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
(2014年1月24日发布)
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申报与评选考核办法
为规范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申报与考核管理,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大力建设城市森林,促进城市森林建设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和城镇实行申报制,全省州级市、县级市均可申报云南省森林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可申报云南省森林县城,除此之外的建制镇可申报云南省森林城镇。
全省州级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建制镇。
1、申报城市、县城和城镇的森林建设各项指标须分别达到《云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云南省森林县城评价指标》、《云南省森林城镇评价指标》要求,且必备指标达到要求(见附件1、2、3)。
2、森林城市、县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其实施方案必须在编制完成、通过评审的基础上,已组织实施1年以上。
申报材料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具体包括:
1、城市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申请,县城由县人民政府申报申请,城镇由城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
2、对照《云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云南省森林县城评价指标》、《云南省森林城镇评价指标》要求的逐项说明及相关附件材料。
3、开展云南省森林城市创建的工作报告。
4、城市概况、县城(镇)概况。
5、森林城市(县城、城镇)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说明。
6、反映近期城市森林覆盖率的卫星遥感分析数据。
7、反映创建工作的图片介绍及12分钟左右的影像资料。
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城市(县、镇)在全面自查基础上,达到申报条件的,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和申报材料报送云南省林业厅创森办。
云南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建立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以进行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的考核和复查工作。
1、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核验组(创建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0-12月组织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验收。主要采取材料审查、实地考察、听取汇报、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最终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上报云南省林业厅。
2、对通过考核的城市(县城、城镇)在云南省林业厅政府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后,由云南省林业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对达到省级森林城市(县城、城镇)标准的城市、县城、城镇,由省绿化委员会和省林业厅联合授予“云南省森林城市、云南省森林县城、云南省森林城镇”荣誉称号。
4、从开始申报到创建成功满2年的城市可申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云南省林业厅对“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实行动态考核。对获得“云南省森林城市(县城、城镇)”称号3年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云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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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