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仙梅
摘 要:随着一些金融机构按照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新要求,把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解决“三农”抵押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信贷产品创新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量身定做”服务产品,推出了一系列具有本土特色的信贷服务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解决农村贷款瓶颈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三权”;抵押贷款;基层银行
“三权”(指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关键性举措,也是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解决农村贷款瓶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红河州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的新要求,把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解决“三农”抵押难、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根据地方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信贷产品创新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量身定做”服务产品,推出了一系列具有本土特色的信贷服务产品。特别是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大胆突破、积极探索,开创了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大力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创新金融产品,有效破解农村融资主体担保难问题,促进农村“死”资源变“活”资产,有效解决了“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截至2014年9月末,红河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放“三权”抵押贷款余额20.64亿元,共8976笔。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三权”抵押贷款缺少法律制度支持
农村“三权”是寄生在集体土地上的产物,现行法律对农村“三权”的流转有限制性规定,对银行来说风险较难撑控。如:我国《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184条2款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法律意义上是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处置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物权法》则明确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二)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制和市场交易平台不健全
由于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没有进行有效的流转和买卖,对土地价值的评估还缺少经验和评判标准,还没有形成成熟的评估机制。同时,我州目前也无专门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和专业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导致农村土地价值还无法得到有效的评估。
(三)农业市场风险较大影响信贷安全
农产品易受气候、温度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加之保险市场不健全,以及贷款期限设置与农作物生长周期错配,贷款利率市场化发育程度不足等因素,影响到“三权”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设施农业前期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农户没有足够的资金迅速恢复生产,迫切需要保险市场弥补损失,缓释银行信贷风险,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三权”抵押担保方式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四)“三农”保險产品单一、覆盖面低
目前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三权”抵押贷款业务中,保险公司只针对林权抵押贷款开办了火灾保险业务,而未开办冰雹、雪霜等自然灾害保险业务。“三农”保险产品的单一、覆盖面低,未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有效满足“三权”抵押融资业务发展的需求。
三、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三权”抵押贷款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建议早日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交易平台
设立专业的评估机构,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便捷权威的评估服务。同时,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使农村产权真正进入市场进行流转。
(三)完善政府风险补偿机制
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建议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结合当地农业风险状况和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以财政资金用于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当农民还贷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的政府补偿。同时,保险公司应针对农村产权融资的业务特点和市场需求,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丰富“三农”保险产品和服务,提高“三农”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对“三农”发展和农村产权融资的保障功能。(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红河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