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异同

2014-05-30 04:51邹还师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7期
关键词:习惯法农村

邹还师

摘 要:处理好农村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二者之间在法的价值、内容、目的功能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在法的处罚方式、规范等方面有着一些差别和冲突,通过分析使得农村习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制定法 习惯法 农村

国家的历史性和社会的多元性决定除了国家制定法,还存在着其它不同形式和类型的规范模式,并且和国家制定法一样起着规范和调解社会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二者既有一致性,又有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矛盾,所以,寻求二者之间融合和互补是非常重要的,对建设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1.农村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一致性

国家制定法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其影响遍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根植和孕育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之中的农村习惯法,也发挥着其特有的规范调控功能,并且更紧密地维系人们的日常交往和政治秩序。由此可见,它们在法的价值追求、目的、功能、内容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1.1 在法的价值方面,两者的价值追求在终极意义上是一致的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和人们生活所追求的永恒目标,不管是农村习惯法还是国家制定法,都是人们对美和善无限追求的结果,都是人们的理性要求和选择。从农村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们都重视对 “正义”、“秩序”、“公平”等普适价值的追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 “天下为公”“无规矩不成方圆”、“清正廉洁”、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所以,无论是国家制定法还是农村的习俗都非常注重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1.2 在法的目的和功能方面,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法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则和规范,具有指引、教育、评价、预测、和强制的功能。农村习惯法因为有法律、道德、宗教的多重功能因此对广大民众的行为具有很大规范作用,成为人民群众用来进行价值取向选择、审视自我、辨别是非的标准。因此都能够很好的调整社会以及人们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着社会生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前进。

1.3 在法的内容方面,有许多方面的共同性

农村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很多领域都有共同的方面。比如在家庭关系方面,农村习惯法一向认为赡养年迈的父母,照顾年幼的小孩,尊老爱幼是天经地义正常的事情,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同制度法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义务是一致相同的。还有,在民商事方面,农村习惯法提倡、强调诚实守信、不守信用、反对欺骗。此外,在农村日常生活当中,人与人之间借钱、还钱在大多时候都是不立借条和收据,而且这样一般也不会发生纠纷,这靠的就是邻里之间的相互信任,这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处。

2.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

在复杂的多元社会中,农村习惯法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规范,虽然对农村个人和群体行为有着规范和调整的作用并且具有广泛的约束力。但是在与制定法并行的过程当中,在客观上和具体事情的处理上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冲突和差异。

2.1 法的强制性来源不同

国家制定法的强制性主要依靠的是国家政权及其暴力系统来维持并保障实施的。这种法的外在强制力主要表现为国家对某种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否定,与此同时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肯定。但是,农村习惯法的强制性主要是来自于传统道德、宗教、家族、乡村民规的约束。农村是熟人社会的聚居的地方,村民们的所作所为也都是全村人的关注和评论,这在无形中也就束缚了人们的不良行为和非法行为。

2.2纠紛解决的程序

农村习惯法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因而只能在有限地域和范围内适用,一般而言没有严格的调解处理审理和执行的机构,其程序和国家制定法的诉讼程序相比较显得非常松散和粗略。对人们来说,相对于陌生和复杂的国家制定法,习惯法这一套规范性知识更为熟悉和便于运用。因此,不少农村地区发生民间纠纷乃至刑事案件以后通常不向国家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请求裁决,而是按照农村习惯法的规定来解决,甚至有时候会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后自己又按当地的习惯法重新处理一次,这样就导致对当事人的二次惩罚和制裁。

2.3纠纷解决的方式

在处罚方式方面,农村习惯法以开除村寨籍、处死、肉刑、罚款、罚物等为基本形式,表现为给予人身伤痛、损害名誉等特点,这和国家制定法的文明处罚方式有很大的差别。比如像在贵州的一些农村地区对抢走马匹、猪、耕牛以及现金的行为,现在仍按照当地习惯法进行“四个一百二处罚”,即要求违法者交出120元钱和肉、米、酒各120斤,以此来请村寨全体成员喝酒,并赔礼道歉便可了结。在这个方面农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之间的冲突较为直接和明显。

3.结语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和借鉴西方的法律,同时也要认真的对待扎根于我国的农村的各种习惯、习俗和传统。虽然说农村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但是,二者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相互影响、渗透并对社会发生着规范性的作用,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农村习惯法不仅在中国的历史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今天依然维护着农村的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与此同时,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农村的一些习惯法规范、观念和情感的一定存在,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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