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区鸿雁 孙艳华
拒不执行判决进班房
文·图/区鸿雁 孙艳华
2014年3月28日上午,面对上门回访的法官,云南省沾益县播乐乡沙石岭村的农妇宋翠花诚恳地说,现在她只希望以后还能多见见苦命的孙女。
正值壮年的儿子因事故死亡,死者尸骨未寒,其母亲与遗孀却泯灭亲情为争夺这笔赔偿金闹得反目成仇,历经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公诉等司法程序,宋翠花最终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此,长达两年多的这起准婆媳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今年49岁的宋翠花是云南省沾益县播乐乡沙石岭村村民,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丈夫前几年在煤矿上打工时因为安全事故不幸身亡。经过几年的努力,含辛茹苦的宋翠花领着两个儿子盖起了新房,日子也一天一天好起来,在她心里只有一个愿望,就是早点让两个儿子娶上媳妇,享享天伦之乐。
2009年11月,大儿子刘文昌按照当地习俗,吹吹打打迎娶了邻村的孙玲,因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两人的婚姻生活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往复中过得还算惬意。2010年11月,孙玲生育一女孩,取名叫刘玉。小孙女出生不久,和大多数农村家庭一样,希望分家另过的刘文昌、孙玲还是和宋翠花闹起了矛盾。因遭到宋翠花的一口拒绝,恼怒之下的刘文昌二人干脆到孙玲的娘家生活,做起了“上门”女婿。
到孙家生活不久,刘文昌辞别家人,携带着家中出售粮食换来的几百元钱,卷起背包与村邻一起到曲靖城区打工。在一位好心同乡的帮助下,他在曲靖一家公司找到了差事。虽然收入不高,却有了吃饭、落脚的地方。屋漏偏遭连夜雨,就在刘文昌准备多挣些钱时,不幸降临在他身上。2012年7月6日,刘文昌在工作中不慎触电身亡……
很快,刘文昌遇难的消息传回家乡。当天晚上,宋翠花在族人带领下租车赶赴曲靖处理儿子后事。经过协商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偿付刘文昌亲属61万元赔偿金。这笔钱没有按受益人的人头进行分割或明确,宋翠花想不到她会为此引入一场两年多的官司,还被送进了班房。
签字领钱后,宋翠花携带儿子的尸体,揣着儿子用命换来的赔偿金回到了家。当时因伤心过度,孙玲母女没有到场。应该说,事故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是公正的,这笔钱可以赡养死者母亲、抚养女儿,帮助“妻子”渡过难关。
获得经济赔偿,本可安慰下这个不幸的家庭。谁也没有想到,为了争夺刘文昌的赔偿金,这对婆媳不久反目成仇,拉开了亲情搏杀的序幕。
宋翠花请人运回儿子的遗体后,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安葬了刘文昌,在处理刘文昌的丧葬后事时,孙玲带着女儿回到了婆家。面对这笔巨款,到底该如何处理呢?宋翠花的心里打起了算盘。她心想: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钱一分也不能给媳妇,一旦给了她,她带着钱嫁人离开家怎么办?无论如何,都要把钱全部留下来!孙玲也有自己的想法:丈夫死了,家中的顶梁柱倒了,今后的家庭开销都要靠自己,年幼女儿以后要上学,老少吃喝拉撒睡处处需要钱,况且一个女人家挣钱不易,今后母女俩活命的钱从哪里来?必须从婆婆手里要回属于自己与女儿的钱。
为了保险起见,宋翠花直接把钱存入当地一家银行,闭口不谈与儿媳如何处理钱的事,孙玲考虑婆婆刚刚失去儿子,也不好意思立刻索要赔偿金。处理好刘文昌丧事后,孙玲向婆婆提出要点女儿的生活费遭到拒绝,心瞬间凉了半截,二人争吵起来,撕破了脸皮的婆媳俩把话题转向了赔偿金,矛盾终于白热化。想到婆婆泯灭亲情私吞赔偿金,孙玲十分恼火,在办完刘文昌后事的当天晚上,孙玲带着一肚子气回了娘家。婆婆宋翠花拿着赔偿款不肯分割,也拒绝给孙女抚养费。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孙玲以女儿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婆婆告上法庭。
“传票到我手里时,办儿子丧事的碗筷都还乱放着。”想不到儿媳会这么绝情,宋翠花心也彻底凉了。多了个心眼的她,将以自己名义存下的赔偿金大部分转移。
起诉宋翠花的人是儿媳孙玲和孙女刘玉,她们请求法院判令宋翠花返还应得的死亡赔偿金45万余元。
孙玲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女儿刘玉的抚恤金是18万余元,应单独归刘玉所有,婆婆宋翠花未满55周岁,未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享有抚恤金。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是死者家庭整体的赔偿,赔偿权利人首先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孙玲虽没有与刘文昌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两人已结婚生孩,并一同生活到刘文昌死亡,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孙玲就应该得到赔偿金的一份,故她和女儿刘玉应该得到45万余元的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在死亡后由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一方给死者亲属的补偿费用,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性质。死者的父母、妻子、孩子以及腹中的胎儿都属于赔偿权利人,都应该按照赔偿金所包含项目得到相应的赔偿金额。在本纠纷中,虽然孙玲与死者的婚姻没有登记,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死者的女儿和母亲都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谁也不能独吞。
经法庭调查证实,刘文昌死亡获得的61万元赔偿款,已支付其丧事办理费3万元。刘文昌死亡前赔偿并不存在,该款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这个案件中,死者刘文昌的近亲属认定为女儿刘玉和母亲宋翠花。
沾益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虽具有遗产性质,但不能完全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进行平均分配,应充分考虑到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后合理分配。据此,参照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刘文昌的死亡赔偿金是11.4万元,其中女儿刘玉应享有7.4万元,母亲宋翠花应享有4万元。剩余的46.6万元扣除刘文昌生前债务9500元后,考虑到孙玲与刘文昌没有登记结婚,法院酌情判定给付1.65万元。
法院同时考虑到刘文昌已死,其弟弟也受过伤,并且生活能力有一定欠缺,酌情由宋翠花多享有4万元,其余的由宋翠花和孙女刘玉平均享有。据此,2012年11月21日,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宋翠花给付孙女刘玉27.4万元,由孙玲代管,另给付孙玲1.65万元。
一审判决后,婆婆宋翠花不服上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院,法院最终维持原判。但事情并未了结。
2013年5月2日,经孙玲申请,执行法官向宋翠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扣除已经在诉讼中查扣的14.08万元,限她在5月24日前缴纳余款14.97万元。
“这个钱(孙女的赔偿金)我不会拿出来,必须要由我保管。”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宋翠花就是不愿意履行给付义务。为逃避执行,她将存在银行的款项先后隐匿、转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
2013年的7月2日,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裁定,法院依法对她司法拘留15天。没有想到,直到拘留期届满,出看守所的宋翠花还是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2013年11月7日,经沾益县公安局侦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宋翠花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沾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月28日,宋翠花的妹妹代宋翠花将剩余的执行款交到法院。
“被告人宋翠花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并隐匿财产致使财产无法执行,情节严重。”3月5日上午10点,沾益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当地关注的拒不执行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宋翠花表示对证据没有异议。公诉人在辩论阶段指出,宋翠花的个人行为妨碍了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是对法律和司法程序的破坏,从表面上看,这一行为妨碍了执行这一司法活动,实际上,其行为破坏的是司法活动这一整体,破坏的是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同时其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刘玉、孙玲的合法权利,有损公序良俗和人文道德。
鉴于宋翠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代她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款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生效判决也得以执行,法庭依法对宋翠花酌情从轻处罚。
经休庭合议,法院根据宋翠花的犯罪情节、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宋翠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博士点评
本案中,死者因故去世,造成家庭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其一起生活的亲人,如父母妻儿。本案中,因死者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分割赔偿款时扣除已实际支出的费用,对权利人实际分得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分割,并无不当。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虽具有遗产性质,但不能完全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来进行平均分配,应充分考虑到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亲密程度,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后合理分配。一般而言,应是除去赡养费、子女抚养费、保险金外,剩余的份额进行平均分割。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