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1月24日表示,将撤销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分公司的联邦诉讼,SEC在诉讼中曾要求德勤中国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以协助其调查一家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东南融通。
2011年以来的中概股涉嫌“财务造假”风波中,SEC曾下令调查9家在美上市中国企业,东南融通系其一。德勤在随后声明中说,对SEC撤销起诉感到高兴,并期待与SEC和中国监管部门继续合作。
就在上述撤诉发生的两天前,SEC的一位行政法官初步裁定,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成员所应被暂停审计美国上市公司6个月。本次撤诉无疑为正处在微妙期的中美跨境监管进程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
中美跨境监管探索
1月22日,SEC行政法官初步裁定甫出,中概股板块用暴跌回应。中美跨境监管合作进程引来市场各方猜测。
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随即发布联合声明,称决定提出上诉,以促使SEC立即对此展开审议。但多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人士均拒绝对此进一步评论。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亦用“遗憾”回应了上述初步裁定。他同时表示,希望SEC能够从中美证券监管合作的大局出发,作出正确的判断,促进事态得到妥善解决。
虽然这一行政裁决结果不会因1月24日的“撤诉”产生直接变化,但权威人士仍用“策略”二字来形容上述事态的变化和进展。换言之,本次事件或能变相加速中美双方跨境监管合作进程。
SEC本次撤销的诉讼源于2012年12月。SEC彼时对包括“四大”在内的五家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认为上述五家会计师事务所“有意”拒绝提供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其行为违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
峰回路转。2013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同年8月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在加强跨境执法监管合作方面已建立了有关机制,并已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了相关公司的审计底稿。
证监会内部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本次“撤销”正是基于跨境监管合作启动后的行动,包括向境外机构提供相关底稿。
“如此,中美跨境监管工作没有被冰冻,而是仍在继续。”他解释说,由于中美两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差异,对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有着各自的理解和处理方式。
以SEC行政法官1月22日的裁定为例,其主要是2012年10月以前,相关中概股公司涉嫌财务造假行为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向SEC提供审计底稿一事,而随着2013年跨境监管合作启动,相关问题和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
“从这个层面上说,SEC行政法官作出判决,只是做了自己分内的事,但不会动摇跨境监管合作的方向。”有国内法律界人士指出。
此外,對于行政法官的初步判决,业内人士有一个较为贴切的对比,即行政法官的裁决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处罚委的处罚结果,后者还需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前者还需由SEC审核后生效。
中概股路在何方
然而,前述初步裁定已经对中概股产生了直接影响。1月24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特邀教授保罗·吉利斯撰文指出,这一裁决如若生效,那么在业务资格遭禁期间,四大中国分所将无法为美国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于选择四大中国分所作为服务机构的已上市或即将上市的公司而言,麻烦可能才刚刚开始。
有投资人士担心,上述裁定影响如若继续发展,会否牵出中概股企业的更多“坏事”?
这或者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说,由于全球各地资本市场的监管标准不同,赴各地上市的企业如果要利用别国的资本市场,也就要相应遵守其游戏规则,同时,对于已达成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也要充分尊重并遵守,这是双方的协议,需要双方的默契。
吉利斯还表示,如果这对某些公司来说过于敏感,比如部分大型国企,中国政府就应该把它们从美国股市拉回去。
另一方面,国内资本市也确实在积聚前所未有的活力。2014年,IPO重启、新三板扩容,以及证监会主席肖钢公开撰文说“允许尚未盈利但符合一定条件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等融资利好频出,为迫于国内融资渠道不畅而赴海外上市的企业回归国内市场创造条件。
但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差异的人士表示,美国市场以机构投资者居多,而国内市场基本还是散户为主的市场,2014年1月新股发行重启后,市场所遭遇的发行压力已经可以佐证这一点。从这个层面来说,中国公司也确实需要国际市场,特别是美国市场。
他进一步指出,从长期看,如果要进入一个市场,势必要适应并尊重该市场的规则,只有融入其中,才可以真正打通融资通道。对中国部分企业而言,借道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仍是重要路径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研究员安国俊也提出,不希望中国企业是因为“水土不服”而被迫回归。当下一个现实是,中国资本市场逐步向注册制过渡的同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考量,同样对拟上市企业构成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