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逗狗被咬伤 父母担主要责任

2014-05-30 10:48颜东岳
中华家教 2014年9期
关键词:民事行为宠物狗刘某

一个月前,我带6岁的儿子在一家超市购物后,为锻炼其独立性,加之超市离家不远,且不用过马路,我遂借口有事,故意让其独自回家,实则躲在角落处与好友聊天。不曾想,儿子在回家途中,看见刘某饲养的宠物狗趴在地上,自己在旁边与人下棋,淘气的他出于好奇,冲宠物狗叫喊了数句,见宠物狗并未理睬,又捡起小石头向宠物狗扔去。宠物狗被“激怒”,冲上前将我儿子咬伤。面对我索要2300余元医疗费用的请求,刘某以我儿子惹是生非属于自作自受为由断然拒绝。请问:刘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宋女士

宋女士:

你应当自负主要损失,刘某只能承担一定责任。

一方面,刘某应当承担约20%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只要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便可以减少甚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刘某将宠物狗放在公共场所,自己专心与人下棋,对宠物狗具有疏于管理之处,但你儿子之所以被咬伤,关键在于其故意挑逗乃至扔石头导致宠物狗被“激怒”所致,即主要责任在于你儿子。

另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主要损失。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其当然的监护人。由于你儿子年仅6岁,其无疑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你自然属于其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你让儿子独自回家,虽然是为了锻炼其独立性,但必须以能够确保其人身安全为前提。可你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儿子带来潜在的危险,却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继而听之任之,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明显未尽照顾、管理、保护职责,即未能尽到监护义务,无疑也就难辞其咎。

(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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