所有患者都在早晨七点服用药物,治疗时间约7-20天。对患者的收缩压、舒张压、临床疗效等进行观察、记录[2]。
1.3 疗效判定标准
(1)显效:患者舒张压下降超过20mmHg或者下降数值超过10mmHg,数值处于正常范围内;(2)有效:患者收缩压下降数值超过30mmHg或者舒张压下降低10mmHg,同时数值处于正常范围内;(3)无效:收缩压及舒张压下降没有符合治疗标准。
1.4 统计学处理
所有结果均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 21.1进行分析与处理,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s)的形式表示,同时应用t值进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率(%)的形式表示,同时应用x2进行检验,组间差异以P<0.05表示具有统计学意义。
2.1 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收缩压与舒张压数值
经统计,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通过治疗后收缩压及舒张压数值都出现降低,其中,观察组患者的收缩压及舒张压数值下降幅度明显高于对照组,组间差异显著(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数值详见表1。
表1 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收缩压与舒张压数值比较
2.2 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
经统计,观察组患者中,显效患者人数20人,有效人数3人,无效人数1人(为继发性高血压患者),治疗总有效率为95.83%明显高于对照组患者治疗总有效率75%,组间差异显著(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数值详见表2。
表2 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对比
对于高血压疾病来讲,其是引发冠心病、脑卒中及死亡的关键因素。那么,怎样提高高血压的治疗效果就成为了医护人员需要深入探究的课题。赖诺普利药物是依那普利赖氨酸的衍生物,其功能在于可以将抑制血管紧张素转变成酶,进而阻断肾素-血管紧张素,实现降压的目的。另外,该药物还能够抑制血管的扩张。氢氯噻嗪具有排水降血容量的功效,将赖诺普利药物与氢氯噻嗪联合治疗高血压更具显著的疗效[4]。
[1]高德海.赖诺普利氢氯噻嗪片治疗高血压36例疗效观察[J].基层医学论坛,2013,(26):3456-3457.
[2]张薇.赖诺普利氢氯噻嗪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疗效观察[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13,23(2):6-8.
[3]李宾.赖诺普利氢氯噻嗪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120例疗效分析[J].辽宁医学院学报,2013,34(3):57-58.
[4]顾佳.赖诺普利氢氯噻嗪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观察[J].医学信息(下旬刊),2013,26(10):288.
R544.1
B
1009-6019(2014)10-027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