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安红
过往表现
临汾市是一个传统农业占比较大的地区,正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初级阶段,近年来,全市通过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区域,培育设施蔬菜,推进规模绿色养殖,壮大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蔬菜、水果、干果、小杂粮等各具特色的产业区域和经济隆起带,建成各类规模养殖场、园区1324个,其中,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基地35个,全市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龙头企业83家,逐步形成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产业集群。据统计显示:2013年年末,临汾市第一产业GDP完成86.9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收入7768元,增速12.6%。
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近5年来,临汾市农业贷款投入逐年增加,增长速度逐年加快,农业新增贷款占各项贷款增加额的比重不断提高。截至2013年年末,全市农业贷款余额448.46亿元,比2008年增加296.34亿元,增长194.8个百分点。
创新金融产品,充分满足各类涉农经济体的信贷需求。一是结合涉农经济体的特点及其生产各环节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创新。二是采取(涉农企业+合作社+农户或基地+农户等)合作体贷款、联合授信、银团贷款、主办行贷款、与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机构逐渐减少,与农村对金融服务需求不适应。一是农村机构逐渐减少。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合作性金融、国有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共同支持,但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商业银行法》出台,商业银行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其主要经营目标,开始对县及县以下营业网点进行撤并。农村金融机构减少,难于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增加。从临汾市的情况看,1999年至2003年共撤并机构221个,其中农行、农村信用社撤并机构122个。辖区17个县市区中,除尧都区、侯马县等4县市区有工、农、中、建、农发行、农村信用社外,以大宁、永和为代表的7个山区县只有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特别是汾西县农信用社2000年由于支付危机停业整顿,目前只有农行一家承担着全县信贷支农工作。二是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供求不平衡。近年来,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及向大城市转移的营销策略,纷纷撤出相对薄弱的农业领域。农村的金融供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经营活动存在着明显的地域限制,缺乏改革和创新的内在动力。再加上历史包袱沉重,实力薄弱,金融支持滞后,银行贷款增速不大,导致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金融产品单一、服务质量较差,难以满足现代农业信贷资金的有效需求。
政策性金融支农缺位,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的需求不适应。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扶贫的力度。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周期长、效益低、规模大的特点决定了其资金的特殊性,即由国家财政和政策性金融支持。1994年前对农业的政策性信贷支农,由国家专业银行承担,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原国家专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信贷支农业务,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但从1998年随着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专项扶贫贷款、粮棉企业加工和附营等业务贷款划转到国有商业银行。自此农发行专一履行粮棉油收购资金职能,变成了专门的“粮食银行”,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开发和专项扶贫贷款无人问津。
缺乏有效的农业贷款担保和农业贷款保险机构。由于缺乏有效的农业贷款担保和农业贷款保险机构,没有专门的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农产品的保险空白点多。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农户和种养大户除关心农业政策外,最关心的就是较为频繁的自然灾害。而保险补偿机制在农村几乎没有建立。
民间融资不规范,难以发挥促进农业发展的作用。由于我国的民间融资排斥在体制之外,一直没有合法地位,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范围窄、规模小,活动组织隐蔽作业,难以有效地补充农村产业化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而且,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法人主体,组织制度不规范,在责任承担上难以保证。由于没有科学、合理的法制保障,经常发生借贷纠纷,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金融生态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在一些农村,村民信用意识不强,存在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现象,使得银行信贷管理日趋严格化。再加之法律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不完整,信贷资金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维护金融债权的执法成本较高,导致金融债权难以落实,严重挫伤了金融支农的积极性。
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力度要逐步建立以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为主体,民营借贷组织为补充,分工协作的金融支持体系。改造农业发展银行,发展农村金融投资公司,真正满足不同层次农业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应更多关注和满足具有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的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资金需求,提高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综合服务水平,大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具体操作:一是,健全国有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村中小企业和龙头加工企业提供服务。国有商业银行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撤并机构时不搞“一刀切”,即要防止全面撤并造成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断档”,又要防止出现网点多、费用大、效益低的局面。条件成熟时,可将基层营业网点与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信用社整合为地方性商业银行。二是,健全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改善农村生产环境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行政区域设置县级支行,发挥其政策性支农作用。三是,完善合作性金融,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合作金融组织机构可按行政区域设置或按经济区域设置,把信用站建到村委会或信用村,充分发挥其贴近农户的地缘信任关系优势。四是,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集合分散风险,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服务,分散农业高风险对信贷资金安全的影响。
创新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归属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服务功能,政府适当扶植,地方政府负责。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模式。一是对农村经济落后,弱势群体相对集中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合作制,农村信用社为其提供小额农贷,体现弱势群体之间的帮组。二是对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造成股份制,由规模经营户、农村中小企业等农村经济组织入股,为其提供融资服务。三是对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改造成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四探索建立便民服务柜台。在农村地区可为农民提供流动服务柜台,或是设立“两点两机”,即便民简易网点,定时定点服务,安装POS机、ATM机。
为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吸引国有商业性金融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各级政府部门要以中央一号文件为契机,建立完善对农业的投资机制,增强农业生产发展后劲。如每年可按财政收入增加额的一定比例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龙头加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吸引国有性商业金融为其提供流资信贷服务。二是建立农村金融的补贴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特别是对农业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要根据其行业风险的特殊性,国家财政可减免营业税或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减少农村金融机构由此形成的亏损。
加强政策引导力度,促使农村资金回流。一是建议国家对一切涉农贷款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各类金融机构重返农村金融市场,提高现代农业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和资金支持力度。二是建议加强政策引导和正向激励措施,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的资金回流比例,同时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三是建议逐步完善和规范民间融资功能,提高民间资本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补充作用。四是建议进一步加大中国人民银行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资金流向,增加支农投入量作用。
培育诚实守信氛围,进一步拓宽现代农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为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发展现代农业相互促进、共荣双赢,一定要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通过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吸引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一是引导辖内各个部门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努力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二是健全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体系,努力营造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三是以农村文化建设为载体,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建设工作。四是要进一步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效益,防止不良贷款的形成。同时,进一步加大商业银行在设立村镇银行、村周银行方面的优惠扶持力度,构建多种所有制并存、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相互补充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升对“三农”的服务效率和质量。