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洋萍,肖勇光
(1.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410128;2.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长沙410007)
虽然目前我国一些园区已引进一些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了一些投融资服务,但现行园区为企业提供的投融资服务仍存在以下“短腿现象”。
目前进入园区的金融服务机构还较少,一些银行虽然与园区企业也有所业务往来,但没有在园区设点,审批程序繁多,效率不高;此外,目前园区还没有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而小额贷款公司对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较大,这些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各种信贷资金对园区企业的投放;在中介服务机构上,缺少市场信誉良好、竞争实力强的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在上市等投融资业务上难以在区内获得迅速、便利、快捷的优质、高效中介服务。另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融资租赁、典当等新型金融元素都比较缺失。金融服务机构主体缺少是园区企业融资渠道不通畅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行园区金融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仅停留在单一的服务模式上,如对银行来说,主要提供传统的信贷服务;对中介机构来说,仅提供一些简单的审计、法律事务咨询等服务。园区金融机构的服务模式缺乏主动性和系统性,处于一种比较零散的状态。从而造成园区投融资总体规模偏小,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无法进行大手笔、大规模的资本运作,抑制了园区投融资体系的快速发展。
现行园区金融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非常单一,如在间接融资中,银行对于园区企业的贷款申请,主要停留在园区企业能否提供抵质押物上,非常看重企业的“硬”资产(如固定资产等),而较少考虑园区企业的“软资产”(如信用、专利技
针对我国现行园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存在的金融服务主体缺失、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产品单一等问题,要进一步从整体上推进园区投融资体系建设,应大力推动通过“政府、银行、担保、风投(基金)、企业”多方联动,整合多方资源,搭建金融服务平台。
高新园区可以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或另行组建一个高新区“金融服务平台”,组建方式以园区管委会为主,同时吸纳社会资源进入到金融服务平台,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组建,按市场化运作机制运行,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具体见图1:
图1 园区金融服务平台服务功能
现行一些高新园区应积极与银行探讨达成战略合作,推进银行在高新园区设立支行。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深化以下工作:
2.2.1 建立新机制
高新科技支行在机构设置、审贷机制、不良资产比例、风险控制、内部考核等方面较传统商业银行取得较大突破;建立独特的营销运营及风险补偿机制,适当放宽对园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开辟生园区中小企业信贷“绿色通道”,加大对拥有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2.2.2 推出新产品
推出针对高新园区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产品订单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股东担保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另外,高新科技支行应为一些微小企业、园区个体工商户等不断推出创新性的微型金融产品,满足微型客户的融资需求。
2.2.3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高新园区与银行共同出资成立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弥补高新科技支行为园区中小企业贷款可能发生的信贷损失,从而鼓励银行向更多的园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进一步完善高新园区现行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园区政府应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加大力度引进市场信誉良好、竞争实力强的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管理咨询公司等,为园区企业在上市等投融资业务上获得快捷、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
2.4.1 建设理念
将金融服务超市打造成一个集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证券、保险、风险投资、融资租赁、典当、担保、信托、短期融资票据等众多金融投资产品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大市场,为高新园区中小企业和各类金融机构搭建相互交流对接,促进资本与项目合作的平台。有效改善融资市场长期存在的融资产品分散、投融资信息不对称、融资周期长、融资成本高等众多困扰小企业发展的难题,为广大园区中小企业创造与融资市场所有融资产品直接面对面接触洽谈的机会。
2.4.2 具体做法
以集中金融投融资产品、对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置信息服务区(网上金融超市)、债权融资区、股权融资区、改制上市区、项目申报区等窗口,每个服务窗口均由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境内外金融机构直接与项目单位进行合作洽谈。
2.5.1 种子引导基金
在高新园区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基础上,邀请社会其他机构、园区高新企业出资创立种子引导基金。种子引导基金将为入股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方式为担保基金逐步到位,即在发生具体贷款业务时,种子引导基金将向银行缴存企业贷款额度的10%作为保证金,若出险由种子引导基金进行代偿。融资企业向种子引导基金提供反担保,管委会为企业通过种子引导基金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及其他一些支持政策,种子引导基金争取每年为20家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同时,种子引导基金还将与社会其他风投机构一起对园区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5.2 企业成长基金
在高新园区政府出资引导下,邀请园区内外的投资公司成立企业成长基金。企业成长基金的投资对象必须是园区企业;政府引导出资额占天使基金总额10%—20%(争取部、省、市的资金支持),其余部分向民间定向募集;运作期内,政府出资不参与分红;基金期满后,如果发生亏损,可用政府出资部分进行弥补;对于成长基金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分红所得税,省、市实得部分予以全额返还;对成长基金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从贷款贴息、配套融资、创业辅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目前,我国一些高新园区已为企业引进了一些创投、风投机构。高新园区应继续从以下方面推动风险投资业发展:
2.6.1 建立企业投融资资源库
一是建立融资需求企业资源库,摸清园区内需要股权融资的企业情况;二是建立投资机构、基金资源库,把在园区注册、在园区投资的投资机构以及湖南股权投资协会的会员等投资机构进行充分整合;三是利用网站、媒体,及时发布需要股权融资的企业和投资机构的相关信息。
2.6.2 引导风投机构投向初创企业
选择5—10家投资机构重点投向初创型园区科技中小企业,担当种子基金功能,并给予重点引导和扶持。
3.1.1 运用引导资金
政府对高新园区企业的直接支持转向以间接支持为主;指令性、计划性资助转向引导性资助;直接出资转向通过环境建设进行间接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性引导资金的投入作用,拓宽金融合作渠道,如设立种子引导基金等。依靠市场力量,充分运用创业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提高初创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1.2 提高技术投入效率
在充分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运用市场资源配置和市场运行机制,建立多渠道、多元化、市场化的全社会参与的科技投入体系;通过“金融服务超市”“种子引导基金”等,将产业技术专家、企业家、金融机构充分整合,发挥各自优势,引导、激励社会资金和企业投入到技术创新活动中。
3.1.3 加大力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财政出资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成果持有人加速成果转化。建立政府科技基金申报、使用与监管机制,推动项目培育和配套支持。
(2)通过资金配套、贷款贴息等措施鼓励企业联合进行科研开发。具体来讲,对企业联合的科研开发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科研项目开发配套资金,给予企业投入到联合科研开发经费适当的贷款贴息和其他优惠政策。
3.2.1 确定试点险种
可考虑由各省科技厅、省保监局、高新区园区管委会共同推动,保险公司、科研机构和园区企业共同参与,以高新科技为重点,同时深入研究研发设备保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产品研发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研发人员团体意外险等,结合园区产业现状与园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推出高新科技险种组合。
3.2.2 制定试点方案
联合资质可靠、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进行调研摸底,形成调研报告,分析企业需求和风险点,制订具体方案。
3.2.3 财政专项支持高新科技保险
一是通过补贴保费支持参保科技保险的高新园区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二是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支持提供高新科技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实际发生的高新科技保险赔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3.3.1 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作用
针对目前园区企业普遍融资难的现状,尽快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园区管委会可参股、控股一些担保公司,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力度支持担保机构(如给予并提高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贴等),鼓励它们为园区企业多提供各样担保服务。
3.3.2 因地制宜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作用
积极筹备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提高园区中小企业(包括针对企业管理层、员工、园区个体工商户等)贷款的可得性,扩大融资范围、实现资本的投资增值。
由高新区政府牵头充分整合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所、技术产权交易所等资源,为创业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产权、股权转让、科技咨询等服务,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小企业融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培育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与信托公司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企业甚至个人的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利用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开发针对不同层次的特色理财服务,为高新园区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型信托产品如结构化信托产品、产权交易市场投资基金、售后回租信托、收益权买断信托、应收债权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期货私募信托、物业收益权信托等。发挥园区管委会的组织优势,为园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咨询、培训、服务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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