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湘波
整治科研腐败,需制约两种权力
文/田湘波
日前,科技部部长万钢在一次记者会上“自曝家丑”时称,两宗有关科研经费的腐败案件正在调查。这是治理腐败进入科研领域的重要信号。要治理科研腐败,就要懂得什么是科研腐败以及用什么样的理论来预防和惩治科研腐败。
根据腐败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及其作用的领域来看,可以区分为政治领域腐败、经济领域腐败和社会领域腐败等。政治领域腐败主要是指公共权力部门的腐败,经济领域腐败主要是指企业的腐败,社会领域腐败主要是指非政府领域腐败,也叫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领域的腐败。社会领域腐败,如从社会权力机制而言,是权力滥用的表现;从社会伦理环境而言,是享乐主义价值观的现实恶果。在社会学家眼中,社会腐败是人们对金钱或其他个人利益疯狂追逐的结果,是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变化的结果,是极端个人主义和极端功利主义盛行的结果,是为追求私欲而破坏规则秩序的结果。当此风气在社会上广泛蔓延就会出现大量的社会腐败现象。社会腐败的主体大多都不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而是任何在社会上相对占有优势地位的人。他们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能决定某种资源的分配,能影响他人,以此对有求于己的人加以要挟与剥夺,违反职业道德,获取个人好处。社会腐败是对权力腐败的模仿,是“官本位”的扩大化,是特权意识的产物,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物。
社会腐败具体表现为医疗腐败、教育腐败、学术腐败、科研腐败、新闻腐败、体育腐败等。所以,科研腐败是社会领域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且是一种非权力腐败,即非公职人员的专家利用各种社会失控而谋取非法私利的行为。
科研腐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科研腐败是指专家利用科技进行谋私的行为,也就是人们通常讲的学术腐败。广义的科研腐败,除了指学术腐败之外,还包括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等行为。1988年,美国政府发布的《联邦登记手册》指出,科学腐败行为就是指在“编造、伪造、剽窃或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这里讲的科研腐败,实际上是指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与利用学术资源谋取非正当利益或者利用不正当资源谋取学术利益是有区别的,后者主要表现为用权力谋取学术利益、钱学交易、学色交易等。通常讲的科研腐败实际上是指广义上的科研腐败。
规避科研腐败问题实际上是治理腐败问题。治理科研腐败是指为遏制或缩小科研腐败现象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称。腐败是一种“癌症”,是一种“不治之症”。我们最多只能遏制,不可能消灭它。目前,从腐败走向廉洁的国家或地区只有新加坡和香港。也就是说,只有这二个地方治理腐败取得了成功,所以,规避科研腐败也只能从这两个地方找“药方”。
只有找到科研腐败的“病根”,才能“对症下药”。那么,科研腐败的“病根”是什么呢?不同类型的科研腐败行为是基于不同的因素产生的,但总的来说,不外乎这四个因素:腐败条件;腐败机会;腐败动机和阻止腐败的社会功能残缺。只要存在权力(包括学术权力),便可能存在腐败,这就是科研腐败产生的条件。科研腐败机会是指科技管理和法律的漏洞,形成了腐败机遇。科研腐败动机是科学家或专家人性恶的表现,是人自私成分发展的必须结果。只要掌权者或专家恶性超过善性,就易有腐败的想法。阻止科研腐败的社会功能残缺是腐败产生的第四个因素。这种功能缺陷包含着不同的内容和不同层次。
因此,阻止科研腐败的社会功能存在的缺陷越多,为潜在腐败者提供腐败的机会就越多。治理科研腐败和科研腐败者实施腐败都是围绕这四种因素展开的,只不过作用方向不同而已。鉴于科研腐败行为的发生过程,我们治理科研腐败也是围绕上述四个因素进行的,围绕上述四个因素治理腐败的活动主要有:监督、教育、制度和惩治。
管理科技者出现腐败是政治腐败问题,或者说是公共权力腐败问题,所以,如何规避管理科技者腐败问题是属于如何规避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这里所说的规避科研腐败问题,主要是讲如何规避专家学者腐败的问题。
首先,要提高科研人员腐败免疫力,而科研人员腐败免疫力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他们道德水平的高低和责任感的强弱。因此,只有不断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修养水平和责任心,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御腐败,才能有效地防治科研腐败。这一逻辑的前提是,只要能向科研人员提出诚实为学、廉洁为研的明确标准,并采取促使科研人员忠于职守、不断强化责任心的种种保障措施,就能使科研人员自觉地、老老实实地进行科学研究,就可以取得抑制或缩小科研腐败现象的效果。要提高科研人员道德修养水平和责任心,增强他们自觉抵御腐败的免疫力,一是要造成有助于科研人员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职业责任心的社会文化和组织文化环境;二是要具体而又明确地规定科技职业伦理规范,并通过教育和训练,使科研人员能够充分认知、自觉践行各项规范,不断提高道德水平,不断增强责任心。这主要是从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可能实施腐败的群体出发的,故我们可以称之为对人的预防因子,这是预防科研腐败之根本。
其次,要进行制度建设。科研腐败与权力腐败不同,有科研经费才有可能滋生腐败,缺乏监管的科研经费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所谓“科研腐败机会”,是指能够使科研人员想要利用“科技谋取不正当私利”的主观愿望得以实现的客观条件。如果说,腐败是一种“交易”行为,“腐败机会”犹如“商机”,而这种“商机”通常是由两种要素结合而成:一是行政权力或学术权力,二是不正当的私利。这两种要素,主要通过如下两种途径相结合,形成所谓“腐败机会”:一是利用权力保护非法权利和非法利益,或者变更非法权利和非法利益为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二是利用权力为特定利益集团或个人提供类似“绿色通道”、“快车道”的特惠。因此,“以减少介入腐败的机会,治理腐败”的逻辑主张是:要构筑科研腐败机会防线,最大限度地减少科研腐败机会。消除科研腐败机会是通过制度建设进行的。加强和创新制度建设,可以完善阻止腐败的社会功能,规范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运行,降低权力的使用弹性,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科研腐败机会,使有腐败动机者无机可乘。该因子是从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为潜在腐败者侵害的目标着眼的,故称之为腐败机遇的制度预防因子。
再次,要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监督。行政权力或学术权力是产生科研腐败的社会条件,有权力存在,就有科研腐败产生的可能。所以,加强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监督,构筑权力防线,是遏制科研腐败行为形成的根本前提。如果科技人员明知自己的腐败行为早晚会被揭露,而且自己将要支付的腐败费用高于自己通过腐败行为所能获取的利益,就不会介入腐败,因此只要不断加强监督,提高科研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就能有效地治理科研腐败。这一措施主要是从减少和消除能为潜在的腐败者欲实施腐败可利用的外在辅助条件入手的,故可以称之为条件因子。在中国,要对学术权力进行监督是难的,因为在中国政治文化中是崇尚权威的,在人们心中,普通学者与学术权威之间是不平等的,想巴结权威都来不及,又怎么敢监督学术权威呢?而且,一般来说,学术权威是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的,也有行政级别,这更增加了监督的难度。有人说,要学习国际上科技发达国家的做法,成立独立的中介性质的科技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科技项目的评审鉴定,确保阳光运作。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一是中国是否允许独立的中介性质的机构存在;二是外国产生的制度是否能在中国生存是有疑问的。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是学习发达国家制度的结果,结果如何呢?实际情况是:有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比没有这两个制度时还腐败些。
最后,要严厉惩治科研腐败者。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腐败者只有在腐败获益大于腐败成本的前提下才会增大实施腐败的可能性。因此,提高腐败的成本,减少潜在腐败者实施腐败的机会,也是预防科研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此我们称之为成本因子。所谓“成本因子”,指的是科研腐败行为一旦被揭露,科研腐败行为者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而必将付出的代价。这里所说的所谓“代价”,包括财、物等物质的代价和心理、肉体等非物质的代价。人们通常认为,介入腐败费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腐败行为发现概率的高低;二是对腐败行为惩罚度的高低。所谓“提高介入腐败的费用”,是指提高腐败发现概率和惩罚度,主要是指惩罚度。
论点
要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监督。行政权力或学术权力是产生科研腐败的社会条件,有权力存在,就有科研腐败产生的可能。所以,加强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进行监督,构筑权力防线,是遏制科研腐败行为形成的根本前提。只要不断加强监督,提高科研腐败行为被揭露的概率,就能有效地治理科研腐败。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