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闻报道中媒体伦理失范问题

2014-06-07 05:50张安定
中国地市报人 2014年6期
关键词:道德修养法律意识新闻媒体

□张安定

(东莞日报社,广东 东莞 523000)

试析新闻报道中媒体伦理失范问题

□张安定

(东莞日报社,广东 东莞 523000)

全媒体时代的来临标志着传播速度的快捷和信息资讯的发达,人们在享受新闻“无死角”直观便捷的同时,报道过程中凸显出来的媒体伦理失范问题也被高度关注。媒体伦理失范,究其原因,主要与法制建设、新闻环境和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监督体系和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已是刻不容缓,应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应对。

新闻报道 媒体伦理 失范 从业人员

当前,资讯的传播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时代,新闻报道的方式随着自媒体的产生和更迭,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包罗万象的信息量,在不受限制的时间和空间内交互传递,门槛的降低考验着新闻媒体行业的基本操守和应变能力。

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

(一)相关制度建设滞后

新闻为真相而生,这是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能。经历了依附政治的体制内生存,现如今的新闻媒体面临着到市场中求发展的全新环境,思想观念的冲击是必然的。我们往往将媒体伦理陷入困境的主因归结于道德的缺失,但是,道德首先受限于制度。我国现行的涉及新闻传播伦理的制度缺乏职业特色,尚未建立起良性的体制机制。首先,《新闻法》迟迟未见出台,利益各方的关系和各自的权责没有明确的规范,界限十分模糊;其次,现有的规章制度多半是由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媒体根据需求自身制定,要么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要么主观性过强,缺乏约束力,完全无力应对各种失范的行为。

(二)新闻媒体环境的影响

市场经济环境下,广大的受众即是决定新闻媒体生存和发展的“市场”,媒介机构则是“生产制造商”。买卖关系要求新闻媒体必须通过大量报道吸引受众的眼球,从而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这种主动适应环境的态度固然重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当下的不少新闻媒体在追求轰动效应的同时,将利益排在了最为重要的位置,侵犯隐私、乱加评价、不当报道、有偿新闻等迎合受众的讨好手段使得其本应承载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已然消耗殆尽。这显然既不利于新闻媒体自身的成长,于整个文化市场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

(三)新闻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资讯的发达必然要求新闻机构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此外,各种新型媒体的诞生,吸引了更多的人投身于新闻事业。行业的门槛由此降低,尽管队伍的壮大为活跃新闻事业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水平的良莠不齐所带来的问题也让人们始料不及,部分从业人员只是为受众提供感官上的享受,新闻报道往往成为猎奇和曝光的手段。他们缺乏新闻媒体的操作规范,甚至不了解新闻构成的基本常识,知识储备的有限,必然造成他们认识水平的局限性,既不可能对新闻的重要性产生正确的看法,更无法理解新闻传播的引领意义,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闻行业朝良性方向发展。

规避新闻报道中媒体伦理失范的方法

(一)健全制度法规

正如哈耶克所说,“真正的问题不在于人类是否由自私的动机所左右,而在于要找到一套制度,从而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和决定其普遍行为的动机,尽可能地为满足他人的需要贡献力量”。因此,规避新闻报道中的媒体伦理失范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高度的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

首先,完善制度。当前,针对已经出现的失范现象,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比如,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部门早在2009年联合声明,将严肃查处新闻从业人员违反从业规定和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这些规定客观上提升了人们对于失范行为的认识,也为新闻媒体机构的外在发展提供了相对正常的环境。

其次,加强立法。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性文件的强制力是十分有限的,《新闻法》的制定和出台是大势所趋,各种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在探索中不断更进,尤其是要注意的是,无论民间还是政府都要意识到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从观念上接受并理解法律之于新闻媒体发展的重大作用——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新闻媒体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构建公众监督的控制体系

控制体系,就是公众通过合作,监督新闻媒体的各项活动,使其受到约束,继而规范自身的行为。这里的公众范围很广,既包括受众,其他诸如政府及相关部门、媒体自身、学者等也应涵盖在内。诚然,刚性的制度法规对于某些失范问题的解决干脆有力,但是,应该看到,新闻媒体的导向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干预和控制,会使得受众始终游离于社会之外,这显然不利于加强并整合社会资源。

事实上,在当下新闻媒体迎合受众的环境下,受众本身对媒体的职业行为进行制约的主观诉求是较为强烈的。基于此,首先要发掘潜在的能够实现相互制衡的利益体,然后进行规划组合,发挥其在媒体行业内的督促作用,加大其在业界的影响力和权威性,通过行政手段,赋予这些集体或者协会更多的权利,增强其处理“失范行为”的能力,使监督上升到与机制的建设并轨。相应地,公众在监督的过程中,监督的最终结果不能仅仅停留在“处而不理、悬而不决”的表层,而是要“具备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准法律约束力”。

(三)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养

说到底,新闻报道中的媒体失范行为都是由人造成的,从采编到筛选再到传播,每一步都与记者的职业素养密切关联。具体而言,职业素养包含职业能力、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三个方面。职业能力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基本功”,指的是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积极采编、专业撰写。法律意识是新闻从业人员的“护身符”,是指他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取信息,同时,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不能以牺牲他人的权利谋求意想不到的新闻效果,唯有如此,才能使社会秩序井然,从而巩固社会的稳定。道德修养是新闻从业人员的“真精神”,指的是要对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相关的人和事,做到真正的尊重和维护,尽量避免二次伤害。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职业素养是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的前提;法律意识是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保证;道德修养是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的体现,缺一不可。

新闻媒体是通过新闻报道,对受众进行正面导向的舆论宣传,作为上层建筑的构成部分,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个愤世嫉俗、唯利是图、蛊惑民心的媒体,最终会制造出像自己一样卑劣的民众。塑造共和国未来的力量掌握在未来的新闻记者手中”。因此,对于媒体伦理失范的问题,各方均要给予高度重视。既要有行业内部的自觉自省,又要法制体系和公众监督体系双管齐下,筑起牢固的保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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