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理性及基本关系

2014-05-30 18:26李强
2014年51期
关键词:合理性

李强

摘 要: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对中国的发展尤为重要。而在当前,一些人在看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存在着误区,并没有深刻认识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基本关系。所以本文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基本内容,深化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以及基本关系的认识,进一步认识到了民族问题是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繁荣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合理性;基本关系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虽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少数民族地区政治与经济建设的进程则相对较为缓慢。而近几年来,国内民族分裂势力、国际恐怖主义日益猖獗,往往出现历史与现实、民族与宗教、政治与经济、国内与国际等各方面问题相交织等现象,给国内的政治、经济稳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认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与经济建设,增强中华各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保证国家的大统一、民族的大团结有着重大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及内涵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了各民族的地位和权利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以及自治权利等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其中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地位。1984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增加了新的高度。2005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颁布,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起了重要的作用。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民族区域自治的定义为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单一制政体下的区域自治。各级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都要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实施;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机关。我国有三级自治机关,宪法和自治法规定了自治机关的人员组成原则;依法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1]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理性

1.边疆稳定的政治要求。近年来,民族分裂势力、伊斯兰极端主义等不稳定因素给各族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居住在边远地区,如何处理好边疆的民族问题,成为寻求政治稳定的重中之重。大多数少数民族都以聚居为主,而要想保障每一个民族个体的基本权利,并使每个民族享有同等的权利,只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保留少数民族领袖的政治权威,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乃至国家的边疆稳定提供了政治保障。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国家和各民族地区的经济、政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

2.保护少数的正义性。“政治制度产生于各种社会势力间的分歧和相互作用,它是解决各种社会势力间分歧的程序。”[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为各民族的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每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治权利,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有执行或变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而本民族的代表也有参与管理本地方事物与国家事务的权利,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切实地维护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

三、当前的主要问题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民族政策的内在联系不够。一项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相应政策的合理实施。首先,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律的适应对象也为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而一部分少数民族不在聚居区内居住,散落在全国各个地区,这些散居的少数民族就享受不到在聚居区内的同一民族所享有的自治权利。就自治的涵盖面来看,其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原有的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规、政策是否偏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是值得商榷的。原有的民族政策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实施发展的,而当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到来时,原有的民族政策已不适应新的经济市场,这就需要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导下,对不同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民族政策,使二者真正做到从属与相容的关系。

2.民族身份认同的规定性与选择性。“认同就是指自我在情感上或者信念上与他人或其他对象联结为一体的心理过程,是在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交往中所发现的差异、特征及其归属感。”[3]

卡拉(J.Carla)和雷格奈德(J.Reginald)把民族认同界定为“个体对本民族的信念、态度,以及对其民族身份的承认,并认为群体的认同包括群体认识、群体态度、群体行为和群体归属感四个基本要素。”[4]

民族文化、民族身份与民族认同密不可分,而在一些民族文化相似的不同民族之间的身份界定出现了多变性与差异性的特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民族间的交流也日益频繁。而民族身份的多变性表现出了不同的自我矛盾,同时也使得不同少数民族在处理母体文化和客体文化相互排斥,这种排斥体现在民族认同的选择性与规定性上。

四、新形势下需要自觉对待的基本关系

1.民族认同与基本人权。民族认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个体认知的发展又是无限的,在全球化的前提下,经济滞后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认同被强化,与国家的整体利益产生矛盾,不仅民族认同遭到侵袭,国家认同也受到挑战。所以,在此过程中,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同胞的基本权利,保护其民族文化,维护其民族情感。在民族自治制度的總框架下,制定出更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民族政策。并反思民族自治制度监督机制的不足,拓宽少数民族同胞政治参与的渠道,以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前提,从民族认同上升到国家认同。

2.政治导向与综合发展。在民族利益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这就需要建立正确的利益表达机制,创造有效的沟通平台,以使中央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紧密联系,通过政策创新扩大地方自治机关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在民族教育方面,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相对落后,一些骨干人才不愿意到少数民族地区寻求发展,而少数民族本地区的精英也在不断流失,这些都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严重匮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落后。所以要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投入,拓宽投资渠道,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监督机制。在地区管理方面,要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各方面的积极性,寻找最适合本地区发展的道路,加强本地区的社会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的平等权。(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2] 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3] 贾志斌:《如何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国家认同教育》,《西北民族大学学报》[J],2011,(1).

[4] Carla J.,Reginald J.,” Racial identity,African Self-consciousness and Career in Decision Making in African American College Women,” Journal of Multicultural Counseling and Development,1998 Vol.26(No.1).

[5] 贺金瑞.论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

[6] 孟蔚洁,彭建军.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当性[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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