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4-05-28 11:41田佳羽等
2014年43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优化路径国际化

田佳羽等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提高法学教育水平,早日完成法学教育国际化是目前法学领域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宏观角度对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沿革、以及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了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对各高校结合自身特色深入地进行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学教育;国际化;优化路径

“有什么样的法学院,就有什么样的法院。所以,体制转型应该从法学教育改革开始。”

——季衛东

为了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解决目前我国涉外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我国各大高校都在从本国实际出发,引进国外先进的实践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在探索过程中,我们深刻的意识到,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方式培养的法律人才远不能达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标准,也不能适应全球化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培养方法上都与国际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教育相距甚远。

一、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历程与定位

(一)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历程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西方法律制度开始传播到中国。1895年,天津中西学堂首设律例科,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此产生,并在学习美国、德国、日本、苏联等国家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波三折,在经历了初步建立、遭受重创、恢复建设等艰难历程后,开始逐步踏入正轨。2001年中国加入WTO,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间在共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等非经济方面的合作得到深化,中国的法律走向了世界,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在逐步地走向国际化。我国积极引入国外法学教学方法,更多的参与国际交流,可以发现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正在不断出现东方面孔。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正式联合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司法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复合型法律人才。”①

(二)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定位

今天,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法学教育更是承受着更加严格的价格拷问。我国法学教育必须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加快实现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②。

1、法学教育国际化应当立足于我国历史和国情

一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虽然在近些年已经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僵局和问题,我国应当大胆学习借鉴西方各国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做到最大程度地与世界接轨。另一方面,在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思想的前提应该是立足于我国的历史、传统文化与当下国情,做到外来思想与本土文化的有机结合和互补。

2、围绕全球化进程,突出开放教育

开放教育即以学生和学习为主体,鼓励学生不断主动探索学习的教育方式。在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和教学考核等方面,不仅要考虑到如何教育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和行为方式,还需要顺应时代发展和全球化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促进学生开发自身的法律人格和能力。

3、深厚人文素养与合理知识结构

卓越法律人必然是博闻强识、知识结构合理的法律人。因为,“法的本质和法的社会连带性决定法律人不能是单向度的人”。③我们必须吸收综合自然、社会及人文科学的多元知识。同时,不仅要看到法的现象和本质,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还要能看到法的周边。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④只有具有如此深厚人文素养的法律人,才能不局限于具体个案的界限;不拘泥于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才能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推动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

合理的知识结构是是人才成长的必要条件。实现法学教育国际化,就需要明确何为国际化的知识结构。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李政道博士曾经说到:“我是学物理的,不过我不专看物理书,还喜欢看杂七杂八的书。”这就说明,较为完善的知识结构应该是:既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又知识面广阔,能够形成有利于学术研究或事业发展的最优化、最合理的知识体系。在法学教育领域同样如此。例如哈佛大学,其法学学生除专业课程外还须修读涉及历史、社会、文学、外国文化、道德伦理以及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课程。”⑤

4、重视法律思维能力培养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其核心都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具体来说包括事实观察和认知能力;收集证据、分析和判断能力;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并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推理和论证的能力等。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才是一个真正合格的法律人。

5、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

对于学生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尽可能地学习现有知识,而是通过学习,形成提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前提就是拥有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一种“人为的理性”,需要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这种理性在目前看来,难以通过教学的方式进行传授。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指出:“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⑥因此,实践教学是使学生形成这种法律工作者的理性的途径。

二、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对法学教育国际化存在误解

提高学生外语水平,使其能够克服语言障碍进行对外交流与处理涉外事务固然重要。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些高校机械地把“国际化”看作“英语化”,认为开设双语课程、法律英语课程,就是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不同法治制度间的主要差别在于社会文化内涵而非语言表达方式。”⑦

(二)法律教育理念落后

一直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理念都太过偏重知识或技能的单方灌输,在此教育观念下,法学教育会忽略引导学生理解知识背后的理据与价值以及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人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就是割裂了知识与人本身之间的紧密联系。传统教育重视教育活动的秩序化和规范化,但却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因素,“压抑了法科学生的主体性地位”。⑧对法学人才的培养没有立足于社会需求,一味地学习知识而忽略了与社会实际相结合。可以说,这种教育理念已经完全不能够满足法学教育全球化的要求,我国必须加速法学教育理念转型。

(三)法学院校教育水平参差不齐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的法学院系的数量增长迅猛。从专门的政法学校到综合性大学,再到地方院校,我国法学教育的办学机构复杂、层次多样,这样的现状就决定了这些学校法学教育水平的参差不齐。众所周知,一些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学院往往实力雄厚,在各方面都已发展得较为成熟。然而还有一些法学院,它们不论是在办学理念、配套设施、对外交流机会,还是在师资力量和生源质量上都和那些历史悠久的院校之间有着天壤之别。有些院校的学生要写论文甚至没有地方查找资料。尽管面对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挑战,“国家教委强调要双语教学,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法律院系根本不具备开课的条件。”⑨法学院校教育水平参差,决定了一部分学校的法学生不具备国外一流法学院学生所具有的应对国际化挑战的能力,因而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整体水平。

(四)法学教育知识结构不合理

法学涉及社会生活各种方面,与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都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好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学习一些自然、人文及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对各方面都有涉猎。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高中毕业后即升入大学学习法律,在我国很多高校法科生的培养过程中,课程内容不够全面,质量普遍不高。同时公共课占据的比例过大,很少有国际化课程,并且除了基本的专业课程和公共课程外,很少涉及其他学科的学习。高校法学教育不合理的知识结构最终导致的是我国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单一,无法满足国际化法学人才的需求。

(五)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欠缺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其核心都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具体来说包括事实观察和认知能力;收集证据、分析和判断能力;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并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推理和论证的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人的核心素养,是一个合格法律人所必不可缺的基本功”⑩,是我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提。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下,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还不具备这一能力,思维方式还停留在‘常人的思维上”B11,这些学生并没有真正的在从法学角度进行思考。因此,社会上有些法学学生需要三、四年的时间来适应审理、处理案件、代理各项法律事务的工作要求这样的结果是有深刻原因的。

三、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的优化路径

(一)推动法律理念的转型

面对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要求,我国必须树立现代化的法学教育理念,即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从注重法学知识与法律技能的灌输转向强调法学知识的理据与价值。B12同时应当注重高等教育活动的人本基础,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展学生的个性特征,使学生的潜力和才能得到最大的开发。全球化的发展呼唤高素质的涉外型法律人才,因此,我们今天的法学教育,应当拓展法律的应用空间,以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目标。

(二)强化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制度的教学

优秀的外语能力只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敲门砖和垫脚石,想要实现法学教育国际化,能够独立处理国际领域的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对各国法律制度与文化的深入了解,进行比较学习,最终做的融会贯通。鉴于此,我们要在课内课外积极引导学生不仅要向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学习,还要善于借鉴非洲、拉美、南亚等国家优秀的法律文化制度B13。我们可以通过在欧美文化掠影的课程中增加法学文化的内容,为学生提供课外读物,鼓励进行科研等方式来实现这一目标。真正实现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这对我们的法学学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进入国际学术前沿,成长为能够适应最新发展需求的高端法律人才,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繁荣与各民族文化交流、处理危机和解决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加強法学教育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我国需要提高法学教育的办学门槛和入学,对师资水平、课程设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提出具体要求。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法学院可以撤销其资格。同时可以取消中专甚至专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因为这类法学教育从实际上来看并不能满足新时期法学教育发展和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需要。从而使法学教育规范化、正规化,以保证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真正达到国际水平,使得我国高校法学生能够具有应对国际化挑战的能力。

(四)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

卓越法律人必然是博闻强识、知识结构合理的法律人。因为,“法的本质和法的社会连带性决定法律人不能是单向度的人”。B14我们必须吸收综合自然、社会及人文科学的多元知识。同时,不仅要看到法的现象和本质,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还要能看到法的周边。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在于“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B15只有具有如此深厚人文素养的法律人,才能不局限于具体个案的界限;不拘泥于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才能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地运用法律,推动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

对高校来说,应完善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课程设置目标。一方面,加强课程的综合性,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自身发展需要,尝试设置跨人文与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综合性课程。另一方面,积极落实课程的国际化,通过开设各种形式的国际性课程,增加国际内容比重,使学生对于国际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等方面的现状有一定了解,同时将国外相关法学知识和观点的内容加入教学内容中。

(五)转变教学方式,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

实践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实践能力,同时,还将促使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B16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是目前颇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值得推进。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美国法学院在20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的一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方法,内容主要是进行法律援助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到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去,以学生为主要承办人,进行具体操作办案的流程。通过为贫困人群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这样的教育形式,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同时,也使得学生体会到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养成健康的法律人人格。B17

这样的实践活动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造能力、交流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增强了学生适应未来科技与经济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法学学生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提高思维能力。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的良好发展证明,它在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谋求社会平等公正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

四、结语

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从两千年初正式起步以来,已取得了相当的成绩。而随着世界风云变幻,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必须寻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才能进一步长足的发展。然而,在资源等各方面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定位不清;各教育机构虽纷纷加入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行列,但教学方式、培养方案等很多方面大同小异,创新点少;“教”与“学”的角色尚未找到一种平衡,同时由于缺乏对外学习交流,法学教育国际化缺乏有效的实践,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鉴于我国投资选项上的缺陷和政治环境方面的风险,很多中国家庭依然宁愿花费大量的金钱让孩子留学国外。

本文首先结合当前国情提出了合理的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定位,从根本上确定了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本质,避免了没有一个适当的基准空谈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改革问题。以该定位为标准,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存在的问题则显现出来。有了确切的问题改革才能有的放矢。在我们看来,现阶段改革的重点也应当从基础的方面进行,“卓越法律人才”提出培养复合型人才,只有首先在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模式、课堂活动组织等方面转变教学方式,有机的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有效的改革。

同时,在进行上述改革时,应当注意避免因过分强调国际化,强调对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学习而忽视自我特色,导致无法形成核心竞争力。学习吸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我国目前培养国际化人才的一大重要途径,但是在现实如果过分依赖西方主流发展模式将会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背离初衷,也收不到预期效果。我国应当在借鉴中形成自己的特色,开创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这种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在培养目标上是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B18(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

基金项目:西南交通大学第9期SRTP项目资助(指导教师:朱奎彬;项目名称:《法学教育国际化背景下我国“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42909)。

注解:

①《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②黎赞,《法律全球化视野下我国法律教育的定位与目标》,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9卷第5期,2006年10月。

③(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刘继译.《单向度的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1989.

④John Henry Schlegel“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Legal Scholarship,and liberal ideology”journaloflegaleducation,34,1984,fromMartinLyonLevine,legalEducation,Dartmouth,1993,pp.77.

⑤汪琴.《高校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探究》[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4,05:109-112

⑥(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⑦艾琳.全球化视域下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考[J].教育科学,2014,01:27-30.

⑧任瑞興,《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转型》,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年6月第2期

⑨周玉华,吕武.《中国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挑战及对策》[J].学术交流,2005,08:182-185.

⑩周志荣.从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N].法制日报,2006-07-20010.

B11同上。

B12任瑞兴,《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教育转型》,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年6月第2期

B13同上。

B14(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刘继译.《单向度的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1989.

B15John Henry Schlegel“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Legal Scholarship,and liberal ideology”journaloflegaleducation,34,1984,fromMartinLyonLevine,legalEducation,Dartmouth,1993,pp.77.

B16李洪武,陈一运,薛梅.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理性思考[J].文史哲,2004,(法学专号).

B17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B18王春业,《特色化PK国际化——全球化热点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冷思考》,煤炭高等教育,2010年11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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