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现行反腐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2014-05-30 04:17廖廷阳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7期
关键词:反腐法律问题

廖廷阳

摘 要:本文介绍了了现行反腐败法制体系的基本结构,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反腐 法律 问题

一、引言

腐败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热点,也是世界各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顽疾,从古至今,一个国家公民对政府执政是否满意和认可通常会以腐败程度的严重程度来定夺。进入21世纪,腐败问题的解决成为世界各国首要任务。对于中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党高度重视党内外腐败问题,专项法制得到不断加强,一批批唯利是图的腐败分子被严惩,以保证国家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和爱戴。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现象又重现,且较过去更为严重,致使原有的反腐法律法规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漏洞。

二、现行反腐法制体系的基本结构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同时伴随着腐败现象的滋生。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国家行政监察法》、《政府内部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条例来加强国家反腐制度建设。随后,在 1993年至1995年之間,中纪委发布了包括《国家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交往中禁止收受实物及有价证券的规定》等在内的多项法规,以补充反腐法律体系的不足;在后续的几年时间中,政府又连续出台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具有普遍效力的法规来对原有的反腐败法规进行了查漏补缺,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反腐法律体系奠定基础。进入21世纪,中国更是加大反腐力度,2005年,《建立健全监督、教育、惩治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具体实施纲要》出台,标志着我国反腐制度进一步完善,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相继出台了包括《国家行政许可法》、《政府机关公务员条例》等在内的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为响应国家号召,全国各省市县地区也都建立了与地方相适应的打击腐败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这一系列举措完善了中国的反腐败法制度体系。

三、现行反腐法律结构中的问题

上述反腐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很好的抑制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在当今社会仍然发挥重要的作用,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取得这些成效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当忽视现行反腐败法律法规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立法有数量,没内容。

在1995至2011年期间,中央和各个地方部门先后颁布了60余项与反腐败相关的规则,几乎平均每两个月颁布1项,但是这些规则的内容大同小异,集中体现了数量大、重复性高、缺乏实质内容的问题。

第二、立法内涵表达不具体。

我国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在内涵表达上往往比较模糊,经常会出现不确定的描述,导致不同执法者在尺度把握上存在较大差别,同时,也使得腐败分子有了钻法律空子的空间和机会。

第三、操作性不高。

为了严惩那些不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进行合理解释的腐败人员,《刑法》内部设置了“公务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置该罪名的初衷可谓用心良苦,可现实实践过程中却事与愿违。一方面,司法机关由于受到不同方面的潜在压力,可能会借助此条文存在的便利对腐败分子的罪行进行掩盖。另一方面,腐败分子分子为了避重就轻,导致常有此条文被利用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受贿罪与贪污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而此罪名的最高刑期仅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两者的惩罚力度无法相比。所以,腐败分子为了避免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就会对诸如受贿、贪污之类的罪名不进行主动交代。这样,不仅腐败人员得以从轻处罚,甚至逃脱有关法律的制裁,同时也会削弱法律效力,甚至可能在日后纵容腐败的滋生。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要求,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继续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这为我国今后的反腐倡廉建设指明了方向;“老虎苍蝇一起打”也彰显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决和信心。针对上述反腐法律结构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制体系。

通过上文的分析和总结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反腐败法制度体系关键是要制定出科学、严谨、高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这正是目前我国反腐败法制体系的症结所在即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缺少部分预防和惩治的具体内容。我们认为,科学、严谨、高效的反腐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统一的专门法、完善的单行法和与专门法、单行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国际法制领域合作

腐败犯罪是一种超越国别的、危害极大的犯罪。近年来,贪污腐败出现国际化的特征,这就意味着,根治贪污腐败不在是某个国家的问题,需要全球各国通力合作。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这个有167年缔约国、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正式法律文件的第一批缔约国。《公约》不仅对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机制具有促进作用和借鉴意义,而且为开展国防反腐败合作确立了国防法律基础。在《公约》的框架下不断加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对世界反腐败事业的支持和贡献。

(三)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功能。

与腐败作斗争需要多项手段,多种途径,单靠某条法律,个别部门力图消除腐败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一个腐败现象的背后将触犯多项法律,需要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处理。所以,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功能,并形成互通有无、协调配合的执法机制,共同抵制腐败。

(四)明确反腐败法制体系中法律的具体内容。

明确反腐败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制体系的瓶颈和关键,只有明确法律的内容,才能更好的贯彻这些法律的内涵要求,准确传达反腐法律的法律意图,引导执法者合理使用法律工具进行打击和预防。

五、小结

现阶段,我国的反腐败法制体系建设已经步入了新的阶历史段,国家加大了对反腐斗争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并取得了喜人效果。反腐败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应该借着这股东风,在充分借鉴他国廉政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我国现有反腐法律的制度梳理,构建一套科学、严谨、运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反腐败法制体系。

参考文献:

[1]孙国祥 魏昌东.《反腐败国际公约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研究》[M].南京: 法律出版社,2011:008.

[2]张惟俭.当前国际反腐举措[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009.

[3]邓频声 .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建道路研究[M].北京: 时事出版社,2011.

[4]从文胜.建立完善反腐保廉机制[M].上海: 上海交通出版社,1999.

猜你喜欢
反腐法律问题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浅析公务员心理成长与健康建设的反腐意义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中国经济不存在“东北化”可能
反腐报道娱乐化之忧
官员勿被“权力”扭曲心理绑架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