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凡
公安部副部长黄明日前表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现行户籍制度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以2亿多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为代表的产业阶层主体,受制于户籍制度约束,无法完成市民化转身,由此产生了新型城乡差距。如果说以前的城乡差距主要体现在财富拥有方面,那么新的城乡差异则更多体现在权利方面。这种新生成的二元结构既牵扯了城乡同权的社会应有之道,又严重约束了消费内需的增长,导致龐大的市场潜力无法变现。另一方面,以在非户籍地就业的群体为代表,受制于人户分离,在办理个人事务上被迫付出昂贵成本。现行户籍制度表面上是有效率的管理机制,事实上抑制社会活力的弊端一直在凸现,人、财、物流动的成本,最终会体现为社会和经济运转的成本。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它导致了人口红利的过早衰竭。
黄明坦承,户籍制度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户籍上附着的利益较多,需要逐步剥离。此外,必须考虑城乡差异、—二三线城市差异可能造成的人口失衡流动,以及存量人口与增量人口之间的诉求差异。
对于户改,最好的权衡和兼顾,就是以人的权利为主线。无论如何户改,无论有多少历史和现实的限定,提升人的权利满足感而不是削弱人的权利满足感,是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的最佳途径。个体与城市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应关系,不应通过出生在哪里决定,而应当由对城市的贡献率来决定。农民工群体通过形式多样的劳动为中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这应是他们及其家属得以市民化的授权来源;人户分离的其他群体以纳税的方式为所在的城市做出了贡献,同样也应是他们彻底融入当地的授权来源。即使从现实的角度考量,不同类别的城市因为空间和环境承载力的约束,而不得不实行有差别的户籍政策,但这个大的主旨不能改变。
稳妥推进城镇化,固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背景,但更重要的是,推进全社会规模的、不同阶层不同出生地的权利均等化。站在这个高度,户籍制度改革就会具有最被认可的法理性,同时,寻找到最能平衡公众权益和城市发展利益的路径。
(摘自《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