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贵平
[摘 要]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社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的两面性,迫切要求对其进行有效管理。韩国“实名制”和澳大利亚“网络安全计划”证明传统的强制管理范式与现代互联网特质并不匹配;而社区治理强调政府主导下的相互协作、开放包容,与网络社会相契合,为网络社会的有效管理开启了新的路径:应坚持适度原则、开放包容的态度;构建网络社会规范体系;研发技术、完善法律、提升网络素养。
[关键词]社区治理;网络社会管理;规范体系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7 — 0075 — 03
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45.8℅;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手机网民占总网民数量的81.0%。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长达25.0小时,Wi-Fi和3G网络的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了网民对各类应用的使用需求。中国网站总数为320万个,网页数量1500亿个,我国域名总数1844万。网络的“线上”社会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虚拟社区与社区治理
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通过对社区与社会的区分,认为社区是指由同质人组成的,具有关系亲密,守望相助、疾病相辅、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团体。〔1〕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所具有的共同的文化心理和归属感是社区的精髓和实质。”〔2〕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会中的虚拟社区迅速崛起。1993年,莱茵戈德(Howard Rheingold)在《虚拟社区》中提出,虚拟社区是指“一群通过计算机相互沟通的,彼此之间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知识和信息,经常在电脑中相遇所形成的文化团体。”〔3〕
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认为治理是指:“在共同目标的支持下,个体和组织借助某种机制满足自身需要,实现目标,其管理主体不仅仅是政府,并非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4〕治理虽然同管理、统治一样,其目的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但治理更为特殊: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私人机构,也包括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主体间的关系是伙伴、协商的关系;强调在管理对象参与下,实现共同目标持续互动过程;具有很强的包容性。而传统的统治或管理,是单一政治权威机构,依靠强制力,通过正式制度、发号施令、实施政策进行自上而下单向度的秩序维护。
二、网络社会的特点
(一)网络社会处于初创期,需要科学管理
网络社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组织起来的社会形式,它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亦即赛博空间、虚拟空间的社会,是由数字化的个人组成的社会。1994年4月20日,NCFG正式连入Internet,互联网在中国仅有20年的发展,它的巨大发展,使人们不自觉地迈入网络社会的大门,进入了这个浩瀚的虚拟时空和赛博世界,我们“像先民仰望茫茫夜空那样,用我们的意识之眼仰望这个虚拟世界的无限深邃”〔5〕,我们成为网络世界的“初民”①。“网络世界是一個广阔的世界,人们今天的体验多少有些类于初民的茫然”①网络社会,如同发现的新大陆,处于探索阶段,各种秩序和规则有待完善。
(二)网络社会呈现新特点,冲击变革
1.虚拟性、匿名性和去中心化、平等性
网络社会,只有在网民进行上网时才能感知到它的存在。在这个社会中,我们有自己的空间,性别、年龄等信息可以完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个体,成员是匿名的状态,这说明网络社会呈现出虚拟性和匿名性。同时,在这个虚拟的匿名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将自己的观点、看法进行“广播”,各个电脑终端都是网络社会的结点,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呈现“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5〕的结构。
2.超时空性、交互性和开放性
由于网络的存储技术,在网络社会成员不在线时,依然可以接受到相关的信息,并且信息的交流跨越了国界、地域的限制,从而使这个社会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在网络中,有各种留言板,人们可以“自由”地发帖,并且帖子可以无限制地被回复,呈现交互式、开放性的特点。
3.放大性、扩张性和“狂欢性”
同时,在网络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成为一个新闻发布中心,都有自己的麦克风,因此,极易出现“蝴蝶效应”,即一个网民的一次小小的观点,都会对现实社会产生极大的冲击。此外,“网络社会是一个狂欢的广场”〔5〕,在可以无拘束地自由接触,在十八大召开之后,网络中吹起网络反腐的飓风,也有人称其为网民的狂欢。
(三)网络社会具有两面性,悲喜交加
由于网络社会的独特性,网民在进入虚拟社会后,有惊喜也有悲哀与无奈,有如打开了“潘多拉魔盒”②。一方面,网络为人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在日常生活方面:网上购物、海量信息、便捷的沟通、情感发泄、学习辅导等;在政府管理方面:出现了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信息公开等,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促进了民主化进程;在文化交流方面,网民可以低成本地自由交流,网民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另一方面,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奈。“性善与性恶、无限的欲求与有限的满足、天使与野兽、文明与野蛮、高雅与低俗、灵魂与肉体的背离都可以在网络中表现得淋漓尽致,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网络黑客、网络色情、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等大量的社会问题”〔6〕。此外,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对我国主流文化和优秀传统文化造成了冲击;对文化价值观、人文素质的培养都产生了不良影响〔7〕。
三、对于韩国和澳大利亚网络管理的反思
(一)韩国网络实名制
截至2008年,韩国网民达3169万,约占全国人口的76.5%,可以看出韩国在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韩国网民在享受上网带来的乐趣时,同样也遭受到网络虚假信息、网络暴力等问题的困扰。据韩国政府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韩国79%的受访者表示赞成建立网络实名制。2002年韩国政府开始对推行实名制进行研讨,2003年5月,信息通信部与雅虎韩国等四家大型网站举行恳谈会,决定积极推广互联网实名制;2007年7月27日,韩国政府正式推出《网络信息保护综合对策(中期综合计划)》。根据规定,平均每天点击量超过10万的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的留言栏上登载文章、照片、视频等内容时,必须先以本人真实姓名加入会员。如果网站违反实名认证制度,将会受到改正命令,如果拒不遵守命令,该网站将被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在法令生效后,对于没有安装系统的网站,将在必交的500万韩元罚款的基础上,每天追加征收50万韩元。与此同时,如果没有删除未标明真实姓名的帖子的话,将处以300万韩元的罚款。对于个人来说,发布恶性帖子的人最高可以判7年拘役,5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同时,韩国政府推出了“网络身份确认号码”制度,即网民登录政府指定的5家信用评价机构网站通过身份验证后,就可以得到一个电子认证号码,以后可以利用这个号码替代真实身份在网上发布信息〔8〕。但是,韩国在推行网络实名制后,抑制网络暴力的效果并不明显,网络上的恶意留言帖仅仅减少了2.2%,在恶意帖子的删除率上没有什么变化,都在4.8%左右。网络实名制虽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并不显著。
(二)澳大利亚网络过滤计划
澳大利亚通信及媒体管理局的最新报告显示,73%的澳大利亚家庭接入互联网,家庭网络用户上网频繁,互联网已经深入到其日常生活中。同时,澳大利亚也面临网络色情、网络暴力、虚假信息泛滥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在2006年,澳大利亚政府开发过滤软件,首先在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活动场所免费安装过滤软件。随后,帮助有子女的家庭自愿使用过滤软件。但这种过滤器覆盖率不高,并且对于某些违规网站存在失灵现象。鉴于此,2009年12月14日,澳大利亚强制推行“网络安全计划”,根据该计划,只要有公民对某网站进行投诉,通信及媒体管理局就会对该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有“禁止性内容”,如果有,该网站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予以屏蔽。但是由于反对派的反对、国际社会的攻击和网民对于其技术可行性的质疑,2010年7月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推迟一年实施“网络安全计划”,网络过滤计划被迫搁浅。由此可见,澳大利亚政府的网络过滤计划并不成功。
四、对于我国虚拟社区治理的探讨
(一)对我国网络虚拟社区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传统的管理范式同网络社会不相匹配。第一,韩国“网络实名制”实施的不显著效果,澳大利亚“网络安全计划”的搁浅,证明强制性的网络管理范式在对互联网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失灵的。第二,传统权威的强制管理,强调在行政命令的外部控制下进行,这不仅背离了网络社会平等化、开放性的特性和优点,压制了网络社会的正常发展。而且浪费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容易造成网络不良势力的反弹,适得其反。
另一方面,治理理念为虚拟社区的有效管理提供了可能。首先,虚拟社区以其匿名性、开放性的独特属性,不仅为我们的“线下世界”提供了诸多便利,而且对知识创造、文化观念带来了变革。在网络社会的初创期,我们应对其怀有更多包容性的态度。治理既区别于传统权威统治模式下的全能政府管理,也不同于“守夜人”指导下的政府无为,它是在与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协作的基础上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虚拟社区同治理所营造的环境相适宜。其次,虚拟社区的特质同治理的运行模式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网民在虚拟世界中的活动是追求自由、反抗单一权威的,治理恰恰超脱了政府的权威而寻求治理主体的多元性。”〔9〕并且,“社会治理的多方协商机制可以调动人们维持网络秩序的积极性,以使虚拟社区中的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9〕
(二)对网络社会的规范保持适度原则
以规范网络秩序、净化网络风气、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保持相对开放包容的态度来对待网络。一方面,网络社会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很多未知的领域还没有被真正了解,网络社会的出现和发展是人類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自然产生的,如果从一开始就保持强度压制的状态,那么网络社会作为一个新兴的空间,将不可能得到充分地发展。并且,网络的网民“狂欢”,作为一种民众发泄的一种途径,如果一味地压制,将会导致网民的抵抗和反感,反而有害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在网络社会健康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有利于培育一种新型的网络文化,有利于人类文化变迁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构建网络社会规范体系
在现实社会中,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不仅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等一系列的硬件机构,形成了宪法、各个部门法、程序法等法律体系,而且在一定的社会空间中形成了提倡公平、平等的道德文化。尽管网络社会同现实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网络世界毕竟分离于现实世界。因此,可以在网络社会的处女地上同现实世界一样,可以尝试建立一整套的网络法规规范,构建虚拟世界中的网络警察、虚拟法庭等线上机构,在虚拟社区成员的参与下,对破坏网络秩序的成员进行相关处罚。同时,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和道德标准,虚拟社会里的道德文化既独立于现实社会的文化标准,同时又无害于现实社会。
(四)研发更高层次的网络技术,完善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范,倡导网民自律
网络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源于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那么网络社会中的各种问题的解决,也有赖于技术,因此,研发更深层次的网络安全规范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网络问题。同时,网民要“增强对网络文化的识别能力,自律抗诱能力,在千变万化的网络世界里必须要坚定信念、把握方向、守住良知、维护公德,要加强自我学习,培养自觉的网络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10〕
〔参 考 文 献〕
〔1〕费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姜振华.社区概念发展的历程〔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04).
〔3〕Howard Rheingold. The Virtual Community: homesteading on the Electric Frontier 〔Ml. USA:First MIT Press edition,2000.
〔4〕James N. Rosenau and Ernst-Otto Czempiel.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M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5〕郑志勇.网络社会学引论——一种文化研究的视角〔M〕.南昌:二十一世纪出版社,2009.
〔6〕张九海.在虚拟与现实之间:网络世界的思维特征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7〕张九海.网络语言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其对策〔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27).
〔8〕高红玲.网络舆情和社会稳定〔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1.
〔9〕高献忠.虚拟社区秩序的生成机制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8.
〔10〕王森萍.有关网络道德的思考〔J〕.科技资讯,2012,(25).
〔责任编辑: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