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

2014-06-02 07:39:06杭州市检察学会课题组
关键词:金融交易创新型信用

杭州市检察学会课题组

(杭州市检察学会,浙江杭州310014)

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

杭州市检察学会课题组

(杭州市检察学会,浙江杭州310014)

创新型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创新型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群体中的弱者,融资难、担保难是制约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为此,建立完善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

创新;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模式

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或以其为主要出资人),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基金),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专门化的信用保证,它是信用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或资金)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种手段和措施。该担保机制旨在以信用保证为基本形式,在银行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之间建立固定规模的联系,以图解决前者惧贷缩贷、后者难贷无贷的两难情势。经过多年开拓,我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经初具规模,在局部地区甚至能够实现短期内缓解当地为数众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钱荒”的艰难处境。然而,信用担保行业种种新问题也在源源不断地暴露出来,由此给信贷融资行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在经历着蜕变重生的考验。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建立以银监部门为主导的信用担保行业监管体系;有的认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优化信用担保体系结构,建立健全的信用担保立法规范;还有学者认为应建立合理的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以促使我国的担保业健康发展。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关理论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界定。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一个企业规模形态相对且模糊的概念,是指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一些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迄今为止,国际上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界定标准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这一概念的理解,重点应该把握两点:第一,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第二,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划分标准是随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调整的。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各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基本上分为两种:定量和定性。目前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采用定量标准,表1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表1 一些国家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目前,我国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界定采取定量标准,并且是复合量标准,不仅规定雇员人数,还包括年营业额、行业所在类型等(见表2)。2003年我国公布了《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该规定的出台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础。新的划分标准主要应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领域,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表2 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2003年开始实行)

(二)信用担保的本质和属性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

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各国都确认了信用担保的功能,但是,法律规范并没有涉及到第三方担保的动机、原因。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动机、原因需要从经济学、社会学角度寻找答案。之所以说信用担保是具有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是因为:

1.原始的担保行为是基于亲缘和地缘关系的人格关系、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或是基于人格关系、人身关系的政治活动和军事斗争行为。

2.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后,人格化依然是担保关系主要内容的组成部分。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担保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后,人格化依然是担保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主要是指:提供担保是担保方对被担保方信用和人格品质的认可;在信用关系上被担保方依附于担保方;担保方有对担保申请方进行道德、社会关系、财产、经营管理能力等进行审查、评估、评价的权利和义务。

3.人格化是担保关系的关键性因素。无论是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对于交易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往往是支配物质财富的人。

因此,担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信用问题,更深一层讲应该是利害、信任的关系。担保关系是信用地位不平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支配与被支配关系的集中体现,人格化是信用担保产生和发生作用的基础。因此,信用担保的本质就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基本框架

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结构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部分:

1.政策法规。主要指用法律形式明确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业务性质、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等内容,涉及政府的经济政策、金融政策和信用政策。

2.机构组成。包括国家、省市、地方三级机构,并把互助担保与商业担保作为信用担保的补充。

3.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社会募集、会员保证金、土地及资产、国内外捐赠等。

4.职能与业务。以担保为主要业务,同时从事与担保相关的资信评估、被担保资产的追偿。担保业务包括:担保、反担保的再担保业务。

5.对象与种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试点初期以短期银行贷款担保为主。

6.协作银行、担保资金与收费。选择资信度高和有积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协作对象,以合同方式确定保证责任、责任比例、放大倍数、资信评估等协作事项。担保资金一般专户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库券等。担保收费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7.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采取协定放大倍数、资产评估、会员资格、企业和经营者反担保、实施强制再担保、设定代偿率、依法追偿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采取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人与再担保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协定责任比例等方式共担风险。

8.内外监督。由经贸委、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组成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财政、审计和其他出资者组成担保机构的监事会。

三、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功能及组建模式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功能

信用担保是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内生需求,信用担保机构则是专业从事信用担保工作的金融中介组织。它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功能:

1.节约功能。即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的功能。内生交易费用主要由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带来的,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将机会主义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到自己身上,并通过专业化经营来识别和降低这类风险,一方面使资金供给者放款的风险全部或部分消除,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金融交易过程中整体的风险和内生交易费用水平,促进了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此外,担保机构与当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长期合作,可以使其对地方创新型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产生所谓的“长期互助效应”,从而有助于解决担保机构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来讲,由于各个企业间的利益紧密相联,因此合作组织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相互监管,这种“共同监管”进一步降低了金融交易中的内生费用。

2.配置功能。金融交易的过程是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合理的金融制度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担保机构搜寻担保对象并向其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就是引导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担保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与节约功能紧密相连的。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搜集与处理更容易准确找到“最有希望的企业或自然人”作为担保对象,通过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建立信用链条,使金融交易的渠道畅通。担保机构不仅仅是弥补金融交易过程中信用不足,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些信用提供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带来社会经济绩效的改进。

3.稳定功能。是指必须有克服和削弱担保机构本身可能存在对金融交易造成不稳定影响的功能。一般来讲,金融风险可能来自两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二是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依循这一思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金融交易中,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而风险的减少或消除则直接增加了资金供求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为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提供担保的风险小,但这类企业很少要求担保。相反,效益差、前景不乐观的企业却更有必要去争取担保,而且越是不良信用企业的需求者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银行贷前的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和资信审查标准就会降低,担保机构承担了双重“逆向选择”的风险。另外,企业在获得所需资金后,由于存在担保机构的担保,企业的还款压力和努力程度就会降低,银行相应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力度也会降低,担保机构同样必须承担双重“道德风险”带来的压力。上述情况要求担保机构在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防范与控制等方面要有较强的能力,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内控制度,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是防范担保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问题。前面的分析实际上假设担保机构内部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事实上,除非担保机构有充分的动力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判别和监督,否则担保机构只可能起到转嫁风险的作用,不可能从整体上降低和化解风险。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本可以由银行等资金供给者通过不放款或少放款的方式来消除或减少风险,却因为担保机构的任意担保使得风险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内重新形成和积累。由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担保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创新型中小企业与担保机构合谋等现象,这也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此外,政府对信用担保的直接参与,也可能进一步增大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

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模式有以下四种:

1.政府组建,政策性运作。以政府预算拨款资金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其特点是附属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分遵循政府政策,担保对象或担保项目由政府行政领导审查批准,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

2.政府组建,市场化运作。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突出国家或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导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维持保本微利的经营理念。

3.社会化组建,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个人出资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独立法人、产权明晰、职责分明、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标等特征。

4.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以政府和其他专业性商业担保机构作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吸收其他市场投资主体组建的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由政府依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推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的担保机构在讲究社会效益目标和政策目标的同时,也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比较上述四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虽有政府财力作后盾,但由于它实质上将信用担保的经济行为变成了政府的行为,是对过去传统体制下行政管理手段的一种回归,从而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背道而驰。第三种模式由于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因而效率易于提高。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整体状况较差,信用担保机构因面临的外部风险过大而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第二种与第四种模式既能体现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与其组织协调功能,又能较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既能使信用担保机构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较好地解决出资人与代理人问题,又能使国家与地方产业政策的贯彻建立在市场行为的基础上,有效的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功能作用,使担保功能不断增大,使更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受益。

随着我国信用环境与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将不断进入信用担保业,未来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必将呈现出以商业性担保为主,政策性、互助性担保为辅的态势。

责任编辑:高文河

F832

A

1671-3842(2014)05-0077-04

10.3969/j.issn.1671-3842.2014.05.17

2014-04-07

课题组成员有李益明、冯仁强、林林春弟、连宏星;通讯作者:李益明(1973—),男,四川南充人,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浙江省法学会2013年度重点课题“创新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

猜你喜欢
金融交易创新型信用
学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践与思考
教育家(2022年18期)2022-05-13 15:42:15
新工科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探索
中国市场(2021年34期)2021-08-29 03:25:40
巴斯夫推出创新型DURA-COLOR抗老化技术
上海建材(2020年12期)2020-12-31 13:24:26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中国外汇(2019年9期)2019-07-13 05:46:30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金融产品交易中冷静期制度研究
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驱动因素的实证研究:基础交易与金融交易划分的思路
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驱动因素的实证研究:基础交易与金融交易划分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