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责任政府的视角谈行政责任意识

2014-05-30 12:44刘华堂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4年4期
关键词:责任意识责任政府

摘要:责任政府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的普遍理念,真正履行其职责时,才是合乎理性的政府。在责任政府中,责任意识是其具备的基本因素,同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则是履行责任政府的实际载体。那对于执行国家公务的行政执法及管理人员来说,其责任意识则可以理解为行政责任。也就是说,行政责任是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根据他们的行政地位和公共职务的身份进行授权的。本文从责任政府的视角,正确认识责任意识的含义,思想渊源,从而指导公务员如何正确树立责任意识,维护好责任政府的形象。

关键词:责任意识 责任 政府

责任政府,简单地说就是负责任的政府,是对政府模式的一种理念和制度上的定位,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共同追求。责任政府最早起源于英国,即内阁要对议会负责,进而对选民负责的行政理念和制度安排。责任政府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的普遍理念,一个政府只有充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实现,即真正履行其职责时,才是合乎理性的,否则就不是负责任的政府。尽管,责任政府产生于英国,但“责任政府”在我国并非一个新生事物。它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深刻的现实背景。在历史渊源与现实背景之间。我们谈到的责任政府最为核心的部分仍旧离不开责任意识的问题,它是责任政府存在的命脉。

一、行政责任意识的内涵

(一)责任与责任意识

“责任”从词的起源的度来看,“责任”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方面指对本该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应承担的结果,另一方面指职责或义务。从现代词汇的角度看,“责任”又是一个极富有现代气息的词汇,它具有多元化与技术性相统一而得到的一个词汇。责任一个人不得不做的事或一个人必须承当的事情。按照其内在的属性可以分为:角色责任、能力责任、义务责任和原因责任。角色责任是责任中的主要部分,它指相同角色共性的责任范畴,可以简单理解为“在角色共性规则下应该做、必须做的事情”。 所以,在社会中,责任普遍存在于一切以人的社会行为之中,它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伦理学范畴。行为是有一定范畴的,在这种意义上看,当我们可以粗浅的理解为责任是社会舆论、个人信念来调整各种社会复杂因素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核心。而责任意识则是以责任为中心的一种思想观念。通俗言之,责任意识是一种能力,又远胜于能力,是一种精神,更是一种品格;是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毫无怨言地承担责任意识与道德义务联系紧密。一个人对某件事负有责任意识,那么将意味着你以一定的道德义务去做这件事。义务之间有一定的天然关系。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所讲的责任意识主要是指一种道德伦理层面上的问题。

(二)行政责任意识

既然责任意识与道德义务联系紧密。一个人对某件事负有责任意识,那么将意味着你以一定的道德义务去做这件事。对于执行国家公务的行政执法及管理人员来说,其责任意识则可以理解为行政责任。也就是说,行政责任是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根据他们的行政地位和公共职务的身份进行授权的。

行政责任意识是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进行公共行政活动的前提, 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因素,从这一层面理解,行政职责意识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隐形实体,而公共行政管理是他的形式的具体体现。它是联系行政机关和人民乃至于公务员之间的纽带,行政职责有三大要素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公务员与政府机关是主体,全体公民是客体,而行政职责的内容包含了较为详尽的意义,它是根据实情发生的过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事情处理前,行政职责意识是一种狭义的职责,主体要有强烈的义务感,本身明白行政权力所要求的管理目标;事情处理中,主体要有自觉述职并接受监督,根据需要来反映情况、提供账目、说明事情处理的原因,承担处理结果的义务;在事情处理之后,主体要根据自己处理的结果进行评判,对那些不妥当的事情处理要承担相关工作责任,甚至对处理结果而引起的损失进行相关的经济补偿。

二、责任意识产生的渊源与其责任素养

(一)责任意识产生的渊源

责任意识并非新物,它的产生与存在离不开我国肥沃的文化土壤和历史积淀。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中,涌现了璀璨的文化特色,特别是以儒家思想是我国重要的思想基础,是当前许多思想的根源,责任意识也是如此,它与儒家文化紧密相关,一脉相承。责任意识依托于儒家文化,体现在社会的多层面、多角度上。孔子提出的“仁”的思想,孟子提出“舍生取义”“仁者爱人”是对上到天子下到百姓普遍的责任观念的要求;诸葛亮提出的“死而后已”,范仲淹提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樂”,是在身为士大夫的角色中对的责任意识的理解,他们所谱写的责任史歌成为名垂青史的典范,是现代“责任意识”的思想根基,也是中国行政职责的基石。

(二)责任意识中的素养要求

从责任意识的历史渊源中我们可以理解到,在行政责任意识中要具有担当的素养,其中主要三个方面。

第一,“忧国忧民”的责任素养。忧患素养是以道德责任感为基础的,诸如上文所提的范仲淹,他具有对未来发展变化的关注,对国家安定和人民幸福的关切。从这一角度看,责任意识是一种担当意识,是肩负社会的自觉性。换而言之,只有敢于担当的责任主体才可能生成这种对后果忧患的责任意识。因为公务员要对所做的工作负责,内心深处产生对自身行为不良后果的忧患是很正常的,这种忧患意识会使人在某一特殊情境下体会到内心的顾虑、担心和苦痛。这种体会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务员对自身及其生活世界的一种否定性思维的结果,它会促使人们形成对生活和社会产生预知。

第二,“名责一致”的权责关系。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认为名实一致才能归其为道。名指的是地位、身份、名分,责指的每个人都履行了自己名分所规定的职责。典型的例子是春秋时期,当时礼崩乐坏,而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名实相违。于是,许多仁人志士们主张通过正名来明确人们的身份,进而构建了社会的伦理秩序。例如,孔子提出的“为政必先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根据名分等级确立人们的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这是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原则。而与其相对的权责关系中,提出了“责权对应”。同时,提倡权责相互依存。也就是说,要“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成为当时的权责关系,双方都有一定的交互义务。我们通俗的理解,这就是一种权责对应关系。

第三,“后果担当”的责任追究。在忧患意识和权责关系的基础上,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者还要不能不滥用权力,遵循责任伦理。孟子认为,任何人若不能很好履职,必须受到惩罚。即便是普通人,辜负了朋友的信任;或是官员没有完成职责所在,即使是天子没有尽到责任,也需要追究其责任。毕竟历史是有局限性的,现代的责任追究并非儒家所倡导的,当今的责任追究没有尊卑贵贱之分,也无宗法等级色彩,但不可否认,当今的责任伦理思想来源于儒家思想,换句话说,儒家思想对行政责任伦理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三、责任意识对公务员行为的影响

责任意识是行为主体对其自身社会角色规定性的主观反映,也是对特定社会规定性的反映,它是行为主体在意志自由自主选择的前提下,进行认知、判断和选择的产物。责任意识包含着丰富的社会价值取向,是行为主体在其个人和社会生活领域按照社会公认的社会道德规范来行事,没有完成分内应做之事或者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所受到的谴责和制裁,即便这种谴责和制裁只是良心或道德层面的,也会对行为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作用。而我们责任政府的行驶者和参与者是公务员,由此可以推论出,责任意识对公务员的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

一是,责任意识具有能动作用,能推动行为个体主动把外部的任务要求内化为自己的行动目标。责任意识实际上就是自觉做好分内事情的心情和积极态度。只有具备强烈的工作愿望和态度的人,才会把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当成自己的义务,并化作自觉自愿的行动;才会努力、认真、仔细地工作,确保工作不出错或少出错;才会创造性地工作,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正所谓责任创造卓越。

二是,责任意识具有维持和调节功能,能调节行为个体的心理和支配个体的行为,不断引导个体趋向目标。一般地说,有责任意识的人,勇于承担责任,做事认真,能踏实出色完成工作。遇到困难时,韧劲十足,坚持不懈,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而缺少责任感的人,对工作缺乏热情,敷衍塞责,往往贻误工作,在遇到困难时不是放弃就是绕道而行,工作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從某种意义来说,责任就是态度。态度是决定成功与否的第一要素,再加上它间接发挥的作用,说“态度决定一切”,也是非常有道理的。

四、责任意识的在责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

(一)责任意识促进公务员健康发展

责任意识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如何确立具有尊严的、真正的、独立的 “人格意识”,使公务员的人格魅力得以升华,使他们的人生得到健康发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勤勤恳恳地做工作,需要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视为天职,具有超然物外的工作态度。当公务员选定了职业,公务员不能仅把工作视为谋生手段,更要对它付出努力和热情。对于公务员来说,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把精力用在做工作、做事情上,才会得到工作上的满足。从反面来讲,急功近利、责任意识缺失、心浮气躁,过多地关注怎样增加自身荣誉,工作必将患得患失,进而引起了顾虑,也必将工作和人民所抛弃。从这个角度来说,只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不为非分之想所累、非法之举所累,就会得到更多施展抱负的机会,在从政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二)责任意识促进公务员承担责任

责任意识意味着一种敢于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自我承担精神,直面现实,为每个人自己的选择付出全部的忠诚和努力。责任意识要强公务员以一种虔诚的、超功利的态度献身于自己的信仰,并为行动的结果勇敢地承担起责任。所以说责任意识表现为一种既要抛弃幻想,又要拒斥苟且的坚韧态度。作为公务员要有自我承担责任,公务员没有“敢于负责”的胆识,缺乏“敢于担当”的魄力,做工作也就只能因循守旧,原地踏步。所以对于公务员特别是担当重要职位和职务的领导干部来说,责任意识是从平凡的工作中得以体现。

(三)责任意识促进干部恪尽职守

责任意识意味着一种恪尽职守的处事观,它要求领导干部把己所从事的专业或职业活动视为一项超功利的事业,以一种真正超然的态度、超越的精神,通过勤勉敬业、尽忠奉献的工作,在“人世”的热诚中展现“出世”的情怀。每一个人应该诚实地直面现实,把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视为神圣的“天职”,全身心地、不计利害地献身于它,并且清醒地意识到自身工作所蕴涵的风险,以一种泰然的态度投身到工作中去。为党和人民尽职尽责,是领导干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服务于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实践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是领导干部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做了多大的贡献,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能不能把公共权力都合理地用到公共事业上。只有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立足本职岗位,把精力和智慧集中于为民谋利的事业,知其责、践其责、担其责,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全部用于为人民服务,才是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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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欣:《责任意识新探:基于行为博弈论视角》,《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作者简介】刘华堂,女,1975年生,汉族,讲师,研究生学历,现工作于辽宁税务干部学校,研究方向:管理学

(责任编辑: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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