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宾县检察院根据办案实际情况,对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查研究。研究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该注意如下两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不良记录处理适用,要做到四个方面。其一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检、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共同配合,对于封存决定作出的时间点、与裁判文书送达范围的衔接,外地籍未成年犯以处罚地封存为准,还是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为准等问题,还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其二档案查询程序和保管应设立专门的犯罪档案,对外可供公开查询的所有信息,不得记载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其三记录的查询事由,第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重新犯罪),以便确定是否累犯、惯犯。其他情况不应进行查询。查询应当进行审批。查询结果不宜公开。第二种是已经成年但可能在未成年人阶段犯过罪,时间和案情上有关联是累犯、惯犯的,按照规定及程序进行查询。第三种是在参军、公务员录用时候查询。第四种是在竞选国家元首时,因为国家元首不允许有不良记录。其四记录涉密的期限和应用。封存记录的年限:可以保存到当事人心智成熟、职业稳定,未犯新罪可以注销记录档案。
二是檢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良记录处理的执行监督。检察机关除了要正确适用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记录封存制度本身的构建外,还要对这项制度执行监督。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和犯罪记录的封存,都属于刑事司法制度的范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检察机关既有自身执行制度的法定义务,也有监督其他职能部门执行制度的法定权限,指定部门对执行、查询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和监督。
(文/关永吉 许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