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的刘先生在公交车站等车时,被—只流浪狗咬伤,刘先生要求公交公司进行赔偿。可公交公司认为,那条狗并不是公司的,也不属于公司员工,无需对刘先生受伤负责。刘先生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医疗费308.5元,同时提出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公交车站作为公共场所,容许不明来源的流浪犬滞留在车站休息室区间内,应当视为动物管理人,刘先生在此遭狗咬伤,对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失,因刘先生没有合理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中老年健康2014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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