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研究

2014-06-09 06:18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研究课题组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助人市场经济诚信

《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研究》课题组

(中共铜陵市委党校,安徽 铜陵 244000)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与此同时,坑蒙拐骗、违法违纪现象频频出现;官场腐败、官商勾结事件时有耳闻;环境破坏、食品安全问题触目惊心。面对这些不和谐的“道德败坏”现象,正确理解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市场经济道德内涵,切实加强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道德水准的重要保障。

一、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主要理由

(一)道德规范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对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探讨,古已有之。但是,人们对市场经济和道德之间关系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市场经济是以“非道德”为前提的,它既不包含也不需要道德参与。著名哲学家休谟指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后人把休谟的这段话概括为:“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论出应该是。”[2]这里的“是”是指“事实判断”,这里的“应该是”是指“价值判断”,即“道德判断”。也就是说,纯事实的描述性说明是不能从中推导出做某事的价值标准。休谟在市场经济的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之间做了一刀切的逻辑区分。因此,这个命题也被称作“休谟的铡刀”[3]。另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前提的。因为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无法完全摆脱价值观念的影响,真正健全合理的市场经济,本身必定具有道德性。因此,人的任何认识和行为都离不开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与“应该是”具有不可分割性[4]。我们认为,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自己的道德基础或价值意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自它产生之日起,就蕴涵着特有的伦理道德倾向。我们很难想象,人类会选择一种“不道德”的经济生活方式;作为一种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必定有更为充分的“道德理由”作为其内在支撑。

(二)道德价值是市场发展的舆论支撑

市场经济不是一个完好的制度,但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制度。在经过两个世纪史无前例的经济增长,尤其是在苏联解体、中国转向市场经济之后,这个问题已经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市场经济要能够正常运行,就必须得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在道德价值上的认同;如果得不到认同,市场经济是难以得到发展的。比如,自秦汉以来,中国一直就有商品存在,到明清时,已经相当发达。嘉靖年间,全国民营铁产量达到45000吨,占当时世界第一位;仅广东一省的铁产量就达到27000吨,比英国1737年的18000吨还要多[5]。但是,中国的商人总是有自卑感,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与当时重义轻利的主流价值观相悖,商人的道德水平是受到全社会批评。因此,一旦商人取得成功,他就会买地成为乡绅。这就使得商业繁荣、城市发达之际,也往往是土地兼并之时,王朝倾覆之日。因此,历代帝王总是采取重农抑商政策,从而使得中国经济始终没能发展成为市场经济。而在欧洲,经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后,成功的商人成为上帝的选民,致富目的不再受到道德谴责。虽然文艺复兴以后,对市场经济进行道德批判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但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主流意识,这是市场经济在西方发展并取得极大成功的重要因素。

(三)道德健全是市场运作的重要基础

市场经济制度在西方取得的巨大成功,也是引导我们把的改革目标锁定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因。可是,我们在引进市场经济制度的时候,仅仅看到了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性,却不知道西方人在推进社会发展的时候,也是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也就是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道德教育,并且这两手配合的很好。但是,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时候,仅仅看到了西方重视制度建设这一个方面,就误以为只要把西方的制度搬过来,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事实上,有的制度在西方实行得很好,一搬到中国的时候,就变味了,就出现异体移植,水土不服的情况。在上海发生的安利退货风波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6]。同样的制度,在西方国家实行得非常好,在中国却难以实行。因此,没有道德维护,市场制度非常脆弱。只有在一个人人遵守规则的社会里,市场经济才能够高效发挥他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需要道德资源、道德价值的支持,缺少这一支持,市场经济是难以运转的。

二、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7]。要加强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必须准确把握市场经济道德的主要内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到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一)诚实守信

诚信是市场经济道德的核心,是交易双方实现双赢的关键,因此,诚信建设是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市场经济其他道德规范的基础。二手车市场所体现出的“柠檬原理”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8]。在二手车市场,卖方清楚自己车的真实性能和质量,为了将二手车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出售,他们常常不愿意告诉买方车的负面信息,这就使买方很难清楚地了解二手车的真实性能和质量。不过,买方可以了解到二手车的平均质量,买方就会根据这个平均质量来给出自己愿意出的车价。但是,二手车市场也有性能和质量比较好的车,这就出现了好车只能与次品车一样以同一均价出售的情况。如此一来,质量好的二手车车主就会觉得卖车不划算,于是退出了该市场,结果留在市场中二手车的平均质量随之下降。相应地,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也进一步下降,从而造成更多的质量稍好的车进一步退出市场,在极端的情况下,整个市场可能都会消失。正是卖者的不诚信,使得交易双方难以成交。因此,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民众诚信的培养,并十分重视信用制度建设,从而使得发达国家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的成本大大减少,加快了商品流通,促进了社会进步。

(二)自利不损人

自利不损人是市场经济中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基本道德要求。按照人的行为后果对人对己有利有害来区分,可以有四种组合,分别是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损己。从道德评价来看,损人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因此,我们可以将“损人利己”和“损人损己”排除在市场道德之外,市场道德只能在“利人利己”、“损己利人”之间产生了。在中国人看来,损己利人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但是,如果稍作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损己利人”的道德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分工生产、互利交换的经济规律相冲突的,是不道德的。

1.“损己利人”必然导致“损人利己”

所谓“无私利人”,就是指不求报酬地将自己的利益出让给别人。这对于出让利益的一方来说,当然就是以损己为代价的利人,也就是“损己利人”;但对接受利益一方来说,就是白白占有他人的利益,成了“损人利己”的人。损人利己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那个厉行“无私利人”道德原则的人,实际上成了制造或纵容他人成为“损人利己”的人。

2.“损己利人”必然导致“欺骗横行”

如果人们并不相信“损己利人”的道德,但只要社会提倡这种道德,并对损己利人道德的遵循者给予表彰或物质、地位迁升的奖励,就会鼓励一些人为了不可告人的利己目的去做出损己利人的事,并促使他人成为损人利己的不道德的人。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人“手拿道德大棒去劫持别人”,他们会以“无私利人”道德原则为手段,去批斗他人,要求别人损己利人,以达到自己损人利己的目的。历史上所有极权统治者,无不提倡无私利人或损己利人的道德,他们提倡这种道德的目的,无非是要求民众放弃或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满足统治者无限的私欲。

既然“损己利人”是不道德行为,因此,只能是“自利不损人”才是市场经济下经济交往中唯一符合道德的行为。因此,市场经济下我们反对的不是“自利”,而是“损人”。

(三)舍己助人

不损人是市场经济道德的基本准则。这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建立在经济人对等的基础上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强者与弱者的区别处处存在,他们的能力是不对等的。造成这种不对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体质条件、天灾人祸、生理差别等原因,都可能使人暂时或永远失去自主生存能力,这些失去或缺乏自主生存能力的人,与其他具有自主生存能力的个人之间就形成一种不对等的经济关系。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人道救助,这就需要人们具有“舍己助人”的精神和行动。舍己助人有着自己特定含义。

1.“舍己助人”不是“损己利人”

“损己利人”表示的是具有自主生存能力的、平等的经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无偿转移,其中“损己”表示减少自己的利益,“利人”表示增加他人的利益,自己“损己利人”行为必然导致别人“损人利己”的行为发生,所以是不道德的行为。“助人”表示的是在人们生存能力不平等的人际关系中,救助或扶助他人恢复生存能力。在这种关系中,救助者以有限的利益奉献,使别人得到救助或扶助,甚至获得了无限的生命价值,因而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其中,助人所舍弃或奉献的经济利益是在助人过程中消耗的费用,即用于救助活动的费用,被救者因此获得了生命或自主生存能力,并未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不可能造成损己利人的后果。

2.“舍己助人”的本质是珍爱生命

“助人”是伦理学的核心理念,其本质是珍爱和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在专制社会里,统治者为了一己私利,视老百姓的生命如粪土。因此,整个社会都弥漫着对生命的漠视。我们很难想象,在一个“命比纸薄”的社会里,能够形成“舍己助人”的良好氛围。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表明: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人们也越来越对生命发自内心的尊重,“舍己助人”的道德行为也越来越蔚然成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形成,尊重生命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动。

3.舍己是手段,助人是目的

助人并不是无代价,这个代价就是舍己。所谓“舍己”,并非要求助人者牺牲自己的生命,而只具有"甘冒生命危险"的含义。当然,甘冒风险救人就存在牺牲的可能性。对牺牲者予以表彰和哀悼是理所当然的。但在道德宣传中,不能把“不怕牺牲”或“不怕死”作为评价救人模范人物的首要标准,而应当把救助成功作为评价的首要标准;应该鼓励人们舍己助人,更应该鼓励人们在平时要学好救人的知识和本领,在救人时应当勇敢、机智、冷静、沉着,尽可能减少死亡的风险,以达到自己活着并能救活别人的目的。

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重要路径

(一)自主选择是市场经济道德形成的基本力量

市场经济的道德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这一点是与计划经济时期道德的形成机制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了维护以单一公有制和行政性计划管理为主要特征的经济运行体制,需要建立以“大公无私、集体主义”为核心的所谓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种道德体系与人的“自利”本性是相违背的,只能通过强制的“灌输”才能被社会成员被动接受。而市场经济的道德却是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结果。当然,选择的过程是漫长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交易双方互不信任,且都采取损人利己的策略,最后导致对双方都不利“囚徒困境”大量出现。这一过程可以用下表来说明(见表1)。

表1 交易双方博弈的四种可能性

假定甲是一名生产商,乙是销售商,甲乙双方互为博弈对手,会出现以下4种博弈的可能性:第一,双方都讲诚信,甲按约交货,乙按约付款,各得其所,每人得到的效用都是10;第二,甲诚信而乙不诚信,甲交了货而乙不付款,那么乙可以获得自己的最大利益,得 15,而甲吃亏了,得-10;第三,甲不诚信而乙诚信,即甲收了钱而不发货,则甲的利益实现了最大化,得 15,而乙吃亏,得-10;第四,甲乙双方互不信任,也互不守信,生意泡汤了,各自的效用都为0。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甲乙双方都希望对方讲诚信,而自己则不愿意讲诚信,因为只有在不诚信的时候才有机会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讲诚信的人则很有可能吃亏。于是,合理的结果必然是:双方都选择不诚信,出现第四种博弈结果。这个结果很糟糕,因为双方的综合效用为0,是所有选择中最差的。交易双方之所以会出现互不诚信的结果,是因为甲和乙都无法根据这一次的博弈结果再组织一次博弈。反过来,如果这种博弈是重复、连续进行的,也就是甲、乙约定的是长期合作关系,那么无论是甲还是乙都不会为了占一次便宜而牺牲掉继续合作、长期获利的机会,双方都会选择诚信与合作。

由此可见,要想使诚信成为博弈者的主动选择,关键是要把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并且双方都能着眼于长远利益,克服侥幸的心理,他们才可能走出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是长期选择的结果。最初,人跟动物一样,是在野蛮争斗的“丛林规则”中生存。后来,通过重复博弈和长期学习,人们意识到道德的重要性,并最终把道德秩序建立起来。

(二)道德教育是道德形成的基本途径

我们说市场经济道德是人类自我选择的结果,不是灌输的结果,并不是说,人们不需要学习。实际上,人们在反复试错中不断选择,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件事都进行试错。因此,通过学习前人、别人的经验来提高自己的道德理解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学习离不开教育,但“教育”和“灌输”是有本质的区别。所谓“道德教育”,是指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以关注个体生命为基点的道德影响活动;而道德灌输是指无视人的生命,与人的生活相脱节的一种道德说教。正如美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所指出的:“从道德上讲,任何道德原则都要求社会本身尊重个人的自律和自由。一般地说,道德要求社会公正地对待个人,并且不要忘记,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好的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道德是为了人而产生,但不是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存在。”[9]

要使道德教育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关键就是要找到教育的合理途径。从伦理方法来说,最重要的教育就是要培养人“推己及人”的道德修炼方法。所谓推己及人,就是孔子所说的“仁之方”(见表2)。

表2 “仁之方”的内容

孔子提出“仁之方”,就是肯定道德起源于个体理性做出的价值判断,或者说是个人选择的最佳和谐的生活方式。因为只有和谐的生活方式,才能避免人与人之间的冲突,避免人与人之间陷入战争状态,这是实现个人与他人互利合作的最佳途径。“仁之方”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自爱是前提

孔子所说的“爱人”,并不仅仅意味着爱他人,同时也意味着爱自己。而且,爱己应是爱人的前提。《荀子·子道篇》中,记载了孔子与其三个著名弟子子路、子贡、颜渊一次对话[10]:子路入。子曰:由,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路对曰:知者使人知己,仁者使人爱己。子曰:可谓士矣。子贡入。子曰:赐,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贡对曰:知者知人,仁者爱人。子曰:可谓士君子矣。颜渊入。子曰:回,知者若何?仁者若何?颜渊对曰:知者自知,仁者自爱。子曰:可以明君子矣。在这里,孔子把知人爱人看得比为人所知和为人所爱重要,把自知和自爱又看得比知人和爱人重要。在孔子看来,只有懂得爱自己,才晓得爱他人;反之,不知自爱者,亦难知所谓爱人之义。诚如马克思所说,“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11]

2.爱人是根本

所谓 “爱人”, 就是承认 “人我一样”、“己他相同”,把别人当人看。这是“仁”的基础内容,也是现代社会“平等”价值观的核心理念。因此,肯定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就是要把爱人作为根本。

3.自制是关键

自利是道德存在的前提条件、最终目的和稳固支撑,正如马克思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12]但是,实践一再告诉人们,一味追求个人利益会引起各种社会问题,激化社会矛盾,于人、于己不仅无益,而且十分有害。所以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多怨。”[13]因此,要使“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真正落到实处,行为人具有“自制”精神是关键,因此,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不能妨碍别人的利益,这就是“自利不损人”。

(三)法治建设是道德形成的重要保障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不用法律来防恶,致善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加强法治建设,是道德维护的必然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进全体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14]。“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15]其要义有三点:

1.切实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什么是产权?简单地说,就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是一种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在一个合理形态的社会里,财产的所有者都是期望产权得以保护,否则就会陷入“贫困陷阱”。而在贫困陷阱的国家里,永远不可能达到道德良好的状态。因此,保护产权是一个政权维护道德的首要问题。

2.切实维护公民自由平等

财产的最初所有者通常不是能给其带来最大价值的人,自愿交易可以使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从而使合作双赢成为可能。因此,市场经济道德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这是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道德的根本区别。自然经济道德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而市场经济道德的基础是平等。商品交换离不开经济权利和地位平等,商品所有者经济地位独立与平等是进行商品交换的前提,只有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商品交换才能完成。因此,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16]

3.切实保证许诺得到履行

也就是人要言而有信。人类的大部分合作都以言辞表示开始,以行动(履约)结束。如果人们言而无信,就不可能有合作的行动,人类的进步也就没有可能。因此,对言而无信的行为进行惩戒,是市场经济下法律维护道德的主要任务。

[1][英]大卫·休漠.人性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9-510.

[2]周晓亮.休谟及其人性哲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251.

[3]王晓林.经济学:实证的抑或规范的? [J].读书,1998,(6):92.

[4]张 雄.市场经济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思想溯源及其现实构建[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1997,(12):49.

[5]彭雨新,汤明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603-608.

[6]陆 震.安利退货风波的背后[J].社会,1998,(1):11-13.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610.

[8][美]乔治·阿克洛夫.“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J].经济导刊,2001,(6):1-8.

[9](美)威廉·K·法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247.

[10]蒋南华,罗书勤,杨寒清.荀子全译[M].贵阳:贵州出版集团,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513,333.

[1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514.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9.

[13]杨伯峻.论语译注(简体字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6:41,159.

[14][15][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48,199.

[16]马克思.资本论(第 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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