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女性法律地位评析

2014-05-30 23:08陈青青
青年文学家 2014年8期
关键词:财产婚姻

陈青青

摘 要:宋朝之前,受“夫权支配”思想的影响,地位卑微的女性从属于丈夫,权利与自由受限。至宋,社会文化变得多元丰富,商品经济发达,女性广泛参与民事活动,文化素养普遍提高,家庭地位提升,法律因而注重承认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如婚姻自由权、财产继承权、私财合法化等等,本文用宋史、法条、历史案例具体展现宋朝女性法律的进步性和积极影响。

关键词:宋朝女性法律地位;婚姻 ;财产;进步性

[中图分类号]: D9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1

一、宋朝女性法律地位提高的表现

(一)宋朝女性拥有一定的婚姻自由

1.宋朝女性享有结婚自由

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传统主要有两项:一是一夫一妻多妾,二是同姓不婚。婚姻成立的方式有掠夺婚、聘娶婚和自由婚。宋朝婚姻成立方式也体现以上特点,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女性的地位提高,思想解放、心理障碍去除,结婚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从原先婚姻自主权不在自己手里,完全听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转变为有限的自主权。宋史记载,宋女喜欢自由恋爱、自由交往,她们可通过一些“社交活动”,选择心仪的另一半。这是里程碑式的进步,标志着宋女思想解放、地位提升,至今仍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宋朝女性享有离婚自由

在宋之前,受“夫权支配”思想的影响,离婚方式主要有丈夫一方的“七去”和法律强制规定的“义绝”,妇女并无离婚自由可言。而宋朝则以法条明确规定的方式赋予妇女离婚自由权。如“在法:以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形主要有订婚后,男方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可以毁约;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同问;丈夫长相丑陋;妻子不堪打骂;丈夫病狂,如阿张为朱四妻已八年,后因朱四“痴愚,欲相弃背”而兴讼,法官胡颖认为,阿张讼夫“已失夫妇之义”,不宜强和而听离1;这一转变冲击了夫权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打破了“守一而终”的传统礼法,体现了宋律对妇女的保护和宋朝社会的进步。

3.宋朝女性享有再嫁自由

宋女夫死再嫁、离异再适的情形十分普遍,从公主、宗室女到普通庶民的寡妻都不乏事例。上至皇帝、士大夫,下至普通庶民,均认为要求寡妇“孤守空门”不符合人情,也非长久之计,尤其对贫苦无依的妇女再嫁,更是持怜悯态度,不少父母怜惜女儿孤苦,劝其改嫁,如句容县王友筠之妻李氏,年二十一而寡,父母劝她改嫁,更有“卖衣葬罢急谋嫁”等情形,并认为寡而不嫁有悖常理。

(二)宋朝女性的财产权受保护

中国古代妇女家庭财产地位与其劳动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宋朝出现“男子弱而妇人强,男子多坐食于内,而妇人经营与外”,可见宋女在家庭经济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1.自己的嫁妆属于个人财产

宋女的嫁妆带到夫家之后,虽然稱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仍归妇女私有,由她控制支配,因为在丈夫兄弟间分家产时,嫁妆不列入总家产中,并且有这样的事例:丈夫贫困,无财读书,妻子以嫁妆资之,使其金榜题名。

2.夫君赠与之产也归入私人财产

夫君赠与妻妾之财可视为私财,这与现行法律相符,赠与使物的所有权从赠与者转移至被赠者。丈夫在赠与时,不动产用她们的名字成契,大笔的动产可另纸声明或列入嫁妆。所以证明文书由契书、声明和嫁妆清单。

3.“妻承夫份”

宋《户令》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2。即若寡妇没有儿子并且守节不嫁,可“妻承夫份”,代替丈夫继承他应得份额的遗产,但须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只拥有使用权,无典卖、转让、挟带转嫁的处分权。

(三)在室女享有财产继承权

女子不能继承身份,不能延续宗法血脉,但女子可继承财产。宋朝以法条的方式明确肯定了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并且在室女的份额还是相当可观的。“在法:对于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在范应铃审理的《处分孤遗田产》一案中,范应铃将已绝之家的财产均分为三份,在室女、未嫁的孙女、命继子各一份。又如田县丞身后有财产,按诸子均分原则,二女合与珍郎共承父分,十分中五分给珍郎,二女均分其余五分。

(四)寡妇享有立继权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目的是延续宗法血脉。假如一个家庭中没有男性的继承人,往往会从宗族中选择昭穆相当,且年龄小于所养之母的人来继承自家的香火,此即树立继承人制度,简称立继。昭穆指对宗庙或墓地的辈次排列规则和次序。假如丈夫去世,该权利则交由妻子。立继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同宗近辈分相当者,如南宋文天祥无子,就将其弟之子立为自己继承人;宋二程之叔父,怜悯堂兄无子嗣,将自己的儿子过继给堂兄。二是选择外甥、姑孙等异性晚辈。寡妇能为夫家确定继承人,这在以前是绝无仅有的,表明了夫家对妻子的信任与器重,更象征了妻子在夫家中相当重要的地位和权力。

二、产生原因

(一)多元的社会文化给予宋朝女性浓厚的文化熏陶

宋朝重文轻武,“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便是例证。宋朝发明了印刷术,加快了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优秀文人层出不穷,如著名的唐宋八大家中,其中六人是宋朝的,有三苏、欧阳修、王安石、曾巩,更有宋四大书法家与理学家北宋二程。文学,史学、科学、理学、艺术都有巨大的发展,宋朝文化空前繁盛。文人们喜爱字画,善于诗词,收藏古董,一般百姓钟爱戏曲,酒家林立菜式繁多。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使宋朝女性有机会接触并学习各种知识与技能,舞蹈、音乐、诗词、书画、琴棋应有尽有,在浓厚的科学文化艺术气息的熏陶下,宋朝女性文化素质明显提高,呈现出文艺多才的特点,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法律也相应保护她们的合法权利。

(二)发达的商品经济使其拥有独立经济地位

宋朝注重社会经济发展,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抑商的朝代。宋朝对南方的开发很重视,是经济重心从此由北及南转变的关键时期。“州桥夜市煎茶斗浆,相国寺内品果博鱼。金明池畔填词吟诗,白矾楼头宴饮听琴”,这是处处皆有情调的汴梁城的真实写照。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就业需求,并对人的价值观念影响深刻,使宋女克服各种心理障碍和道德压力,思想变得开放,抛却传统家庭主妇角色,以独立女性的形象活跃在各行各业。女性拥有稳定的职业,增加了家庭总收入,家庭地位提升,各项权利自然得到承认与保护。

三、总结

发达的商品经济,多元的文化催生法律的进步与法治的发展。宋朝女性拥有婚姻自由、财产权与人身权,便是例证。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巨大飞跃和历史性进步,对现今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领域具有深远和指导性的意义。

注释:

[1]《清明集》卷一0《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

[2]《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第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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