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更应该戴“口罩”

2014-06-04 17:37段匡
中国经济报告 2014年6期
关键词:口罩环境保护利益

段匡

最近,大气污染严重,常常是雾霾蔽日,普通民众只好用戴口罩作为一种自我防护的手段。虽然憋气,且不知能够过滤多少PM2.5,但这毕竟是老百姓唯一的可选之策。问题是要想取得更好的效果,谁更应该戴上“口罩”?

为何要戴上“口罩”

人们认识口罩通常是从医院开始,为了避免交叉感染,医生从保护自己、防止再感染他人的角度戴上口罩,这成为医院的规则。口罩的第一功能是为了罩住病菌不让其扩散;其次,是为了用口罩将病菌隔离在外,预防可能受到的感染。这里我们首先注意到:患有疾病的人自觉戴上口罩,是防止疾病传染的最佳做法。笔者这里只是借用口罩说事,预防疾病感染还有很多手段,但仅就戴口罩而言,显然最有效果的是由患者自觉戴用。那么回到预防大气污染的话题来看,能不能给产生、造成污染的源头戴上“口罩”,就成了我们解决问题的重点。

但是,寄希望于几十年来唯GDP至上的人们自觉戴上“笼头”显然不可能,这次修改以后的环境保护法请出的“尚方宝剑”是严罚、重罚。这到底管不管用呢?这里存在处罚是否到位、是否及时、是否能够震慑后来者等一系列问题。惩罚的对象是已经造成污染后果的人,而要解决环境问题,不能单靠事后治理,重点在于事先预防。最近公布的一些环境信息,包括大气、水、土壤这些人类赖以生存、必不可少的环境资源,其被污染程度之严重已经不单单表现为触目惊心的数据,而是人们亲身感受并难以接受的现实。因此,对国人来讲,今天有重新认识“环境利益”的必要。

最大亮点:“公益诉讼”入法

前不久修订出台的《环保法》第6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问题是如何考核、如何监督,如何履行相应职责,这些还有待相应的配套制度去完善。我们决不能重蹈覆辙,让环境保护法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在以上必然由政府主导的措施之外﹐还有一条是必须存在的﹐那就是“公众参与制度”。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终于被写入了环保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次修订的环保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还有很多,遗憾的是属于宣言式的规定比较多,今后如何具体实施还有待其他制度跟进。

应该说本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幅度较大,很多已经呼吁很久的社会需求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但要真正落实,还有待政府理念的修正。长期以来,我们的政府扮演的是无所不能的角色,为此,民众也对政府抱有过高的希望。但是,现今我们面对的环境问题已经不是单靠政府就能解决的。环境利益和每个民众生死攸关,如何考量也不再是个别领导人物或者某些利益团体能够左右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已经不是简单的工业化产物,而是由此形成的一个与政府以及你、我、他都相关的问题链接。

传统上人们认识到的通常是制造业工厂是污染的万恶之源,殊不知,今天的污染已经从固定源转为“固定+移动”,且固定源好治理,移动源治理则相对困难。工业化生产的结果,就是我们今天的生活方式:大规模生产、大规模消费、大规模废弃。人们是否想过,现代人追求的这种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就是今天以及未来环境污染的最大成因?

笔者绝非清教徒,只是追求一切都要讲个限度。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提倡的自由,在认识必然性的前提下所应追求的理性自由。今天,已经不能简单地将保护环境定义为治理污染,而是要减轻大自然的负荷,寻求地球资源给予人类活动的限度,以遵守这种限度为人类的行为准则。这是每一级政府、每一个企业乃至每一个人都应该遵循的。当然,这是最高理念,实施起来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重在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发挥政府的正确引导作用,动员最广大的民众投入到环境治理中去。通过让民众知道、感受自身权利、义务、利益的所在,由此来安排我们今后的可持续发展。

譬如,以垃圾污染来说,要减少垃圾焚烧的毒性,目前较为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分类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的比例,减少焚烧量。要给予焚烧厂更高的防护水平,增加的成本就让废弃物的主人来承担。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把这本账都告诉民众。与其逼迫人们以“散步”方式表达对建设垃圾焚烧厂的不同意见,不如开通所有可以打开的通道,让那些带有个人私利、感情色彩的诉求回归理性。对于这些涉及公众利益衡量和冲突的事情,不是简单地由几个领导拍板决定,而是让大家参与进来,在法制的框架下博弈。在这方面,多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教训,能够使我们变得聪明起来。

在各种发展方式被束缚进新的轨道之前,用什么来抑制一些地方政府和资本的结合?这就需要公众参与。曾经有过的一个尝试,就是2005年北京的圆明园工程听证会。这只是一个小项目﹐两三千万元的投资﹐争论的问题仅仅是该不该在湖底铺膜。但它唯一的意义﹐就是第一次全过程公开展示给大家看——矛盾是可以这样解决的﹐和谐是可以这样建立的﹐民主与法治是可以这样进行的。“邻避效应”(Not in My Back Yard)不能被误读,公众是环境问题的最大利益相关者,环境对于他们意味着健康和财产等切身的利益。不能把有关环境污染的利益之争简单地视为“此利益”和“他利益”之争,而是要考虑,哪个利益更为优先、更为接近公共的利益,生命健康利益和经济利益哪个更重要。

当然,这并不等于一切都由公众说了算,而是要创造一种机制﹐让包括公众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方在法律框架下博弈。这既能补充行政监管之不足,也能遏制权力和资本相结合而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一种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就是一种能把在“上街”和“下跪”两个极端间摇摆的社会行为纳入理性﹑建设性轨道的机制。

这一机制的起点就是环境信息公开,通过公众参与,直到诉之以公益诉讼。这些规定过去并非全无,只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高了立法的层次,创造了一个更为广泛的法律空间﹐为今后环境利益的博弈提供了法治保障。

寻找“永恒的价值观”

今天我们面临的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局部的、个别的问题,而是具有连锁性,全局性的人类与自然生态共生的课题。上世纪末,可再生能源发展却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如果轻易地认为能从植物中获取燃料,那就很容易导致发达国家的能源供给与贫穷国家的居民填饱肚皮之间的土地争夺,这是一个让人发抖的可怕场面。

为此,生态环境保护本身就是内部矛盾的综合体,环境政策究竟在何种层次上落户,本身就是人类自身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今天,国家机器是最终也是唯一的可以对各种利益进行调整的力量,但人们必须承认,政府并没有完全以聪明和公正的方式发挥这一作用。各国经验告诉我们,环境理念不是单纯通过国家的万能权力产生的,而是在国家主管机构和公众参与、舆论监督的共同制约下滋生的。

这就是人们期待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意义所在。尽管如此,仅凭一纸立法而欠缺有效的执行手段,环境保护的目的还是难以实现。为此,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仅仅是迈出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制定或修订更为具体的各类环境保护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并力行之。

美国著名生态学家和环境保护主义的先驱奥尔多·利奥波德说:“人们不断地回到起点,以重新开始寻找那些永恒的价值观。”对于每个地球人而言,“永恒的价值观”就是人类最终的目的地。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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