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经济法探究

2014-05-30 18:26李双
2014年51期
关键词:网络经济食品安全经济法

作者简介:李双(1990.3-),女,汉,吉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

摘 要:计算机网络在21世纪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起居的方方面面,足不出户即可窥天下。网络向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涵盖了人们衣食住行的点点滴滴,网络经济已经向主体的消费方式迈进,逐渐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新兴增长点。与此相随,普通食品的买卖也被“搬”到了网络之中,网络技术的发展,使食品行业经营的时间、空间不断延伸,逐渐形成一种区别于普通食品销售的新模式即网络食品。由于网络食品的产生相伴随的就是食品安全的问题。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探究网络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网络经济;食品安全

一.网络食品的含义与经营模式

网络食品以网络为媒介进行销售,是普通食品与网络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食品经营新模式。与普通食品相比,网络食品不仅在经营销售方面有其独特之处,而且其经营方式及涉及的相关主体都有所扩展。“网络食品”一词是伴随着食品经营销售与网络虚拟空间相结合而组合成的词语,本身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性的定义。与普通食品相比较,其区别主要在于食品经营中的网络特征。没有统一的定义加之对网络食品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社会中对网络食品的认知呈现多样化。网络食品毕竟亦是食品,与普通食品区别就在于其销售环节的特殊性,即以网络为媒介进行食品的买卖。况且如果在此将网络食品作其它解释则对其监管就或者变为对普通类食品的监管或者超出食品类监管的范畴。网络食品是普通食品行业借助网络技术逐渐发展起来的,与一般食品买卖的最大区别便是交易的过程通过网络媒介实现。其种类多样,服务范围广及更加优惠的价格等也是普通食品经营所不具有的特点。

网络食品的经营不在局限于普通食品传统的面对面式的买卖,而是将过程延伸到了虚拟空间,经营的空间、时间也大大超出了某一地域或几个小时,参与的主体也不再是单纯的买卖双方。在网络食品市场中,按照食品经营者身份地位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垂直式购物网站模式。该模式也称为自主销售式购物网站模式。另一种是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平台式购物网站模式一般为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建设网络交易服务平台,然后由网络食品经营者提出申请并经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审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进入该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进行食品的买卖。

二.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食品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区别于普通食品市场的新的问题。由于网络食品在经营销售中与普通食品有着较大的差异性,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规定较少,导致执法监管中出现真空,尤其是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资格和食品的来源等都得不到有效监管,网络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显露出来,网络食品消费投诉也逐年提升,网络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都市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通过微信、微博、网站等推出的网上外卖服务在社会上悄然兴起,受到了消费者的青睐。作为网络订餐最大消费群体的大学生备受各大网络订餐平台的关注。我们不难看到,各大高校到处都充斥着各種网络订餐平台的优惠广告,各个公寓楼的门口随时都来往着不同店铺送餐人员的身影。这一切的现象表明网络订餐在大学生群体中饱受欢迎,其市场的潜力十分巨大。网络订餐就是网络食品安全的一大主体,充分体现了网络食品安全所暴露出的诸多法律问题。

网络食品市场存在了许多问题。首先,网络食品监管法律不够健全,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低。现阶段的《食品安全法》所针对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是不够全面,网络食品销售市场准入标准低,不管是普通食品经营者还是网络食品经营者其目的都是追求盈利,都具有营利性,与普通食品实体商店经营方式相比,拥有生产、流通许可证明的网络食品经营者数量极少,致使网络经济中网络经营者经营陷入混乱。其次,网络食品质量等级难以把握,在食品包装、商标标识、运输贮藏等方面都存在法律缺陷。由于网络食品的销售并非面对面交易,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也无法对食品进行充分的鉴别,导致销售过程中食品变质、食品过保质期、食品破损、假冒等问题层出不穷。甚至有些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限量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是自制食品,这些食品既无产品外包装,又缺乏必要的安全卫生认证,无论是产品品牌或是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得到的都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食品质量不能保证。最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正当维权,消费者的自我保障法律措施不够健全。作为网络食品消费的一大主体,消费者的权益最应该优先受到保护,这样才能合理网络食品的销售秩序。

三.经济法对网络经济的调整与监管

中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的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未来随着我国的网络经济秩序和网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加上与国际化的接轨,我国的网络经济必然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网络食品的产生,满足了大家不出门便可尝遍天下美食的心愿,迎合了人们高频率、快节奏的生活需求,被社会大众普遍认可接受,并迅速流行起来。但是,伴随着网络食品而来的,并非只有方便、快捷和实惠。区别于普通食品的买卖,网络食品交易中消费者无法现实接触到要买的食品,交易后或者迟迟收不到购买的食品,或者收到食品后出现超保质期、食品质量有瑕疵等,或者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遭遇阻碍等,此类事故频繁发生,网络食品安全风险及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我们不得不去正视的问题。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祛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部门。由于网络的建立,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是网络关系。网络经济带来的经济关系的网络化、全球化、复杂化,使得法律自身也需要做出相应的变化。

网络食品经营作为新兴的食品交易模式,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较之普通食品,网络食品购买方便、快捷,种类丰富多样,价格实惠,从一开始便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网络经济以其不可逆挡之势开始席卷全球。在未来的经济发展竞争中,谁能把握住网络经济的机遇,谁就可以在新一轮经济竞赛中占得优势。网络食品交易尽管面临众多问题隐患,但作为网络经济发展的代表,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它,而应对其积极规范和完善,促其良性发展。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保证执法者执法时有法可依,逐步消除网络食品交易中的隐患,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完善《食品安全法》,明确把网络食品纳入监管范围,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明确网络服务经营者与购买者双方的责任体系。快递行业是连接网络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中间运输方,其运作规范与否关系到网络食品质量的好坏,规范网络食品运输的快递行为。网络食品的经营销售涉及众多法律法规,要实现好对网络食品的安全监管,还需要对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补充、解释和完善,保证对网络食品监管的合理合法性,保障食品的质量,维护公众的健康。网络食品经营者是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要对它们进行市场准入规制,应该体现其应有的特殊性。首先,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的规制要依靠网络技术完成。网络交易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正是因为它借助了网络能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便利。经营者与消费者无须见面足不出户即可完成食品交易,因此只有借助网络技术,才能在不增加成本的基础之上完成对网络食品经营者市场准入的监管。其次,要着眼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法律规制方案,并逐步与世界接轨。这是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只要有互联网,用户都可以进行食品的经营与购买,因此,要全面实现好对网络食品市场准入的规制就应努力营造全国性的监管方案,严格主体准入条件,严把准入资质。建立有效的网络食品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好售后的问题也是网络食品销售的重要环节。

在互联网经济的大背景下探索实践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路子,构建符合时代精神和现代要求的网络食品监管科学体系,是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的必由之路。(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郭懿美:《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 刘俊芳:《网络食品的法律探析——从食品安全法角度》,《东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12卷增刊。

[3] 兰蓉:《C2C网络食品市场监管难点及对策》,《工商行政管理》2011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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