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2014-05-29 09:56韩国志
人民论坛 2014年11期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正权力

韩国志

【摘要】对传统意义上的全能型国家的病诟已日益凸显,社会发展要求我们加快构建公民社会,推动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从政治公正的发展视角出发,我国未来政治发展的取向应立足于“强国家—强社会”的结构模式。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是要造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对抗,而是要构建起双方的良性互动机制。

【关键词】政治国家 公民社会 权力 公正

传统全能型政治国家的病诟

所谓“政治国家”,是指国家政治系统的权力能够直接渗透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并能对各项社会资源进行全方位的、充满权威性的领导、控制和协调的一种国家结构模式。它奉行的是一种全能主义的政治模式,“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①

这种传统政治国家模式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一是先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然后用它的政治力量和组织方法来深入控制社会的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二是国家政治权力组织在立法和行政方面起着主要作用,社会民众自由活动的范围及内容与其说是由法律和宪法来规定,不如说是由国家的权力机构来决定;三是国家不去控制的领域主要包括政治机构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一些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在某些方面的主动授权;政治机构从战略角度考虑暂不去控制的某些领域,政治机构认为自己不需要介入的领域;四是国家的政治参与不是社会的自发行为,而在于国家的广泛社会动员;五是国家机构的统治权威不容许任何挑战,对政权的享有具有天然合法性;六是对社会生活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从上到下的授权以及对权力的有效贯彻来实现。

政治国家形成的基本原因是国家的经济基础薄弱和社会发展滞后,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中绝大多数都具有这一特征,且越是落后国家这一特征体现的越为明显。这种政治模式具有很大的弊端。

第一,它压制了社会的生机和活力,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众所周知,公共权力本身就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扩张性,如不加以有效控制,就极容易产生集权主义或“民主式”的集权主义模式。在这一结构模式下,社会资源和公共权力便会高度集中,国家的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紧密结合为一体,公共權力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渗透社会生活,社会中介组织得不到有效发展,社会被高度国家化,形成了所谓的超稳定社会。“从表象看,国家具有很强的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能力,但从效果看,它是一种代价沉重的结构,因为它通常导致的是经济停滞、政治窒息、社会封闭和民众愚昧。”②

第二,它限制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充分发展。这种结构模式往往在强调权力的社会管理职能时,还高度关注起统治职能,常常打着维护国家利益的幌子来侵犯公民个人利益。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个人的民主自由权利应该受到高度尊重,“个人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而不是‘服务于更高的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③只有当“受治者同治者的关系遵循国家服务于公民而不是公民服务于国家,政府为人民而存在而不是相反的原则时,才有民主制度的存在。”④而在政治国家模式中,它却成了徒有其名的一块招牌。

第三,它导致的权力滥用和社会腐败现象难以根治。从应然的角度看,政治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在实践中,政治国家背离公共利益屡见不鲜。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政府官员经常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公共利益及个人利益进行侵犯,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共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权力寻租现象大量存在,并导致政府决策和运作受个人或利益集团的支配和摆布。权力寻租“导致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声誉,增加廉政成本,导致社会资源浪费。”⑤过去,我们总结社会腐败现象难以有效治理,认为主要是因为反腐机制不够健全,殊不知行政权力的过大同样是一个重要原因,它会导致人们产生如同贩卖毒品一样的投机心理。

构建公民社会的意义与策略

公民社会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欧洲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主要是指由城邦来自主安排自己的各项社会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⑥

培育公民社会,对于目前我国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社会的政治构建理念,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股世界性浪潮,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发展计划。公民社会政治概念的提出,大大地拓展了人们对政治公正的理解和要求的范围。公民社会在本质上关注的是一个国家究竟是应以权威来主导社会发展,还是以民主来主导社会发展的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从传统迈向现代的过程中,大都是凭借着强有力的政治权威,来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对各项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进而为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提供基础性条件。而很多发达国家在从现代化向后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则要求政治权威主义收缩自己的权力触角,强调民主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广泛运用。我国正处于现代化的中期阶段,培育公民社会的政治发展理念显然已经非常重要。

在我国目前阶段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需要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拓展公民社会相对独立活动的合法空间。我们常常把生活中公民的自主活动范围大小视为一个国家政治公正程度的尺度,但殊不知公民自主权力的大小取决于社会自主权力的大小。政府要想实现还政于民,首先必须还政于社会,只有有了相对自主的社会,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的公民。我们需要合理界定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边界,保障公民社会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努力使“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必须成为充分民主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个永久特征。”这不仅可以保证公民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自身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有利于社会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其次,强化社会民众的自我主体意识,培养其法制意识和自我管理的意识。在以往我国的人权建设过程中,更多关注地是公民的集体人权,相比较之下,对公民的个人人权关注的较弱。这就造成了在很多社会民众中,“崇圣”意识、“臣民”思想比较严重。很多人不愿意去过多地过问政事,认为这些都是“肉食者谋之”之事,甚至一些相关方面的专业学者,也往往不敢提出自己的真实想法,畏缩不前,他们不是走在政治的前面指引政治发展,而常常是走在政治后面解读国家政治。在如此没有公民自身的民主法制意识的情况下,构建公民社会是相当困难的。

再次,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管理。过去,我们主要把公民社会的发展着眼点集中于公共社会组织的数量方面,不错,在这方面这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较以往确实有了很大发展,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学者的估计还大大超过这个数字,因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八大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数量为5,378,424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其他准政府社团基层组织数量为1,338,220个,学生社团、社区文娱团体、业主委员会、网上社团等各种草根组织数量为758,700个,由此他们估计社团总数应为8,031,344个。但数量的增加并不完全代表公民社会的发展已经完善,我国的社会组织还存在着很大问题,从这些社会组织良莠难分,内部管理失范,发展方向不明,合法的与非法的并存,与政府合作的与抵制政府的并存,体制内的与体制外的并存,营利的与非营利的并存,有形的与无形的并存。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合适,就容易与政府合作,反之合作就很困难。这些方面显然是需要我们继续加强和完善的。

另外,公民社会的构建要获取国家的积极帮助和支持。近年来,政府对民间组织总体上比以前更加重视,但远没有像学术界那样看重公民社会的作用,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制度供给、财政资助和舆论支持等都严重不足。为培养公民社会,国家的义务和力量是不可或缺的。国家要为公民社会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持,确立公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国家要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某些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改造进行引导,并协调和仲裁公民社会自身所无力解决的矛盾与冲突,尽力克服其消极性。国家要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物质支持,国家要拆资援建公共服务项目,帮助私人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当然,国家权力的支持也不能逾越其界限,侵害个体基本权利和合法的公民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不能直接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国家在公共治理中仅仅是扮演着催化剂的作用。

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我们提出构建公民社会的政治发展理念,并不是要否定政治国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是基于我国“强国家—弱社会”这一基本现实提出来的。正像在行政领域我们反对的权力过分集中意义,在政治领域我们反对的是全能政治主义。从政治公正的发展视角出发,我们最终追求的结果应该是“强国家—强社会”的政治模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是要造成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对抗,而是要构建起双方良性的互动机制。

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二者关系方面,我们应该澄清这样一些基本认识: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不是要政治国家变成一个守夜人式的“最弱意义的国家”。任何一个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有效政府的支持,国家必须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引导经济发展与保障公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責任,对于公民社会无力解决的问题,如社会公正、环境保护、国民教育等,国家必须主动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公民社会本身也并不代表着绝对化的社会公正,如不加以有效的调节和控制,会导致极端无政府主义。黑格尔曾讲:“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因此,不加控制的公民社会往往会成为谋求私人利益的角斗场,它“不但不扬弃人的自然不平等,反而从精神中产生它,并把它提高到技能和财富上、甚至在理智教养和道德教养上的不平等。”⑦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在反对全能主义政治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不能以一方为本位,来反对或遏制另一方,应该充分研究两者之长,避免两者之短,实现双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和谐共进,这才是对国家政治公正发展负责的态度。我们要充分看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是互为发展条件的,一方面,只有“有强有力的国家和得到明智政府支持的公开机构,我们才能够实现个人的价值。”另一方面,“大多数的个人要成功,社会就必须是强有力的,社会如果软弱无力,权力和收益就会流向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⑧所以,真正的政治公正发展过程,应该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均衡的发展过程,这也就是戴维·海尔德所提出的国家限度和市民社会限度相互结合的“双向民主化”过程。

在强化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和谐共进方面,我们需要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首先,肯定公民社会的自主独立性,使其与政治国家保持适度的张力。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互动,必须以两个主体的并存为前提,而不是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绝对控制和吞噬。我国目前阶段公民社会的发展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要努力为其营造一个能够独立生存、自主活动和自我管理的空间。这方面说起来容易,但做起了是比较难的,西方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之所以比较健全,除了其社会现代化的整体发展优于我们之外,历史上的权力多元主义也起了很大作用。欧洲自中世纪以后始终是多元权力主体并存,皇权、教权以及封建贵族的权力等等。既然谁也消灭不了谁,只好订立契约,这就使“自由已成为文明因素多样性的结果,成为它们经常所处的斗争状态的结果。”⑨这一土壤为公民社会的崛起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反观我国,权力一元化的模式贯穿了古今,法不是权力制衡的产物,而仅仅是从属于权力之下的工具性存在。在我国权力往往是无所不能,国家严重地同化、吞噬了整个社会,在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使公民社会从政治国家的羽翅下脱离出来,就需要付出极大的政治勇气和主观努力。

其次,社会变迁时期的政治国家,需要形成富有弹性且趋向现代价值目标的政治体系,用以调节旧有的社会关系和在现代化过程中所产生出的新的社会变量。要努力使我们的政治体系具有更加开放的色彩,使它可以充分吸纳社会各类不同阶层民众的政治诉求,在社会治理方面,充分尊重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原则,而绝不是从简单的非理性因素出发来解决问题。

再次,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相互制约的同时要加强合作,进而努力实现“强国家—强社会”的理想目标。应辩证考察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否定公民社会就是向政治国家夺权的简单想法。要看到公民社会要想能够在维护社会秩序,拓展公民权力方面真正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没有政府和国家的支持,公民社会的建设是很难想象的。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什么比一个虚弱的、毫无生气的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发展损害更大了。公民社会永远无法离开国家的力量独自搭建起民主政治的舞台。因此,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适度分离,并不是要双方之间产生对抗。从公民社会的向度看,它要与政治国家合作,接受对方的政治引导,而不是以对方作为自己发展的代价,有些时候甚至“要支持权威主义的统治。”⑩从政府与国家的向度看,它要努力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秩序和政策,努力使自身的普遍利益诉求与公民社会的特殊利益诉求保持相对平衡。

(作者为内蒙古民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10C006)

【注释】

①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页。

②伍俊斌:“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内涵、限度及其互动”,《河北学刊》,2007年第6期。

③[英]安德鲁·甘布尔:《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63页。

④[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38页。

⑤忻林:“布坎南的政府失败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⑥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夏季卷。

⑦[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97~211页。

⑧托马斯·罗瑟斯:“市民社会”,《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⑨[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⑩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66页。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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