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困惑

2014-05-30 10:48钟瑞庆
方圆 2014年7期
关键词:收据税务局中央政府

钟瑞庆

2010年,应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法学院邀请,我第一次去美国。到了麦迪逊机场,已经是深夜,顺着国内的思维,我想,到时打个车,就可以到酒店,应该问题不大。

在等行李的时候,我看到旁边有中国人,就跟他们请教,我该在哪里打车。没想到,他们说,没有出租车,除非你先预约一个人来接你。我说,那有发票吗?他们说,哪有发票,最多给你一个名片,写上金额、电话。我说,那报销的时候能用吗?他们说,能用啊,如果有怀疑,可以打电话核实啊。这真是让我吃惊不小。

这些收据要假造,真是太容易了。根本不需要专门的工具,也不需要特别的知识。至少,同一份收据,尤其是电子收据,完全可以打印多份。难道美国人就天生比中国人诚实吗? 显然不是。

实际上,发票制度就是在美国的收据基础上加上一个发票,也就是说,多一种证据来证明交易发生的事实。然而,如果收据会造假,那么,发票也会。无论是发现收据造假还是发票造假,都没有什么捷径,都是通过各种数据的相互核对。因此,如果一种制度能够足以防止发票造假,逻辑上,我们的制度也就可以防止在收据上造假。那么,多加一种程序,多加一种证据,又有什么实质意义?

在中国当前的制度下,所有的发票,都必须从税务局购买。税务局也有权规定何种发票可以用,以及用到何种程度。换言之,如果税务局发现征税额下降,通过调整发票制度,即可达到增加税收的目的。例如,降低餐饮费抵扣的比例,降低交通费抵扣的比例,等等。然而,这种调整,模糊了信息的真实性。在这种制度下,发票所显示的交易状况与真实交易状况之间的差异,遂成为一个谜。

相反,在美国,增减税的调整,是通过调整税目和税率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发票制度来实现的。是否符合特定的税目,当然也需要证明,但不是通过发票来证明,而是通过任何具有可证实性的证据来证明。因此,打车钱可以由的士司机开个证明,给个名片,写个电话来证明。这在中国完全是不可思议的。

因此,在美国,人们要争议某个交易在形式上该如何认定,但交易本身的信息则是可知的。或者说,美国鼓励交易信息的披露,而不是隐藏。而中国的税制则相反,鼓励信息的隐藏,而不是披露。事实上,中国对于地方治安的处理,比如对于上访,对于拆迁,其实都包含同样的逻辑。也就是说,鼓励地方政府隐藏信息。其逻辑是:你必须把事情搞定,怎么搞定,那是你的事。

何以会形成这样的差异?鼓励信息披露,需要一定的机制前提,否则会给对方以可乘之机。例如,专利制度即如此。通过专利制度,专利权人作为发明人,才敢披露发明的相关信息,否则,其合理的选择将是隐藏信息。

换言之,披露的前提是,信息获取人必须承诺,不会不当地利用所获取的信息。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信息的披露还隐含要求信息获取者承担参与解决问题的责任。问题是,这样的承诺如何可信呢?当这样的承诺是不可能时,拥有信息的人的选择,将是隐藏信息。如果政府认可了這种行为的合理性,其将选择不同的治理方式。即,以准确信息不可获取为前提来治理。其机制是,让拥有信息的人承担一切责任。这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逻辑。

在这种条件下,地方政府治理下的居民,其核心的目标,是向中央政府传递信息。上访、自焚,均属其中的信息传递方式之一。然而,在中央政府彻底改变观念之前,所传递的信息无法改变行为。而上访和自焚,则属于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持信念的冲击。其含义是,中央政府必须改变治理策略,而地方政府不应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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