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经济中交易行为的特性初探

2014-05-26 14:55魏百慧
艺术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乙方甲方知识产权

魏百慧

摘要:创意经济中,交易行为是一种能够直接使创意产品转变成为收益的过程。由于创意经济自身的特殊性,创意经济中的交易行为也有着与其他经济形式中的交易行为相比较为独特的特性。能够很好地利用创意经济中交易行为的特性,趋利避害,更好地完成产品价值的转换,对创意经济发展的推动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创意经济;交易;特性创意经济的概念由英国首倡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提出相关概念。虽然针对创意经济所包含的门类,各个国家都有自己不同的划分标准,如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官方网站“数据库”中,[1]创意产业分为创意商品和创意服务,与霍金斯认为的,“最好将‘创意产业一词限于脑力劳动占主导地位、劳动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产业。这个定义不是想把所有有创意行为的产业都包括进来(创意行为随处可见)。但它确实涵盖了脑力工作为决定性动机的产业。这比文化、传媒、体育部只认版权、不认专利,只认广告、不认市场营销的做法更为合理。”[2]创意经济一致指向的人文属性和创意属性,以及结合社会普遍的发展规律,创意经济都是未来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形态。

创意经济活动当中,能够将创意产品参与流通,实现价值,获得收益的重要手段就是交易。交易的内容既可以是创意产品,也可以是创意服务。无论是哪一种,交易的主要内容依然是通过脑力劳动获得的承载在物质载体上的抽象成果。因为创意经济的产出品自身依的特殊特征,也在交易过程中也就有了其独特的特性。充分地了解这些特性,才能够采用更加合理的手段和途径来完成创意经济中的交易活动,使创意经济从业者、创意经济的获利者能够均衡权益,促进创意经济活动健康成长。

1创意经济交易活动特性

1.1符合可持续发展特征

创意经济活动中,进行交易的核心价值所在与产品的知识产权。创意经济是一种头脑经济,并没有消耗社会的不可再生资源,也没有排放出污染环境的排放物。无论是中国所提倡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还是世界领域内所提倡的保护环境,创意经济都极其符合标准。在交易活动进行的过程中,除了一些大体量的装置艺术作品等需要一些远途的运输、物流之外,大部分在传达过程中都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

在创意经济中,投入生产的是知识和技术,产出的是能够丰富人类精神文化生活的、满足相关行业发展需要的方案、策略,促进天地自然和人类的和谐生存,具有较高的产品附加值。通过群众的消费,能够激励出更加丰富的创意产品,进一步推动创意经济的发展。

1.2交易活動具有风险性

创意经济的交易活动所进行交易的主要内容是热门通过脑力劳动所完成的智力产品。此类产品具有很强的可模仿性、易传播性。很多情况下,创意经济中交易活动中流通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属性,而对于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判断和划归在有些情况下,若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很难确定产权的归属。况且即使是明确了知识产权归属的作品,也存在着被抄袭的现象。美国、日本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严厉打击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美国版权法第504条第3款规定:“当版权所有人举证证明,并且法院也判定,侵权人是故意侵权,法院可以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增至不高于10万美元;当侵权者举证证明,并且法庭也判定,该侵权人没有意识到,而且也没有理由知道他或她的行为构成了侵犯著作权,法庭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将法定赔偿金降低至不低于200美元。”强力度的惩罚措施必然能够制止大程度上的“顶风犯法”的人群盗取他人的创意。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泄露、流失状况,以及在我国目前的大法律、大环境下,交易活动的风险十分大。例如,一个电视栏目的策划方案,一个完整的思路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如果甲方一直以来都在与乙方商榷最终的方案内容,当甲方已经差不多得到自己所想要的栏目规划内容时,放弃与乙方合作。而在此之前乙方也没有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在不停地商榷的过程中,乙方付出了脑力劳动,基本构建了整个节目的框架,但是却没有收获到期望的收益。创意经济的交易活动中,这样的事情屡屡出现。乙方会面临着甲方会将同一件创意产品“换汤不换药”的多次与不同的甲方合作。

1.3存在信息不对称特性

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只是他所认为市场可能需要的作品,而消费者需要的作品未必能在市场上寻求的到。因此,对于消费者、创意者来说,他们之间的消息是不对称的。故创意者所创意的作品中的信息恰好是消费者所需要的、未知的,交易的过程就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渐渐向信息对称过度,完成作品信息的流通。两种意义上的信息不对称在创意经济的交易过程都都会一直存在,也正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引发出关于创意经济中交易的其他特性——价格与价值的不对等。

1.4价格与价值未必对等

对于同一件创意产品,对于不同的消费者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所以,在创意产品走向市场流通时,也要接受大众需求的考验。创意经济的交易活动的发生,是以需求为导向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创意作品的价格的确定,是由消费者规定的,“认为值就值”。所以,对于一件创意作品,可能创作者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会远远超过这件创意作品所获得的收益。同一件作品,也会产生不同的消费者会给出差距很大的不同的价格的可能性。管理咨询服务价格,从个体咨询师的数千元咨询费到世界顶级咨询公司的数百万元咨询费,就是佐证。

1.5具有品牌增值的特点

品牌增值效应在创意经济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品牌是给拥有者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增值的源泉来自于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的关于其载体的印象。其实,品牌本身就是一种创意经济的产物,是通过智力劳动完成的依托名称、术语、象征、记号或者设计及其组合,体现企业文化,展现产品追求的标志。例如,一个歌手,他自己的名字可以理解为其独特的品牌。同样一线的歌手与二三线的歌手的参加同一场活动,同样唱一首歌,所需要的出场费就是不同的。在这个过程中,就可以理解为一线歌手自身的名气,也就是其“品牌”得到更多的大众的认可,也就给他唱歌给大众带来娱乐消费的价格就会高。

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运用在十分依赖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产业类型中,更加凸显出其价值型。同样是广告策划,4A广告公司的作品不仅收费会高,同时,也不会担心缺少广告客户。而以一家小型尚未起步的广告公司不仅在产品交易时价格受到局限,同时也会有无甲方、甲方不按时签约而造成知识产权损失等情况发生。

创意经济的交易活动中销售创意产品获得的收益价格,是创意产品自身的价值与品牌价值的总和。品牌价值本身的创意属性,也就使交易的产品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打包体。

2创意经济中交易活动保障措施

通过分析创意经济交易的特性可以看出,目前存在一些特性,会给创意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规避风险,获得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创意经济的魅力,除了法律层面上和政府、行业、协会的公共努力规范外,作为创意经济活动的参与者的自身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案来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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