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95周年纪

2014-05-26 23:49羽戈
华声 2014年9期
关键词:五四梁漱溟法律

羽戈

君不见,赵家楼的火光,不仅烧红了人心,还烧出了历史潮流:学生干涉政治,从北京到台湾,从赵家楼到“立法院”,至今烽鼓不息;运动压倒法律,正义包裹暴力。人道是历久弥新,可变幻的只是名目,恒久的却是本质……

赵家楼的火光:正义与暴力

像赵家楼这般寻常的地名,以中国之大,怕得数以百计,吾乡便有一个。可其中最出名的那个,当在今日北京市长安街东端之北,原是明朝隆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贞吉的府邸(也许赵家楼之名正源于此),数百年辗转,至民国初年,落在了曹汝霖手上,据北京档案馆收藏的草图,赵家楼共有东西两院,中西房屋50多间,十分敞亮,堪称豪宅。

此地能载入史册,还得归功于1919年5月4日的那把火。

许德珩是“五四”运动的学生领袖之一,曾受北京学生联合会委托起草《五四宣言》。据其回忆,当天,3000余名北京学生组成的游行队伍到达赵家楼,已经是下午两点多钟(参加游行的匡互生所著《五四运动纪实》,与周策纵的权威之作《五四运动史》,皆将时间定在“四点半钟”左右)。见曹家朱门紧闭,他们遂架起人梯、跳窗入室,曹汝霖闻风而遁,在曹家的章宗祥(被误认作曹汝霖)与日本人中江丑吉横遭痛殴。愤怒的学生狠狠打砸了一番,犹不过瘾。“有一个同学抽烟,身上带有火柴,看到卧室太华丽,又有日本女人,十分气愤,就用火柴把绿色的罗纱帐点燃了。顿时室内燃起大火,房子也就烧起来了。”

当事人曹汝霖的说辞稍有差异:“……(学生)后到汽车房,将乘用车捣毁,取了几筒汽油,到客厅书房等处浇上汽油,放火燃烧。顷刻之间,火势上升……”

不过,事后一些学生却否认自己放火,“并且宣称曹家是为了伤害学生或是为了毁去有关卖国的文件,所以自己放火。”北京军警审问所抓捕的32名学生,无人承认自己放火或能指认放火者,最终只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

第一本关于“五四”运动的史料集《五四》书中有一节《曹宅起火之缘因不明》,列举了四种说法,除了学生纵火,还包括:“……(二)谓曹氏眷属纵火,冀惊散众人以免曹氏于难者;(三)谓群众毁曹家具,误损电灯,流电起火者;(四)谓曹宅仆人乘乱窃物,放火灭迹者。”周策纵《五四运动史》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考证,结论还是学生放火,至于放火的方式,则采纳了曹汝霖的说法。

曹汝霖的回忆录还有这样的记载:

“我在里面,听了砰然一大声,知道大门已撞倒了,学生蜂拥而入,只听得找曹某打他,他到哪里去了。后又听得玻璃碎声,知道门窗玻璃都打碎了。继又听得磁器掷地声,知道客厅书房陈饰的花瓶等物件都摔地而破了。”

“……转到我妇卧房。我妇正锁了房门,独在房中,学生即将铁杆撞开房门,问我在哪里。妇答,他到总统府去吃饭,不知回来没有?他们即将镜框物件等打得稀烂。我妇即说,你们都是文明学生,怎么这样野蛮?我在小室,听得逼真,像很镇定。他们打开抽屉,像在检查信件,一时没有做声。后又倾箱倒箧,将一点首饰等类,用脚踩踏。”

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作于晚年,其时距离“五四”运动爆发至少四十载,然而他的叙述极具画面感,历史跃然纸上,“历历开元事,分明在眼前”,可见此役对他创钜痛深,半生功业,一世声名,尽毁于此。他的话,自然不可全信,不过有些细节,还是值得揣摩,如他承认“对我双亲,承他们没有惊动”,联系1919年5月5日,他给总统徐世昌的辞呈所云“汝霖生父就养京寓,半身不遂,亦被殴击”,显然后者在撒谎。

回头再说赵家楼的火光。曹汝霖的辞呈云:“……旋即纵火焚屋,东院房屋,至汝霖起居所在,立成灰烬,其余亦悉遭毁损。”火灾的破坏力到底有没有这么严重呢?周策纵《五四运动史》写道:“救火队急忙赶到曹宅,他们打着鲜艳的旗子,高声揿起救火车的喇叭,半寸宽的水流射在烧得像火线的房子上。到8时才扑灭了火。东院那排西式平房已烧光了,只剩下门房和西院中国式房一小部分未烧完。水流到附近街道上,同时也带给街上的一些人关于学生放火烧卖国贼房子的闲谈资料。”放火的时间,应在下午5点前后,看来这场火灾烧了3个小时,足见其烈。

尽管当时存在争议、推诿,待“五四”运动与火烧赵家楼确立了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光辉地位,这把火于是被赋予正义之名,它成了激情之火、青春之火、爱国之火,不仅焚毁了曹宅,还引燃了“古旧的文明体系”,照亮了近代中国的幽暗前夜,穿越熊熊火光,先知已经望见了现代的熹微。

除了纵火,“遇物即毁,逢人肆殴”的行为,同样被历史与政治赋予了正当性。学生的愤怒,基于正义的驱动,被誉为“义愤”;基于义愤的暴力,更加肆无忌惮,“大家见到章宗祥,以为是曹汝霖,就都上去打,把他打得头脸出血,倒在地上装死”(许德珩回忆),在此,痛打卖国贼犹如痛打落水狗、过街老鼠,成为了一种自觉,倘你身在现场而不上去打两拳,也许会遭质疑居心。

就我所见,仅有周策纵《五四运动史》等寥寥无几的学术著作,将火烧赵家楼称为“失去控制的骚动”。此外,几乎所有关于“五四”的文字,都以正义的立场和气度,无限包容了暴力,并为其镀上了一层美丽的釉彩。譬如许德珩的诗与题词:

“为雪心头恨,而今作楚囚。被拘三十二,无一怕杀头。痛殴卖国贼,火烧赵家楼。除奸不惜死,来把中国救。”(1919年,作于被捕之后)

“赵家楼火,万众一心;烧尽腐恶,与民维新。”(1980年,为《五四群英》一书题词)

异议者梁漱溟

“五四”运动爆发之际,26岁的梁漱溟正在北京大学执教。北大是这场运动的策源地和主力军,火烧赵家楼的学生,大都就读于北大。梁漱溟正处于漩涡的中心。

1917年底,出家不成的梁漱溟应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之聘,到北大担任讲师,在哲学系教授印度哲学。他被艾恺(Guy Alitto)称为“最后一个儒家”,二十世纪中国,儒家全面衰败,沦为无根的游魂。“五四”运动的要义之一,即对儒家及中国传统发起冲锋。

“五四”运动分广、狭二义。按流行定义,广义的“五四”是一场反思中国传统文化、追随“德先生”(民主)与“赛先生”(科学)的新文化运动,时长超过十年(“自1915年中日签订《二十一条》至1926年北伐战争之间”);狭义的“五四”,单指发生于1919年5月4日,以北京学生为主体的“一次示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暴力对抗政府等多形式的运动”,火烧赵家楼正是运动的高潮。

就这场狭义的“五四”运动而言,梁漱溟所扮演的角色,可谓异议者。

无论当时还是现在,敢于对“五四”运动提出异议,进而批评,都得冒天下之大不韪。胡适勉强算一个。他的态度十分讨巧,或者说尴尬:第一,他赞同广义的“五四”,批判狭义的“五四”;第二,他在批判之前,依然同情、肯定学生的抗争。这正折射了学生运动的困境。如胡适所云:“凡在变态的社会与国家内,政治太腐败了,而无代表民意机关存在着;那末,干涉政治的责任,必定落在青年学生身上了。”“荒唐的中年老年人闹下了乱子,却要未成年的学生抛弃学业,荒废光阴,来干涉纠正,这是天下最不经济的事。”他对学生说:“单用罢课作武器是最不经济的方法,是下下策。屡用不已,是学生运动破产的表现。罢课于敌人无损,于自己却有大损失。”诚然,我们能同意胡适的判断:学生挺身干涉政治,是变态社会的标志;但是,胡适所开的药方,让学生复课,安心读书,就能使社会从变态回归常态吗?事实上,学生冲出学校的围墙,开展街头政治,是变态社会之果,而非原因,“这是天下最不经济的事”,然而有些事,却不宜用经济来衡量。

胡适批判的是学生运动这一现象,梁漱溟则直接与火烧赵家楼的学生交锋。1919年5月18日,梁漱溟在《国民公报》发表《论学生事件》一文,其中道:

“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愿意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检厅如果因人多检查得不清楚,不好办理,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就是情愿牺牲,因为如不如此,我们所失的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是现行犯,是无可讳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时,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侵犯他,加暴行于他。纵是国民公众的举动,也不能横行,不管不顾。绝不能说我们所作的都对,就犯法也可以使得……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来哪一件不是借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

他还说:“初想经过审判之后,可以由司法总长呈总统特赦。一方顾全了法律,一方免几个青年受委屈。”“又想终不如服罪的好……最好我们到检厅自首,判什么罪情愿领受,那真是无上荣誉。这好榜样,可以永远纪念的。”

这是标准的、甚至有些极端的法治主义思路。梁漱溟从来都不是法学家,正因此,他的见识才愈发可贵,足令那个年代的中国法律人黯然失色。

诚如梁漱溟所言,他的意思的确平常,说白了就是两个字:守法。曹汝霖、章宗祥等卖国,学生有抗议、声讨的自由,法律应该保障其自由;同时,抗议、声讨有其界限,一旦越界,则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当学生打破了曹家的窗子,入侵私宅,便也打破了法与非法之间那层脆弱的窗户纸。至于打砸财物,痛殴章宗祥等人,确属违法之举。倘曹汝霖贪赃,章宗祥卖国,要处罚,当由公权力为之,无须学生代劳。公器必须公用,无论私人以何种高尚的名义来使用,都是僭越。

“五四”运动的法律之维

以今度古,不难想见舆论对梁漱溟的反驳会何其激烈。同在北大工作的高一涵,以正当防卫理论为学生辩护:“譬如,我家仆人把我的财产偷送给强盗,我知道大祸将临,就应该行使我的正当防卫权。行使正当防卫的时候,就(是)侵犯人家自由,毁坏人家物件,在法律上并不负赔偿的责任。因为急于自卫,就是不取合法的手续,也不能责备他。照这个原理推起来,警察厅拘留殴打卖国贼的市民,实在是不懂得自卫的道理了。”此说极具蛊惑力,不过细究起来,恐怕难以成立:一、出卖国家利益与“我家仆人把我的财产偷送给强盗”,能否类比?二、北洋政府欲签字通过《协约国和参战各国对德和约》,交通总长曹汝霖、币制局总裁陆宗舆、驻日公使章宗祥这三个亲日派是主事者吗?

还有一种论调,主张恶法非法,从而诉诸自然法。如《晨报》在1919年5月18日发布的《学生事件和国家法律问题》所指:“我们人类现在既已承认学生运动是合乎正义的,国家和法律也应该跟着我们人类往一条路上走。那些道德上承认,法律上不承认的话,是野蛮时代的法律,专以维持秩序作目的的……这种法律观,单是救济人治弊的,在现在的国家内,实在没有什么功用。”澹庐(俞颂华)在上海《时事新报》发表《北京学生之表示与法律本位之受迁》一文,声称中国法律是“义务本位之法”,基于此,“顾国民勿以义务本位古陋之法律思想,判断北京学生此次之功罪。彼北京学生,对曹、章之行为,以法律之形式揆,或未尽合,然以法律之实质论,非但无背于法律之精神,且为促进法律本位之元勋,此国人之所宜深察者也。”

《国民公报》除了刊载梁漱溟《论学生事件》,还发表了陆才甫的《学生无罪》。陆才甫认为刑事犯罪要具备三要素:意思、行为、结果。这里的“意思”,大概即我们所学的犯罪四要件的“主观方面”。在他看来,学生并无“恶性”,“其居心之光明磊落,可以质诸天地鬼神而无愧”,因而无罪。姑且不论火烧赵家楼的学生到底有无“恶性”,执业律师、曾当选第二届国会议员的陆才甫难道不晓得,还有一种“过失犯罪”?

复述这一节历史,不是要印证梁漱溟的正确,而是力图呈现彼时的法律生态。我们原来不知,“五四”运动,法律人与法律的声音并未缺席,不乏其人坚持以法律的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不论主张学生服罪,还是为学生开脱,都在尝试诉诸法律的权威。

需要强调的是,承认“恶法亦法”,并不等于要放弃对恶法的反抗,因为我们还得承认“恶法亦恶”,当不义写入法律,反抗就成为义务。因此,梁漱溟的《论学生事件》,哪怕置于今日,估计都会被视为迂腐,遑论当年,几乎不闻赞同、呼应之声,反而收到了激进派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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