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文本描述中的历史变迁

2014-05-30 23:08王小荣
青年文学家 2014年8期
关键词:历史变迁宪法中国共产党

摘 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核心与执政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国家体制的基本政治原则。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宪法文本;历史变迁

作者简介:王小荣(1971-),女,陕西延安人,延安革命纪念馆馆员,大学学历,研究方向:延安革命史。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1

三大战役后,中国共产党已经在全国解放战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革命即将成功,全国性的政权也亟待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下,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各界代表参加,于9月21日至30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此时,由于条件限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无法选举召开并制定宪法,第一届全国政协便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共同纲领》成为临时性宪法。[1]

《共同纲领》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没有明确的描述性文字和规定,但《共同纲领》在序言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和工人阶级在政权中的地位,即“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同时根据1945年中共七大《党章》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共同纲领》虽未在文字上明确规定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但党的领导地位通过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得到了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其成立的头三年内,新政权基本肃清了国民党军队在大陆的统治,西藏问题通过和平的手段得到了解决;土地改革和镇反运动取得了重大胜利,而新政权在参与抗美援朝战争的同时,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也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相关统计数据,到1952年时,共和国的工农业生产水平已经达到了历史最高点。在此情况下,具备了实行全国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的条件。195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选举法》颁布,之后便开始了全国的普选。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制定,先由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担任,毛泽东人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

在这部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五四宪法”中,总纲第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样,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在《宪法》中有了明确规定,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通过工人阶级在宪法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文革开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直没有召开过,直到文革快要结束的前一年。1975年的中国,是文化大革命发动的第9个年头,党内的极左思潮一直充斥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年一月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共和国的第二部《宪法》。七五宪法的修改起草委員会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委员、候补委员及各地省一级党委负责人组成的。这部宪法在后来学者的眼中,是一部贯彻阶级斗争、崇尚集权、封建主义和漠视人权的宪法,或者它根本就不是一部宪法,而是一种政治宣言和纲领。这部宪法在文字描述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宪法》总纲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党指挥枪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建军原则,在此前的临时性宪法《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七五宪法则在文本描述上进行了直接地规定,总纲第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七五宪法也首次用宪法文本的形式将这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宪法总纲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五四宪法中,国家行政首脑即国务院总理,及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均为全国人大的职权。国务院之总理及其组成人员分别先由国家主席和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在任免上具有最后决定权。但七五宪法则直接规定了党对国务院之总理及其组成人员任免的提议权(此时已不设国家主席),从而将党越过全国人大直接干预人事任免的权力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很显然,党的这种提议权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效力。

1976年9月,毛泽东逝世后,“四人帮”被彻底粉碎,“文化大革命”基本结束。按照时任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提出的,为了彻底否定“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巩固“文革”成果,“七五宪法”亟待修改。宪法修改委员会的成员基本上是中共中央政治局的成员。这部被后来学者认为是延续了“七五宪法”大量政治口号和文革思想的宪法,于1978年3月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 宪法总纲第一条仍以规定国家性质的形式明确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进而在第二条规定“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从而确立“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的宪法地位。

1982年时的中国,国内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开始了系统地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开始确立。随后,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大成就,安定团结的国内政治局面开始形成。因此,修改“七八宪法”,废弃其不适合时代发展和社会要求的内容已势在必行。经过两年的反复讨论与修改,1982年12月,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此后,这部宪法一直沿用至今。[2]

1982年《宪法》继承和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删除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领导核心”的直接表述,而是再次以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

注释:

[1]这个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

[2]1982《宪法》经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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